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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譯注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時間:2008-12-01
開本: 01 頁數(shù): 163
讀者評分:5分1條評論
本類榜單:醫(yī)學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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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譯注 版權信息

洗冤集錄譯注 本書特色

《洗冤集錄》六卷,是中國古代**部比較系統(tǒng)地總結尸體檢查經(jīng)驗的法醫(yī)學名著,也是世界上*早的一部較完整的法醫(yī)學專著。本書自南宋后成為歷代官府尸傷檢驗的藍本,曾定為宋、元、明、清各代刑事檢驗的準則,在中國古代司法實踐中,起過重大作用。本書曾被譯成多種外國文字,深受世界各國重視,在世界法醫(yī)學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此次整理,以上海圖書館藏孤本元刊大字本為底本,不僅對原書進行了?,對各種術語、名詞作了科學的注釋、客觀的評價,而且用白話作了今譯,從而有助于讀者閱讀、理解這部在中國科學史上有一定價值的著作。

洗冤集錄譯注 內(nèi)容簡介

《洗冤集錄譯注》是我國宋代偉大的法醫(yī)學家宋慈的著作,1247年刊于湖南憲治縣。它是我國古代**部,也是世界上**部法醫(yī)學專著,比西方*早的同類著作——意大利醫(yī)生費德羅(FoaunotoFedelo 1550——1630)的《醫(yī)生的報告》(DeRclationluc Medicorum)還早三百五十多年!断丛┘洝返膯柺溃瑯酥局澜缈茖W史上又一門有獨立理論體系及技術方法的新學科——法醫(yī)學的誕生,并對世界現(xiàn)代法醫(yī)學的形成與發(fā)展作出了開創(chuàng)性的貢獻,在國內(nèi)外影響頗為深遠。自南宋迄清的數(shù)百年間,歷代官府都把它奉為刑獄案件中尸傷檢驗的指南和經(jīng)典。在它的影響下,后代學者頗多研究,并相繼有《平冤錄》、《無冤錄》、《律例館校正洗冤錄》等幾十種法醫(yī)檢驗專著問世,但均未離開或超出《洗冤集錄》的系統(tǒng)、內(nèi)容和水平。《洗冤集錄》曾先后被介紹到朝、日、荷、法、英、德、美等國,譯成19種文字,引起了許多國家的學者的研究興趣。前蘇聯(lián)著名的現(xiàn)代法醫(yī)學家波波夫在他的《法醫(yī)學》中對此書作了詳盡的介紹。1976年,美國夏威夷大學中國史教授馬克奈特翻譯了《洗冤集錄譯注》,并在評論中指出《洗冤集錄》“是世界現(xiàn)存*古的法醫(yī)學著作,驗尸的指南”。到了法醫(yī)學高度發(fā)展的今天,《洗冤集錄》仍被現(xiàn)代法醫(yī)學家視為專業(yè)方面的經(jīng)典。

洗冤集錄譯注 目錄

出版說明前言洗冤集錄序卷之一一 條令二 檢復總說上三 檢復總說下四 疑難雜說上卷之二五 疑難雜說下六 初檢七 復檢八 驗尸九 婦人附:小兒尸并胞胎十 四時變動十一 洗罨 十二 驗未埋瘞尸 十三 驗已躦殯尸 十四 時變動十一 洗罨十二 驗未埋瘞尸十三 驗已躦殯尸十四 驗壞爛尸十五 無憑檢驗十六 白僵死瘁死卷之三十七 驗骨十八 論骨脈要害去處十九 自縊二十 打勒死假自縊二一 溺死卷之四二二 他物手足傷死二三 自刑二四 殺傷二五 尸首異處二六 火死二七 湯潑死二八 服毒二九 病死三十 針灸死三一 劄口詞卷之五三二 驗罪囚死三三 受杖死三四 跌死三五 塌壓死三六 壓塞口鼻死三七 硬物癮痁死三八 牛馬踏死三九 車輪拶死四十 雷震死四一 虎咬死四二 蛇蟲傷死四三 酒食醉飽死四四 筑踏內(nèi)損死四五 男子作過死四六 遺路死四七 仰臥停泊赤色四八 蟲鼠犬傷尸四九 發(fā)冢五十 驗鄰縣尸五一 辟穢方五二 救死方五三 驗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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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譯注 節(jié)選

《洗冤集錄(譯注)》是我國宋代偉大的法醫(yī)學家宋慈的著作,1247年刊于湖南憲治縣。它是我國古代**部,也是世界上**部法醫(yī)學專著,比西方*早的同類著作——意大利醫(yī)生費德羅(FoaunotoFedelo 1550——1630)的《醫(yī)生的報告》(DeRclationluc Medicorum)還早三百五十多年!断丛┘洝返膯柺,標志著世界科學史上又一門有獨立理論體系及技術方法的新學科——法醫(yī)學的誕生,并對世界現(xiàn)代法醫(yī)學的形成與發(fā)展作出了開創(chuàng)性的貢獻,在國內(nèi)外影響頗為深遠。

洗冤集錄譯注 相關資料

卷之一一 條令諸尸應驗而不驗;初復同;蚴懿钸^兩時不發(fā):遇夜不計,下條準此。或不親臨視;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當,謂以非理死為病死,因頭傷為脅傷之類。各以違制論。即憑驗狀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覺舉之例。其事狀難明,定而失當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諸被差驗復,非系經(jīng)隔日久,而輒稱尸壞不驗者,坐以應驗不驗之罪。淳祐詳定。諸驗尸,報到過兩時不請官者;請官違法,或受請違法而不言:或牒至應受而不受;或初、復檢官吏、行人相見及漏露所驗事狀者,各杖一百。若驗訖,不當日內(nèi)申所屬者,準此。諸縣承他處官司請官驗尸,有官可那而稱闕;若闕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違制論。諸行人因驗尸受財,依公人法。諸檢復之類應差官者,差無親嫌干礙之人。諸命官,所任處,有任滿賞者,不得差出,應副檢驗尸者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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