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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時間:2021-11-01
開本: 其他 頁數(shù): 369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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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3400
  • 條形碼:9787510933400 ; 978-7-5109-3340-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內容簡介

  2021年7月28日,*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為幫助廣大法官和社會各界正確理解與適用該司法解釋,妥善解決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高人民法院組織骨干力量編寫了本書。本書包括條文釋義、個人信息保護案例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等內容。一是詳細闡述了司法解釋的制定背景及每個條文在起草中的具體考慮;二是結合《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本司法解釋進行深入解讀;三是結合典型案例和具體場景,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目錄

**部分 司法解釋全文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21年7月28日)

第二部分 新聞發(fā)布會及答記者問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
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新聞發(fā)布會
(2021年7月28日)
*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就制定發(fā)布《*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
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規(guī)定》回答記者提問

第三部分 條文釋義
引言
**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本解釋適用范圍和相關概念的規(guī)定
第二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處理人臉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具體樣態(tài)的
規(guī)定
第三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認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侵害人格權益承擔民事
責任時的考量因素的規(guī)定
第四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強迫同意無效規(guī)則的規(guī)定
第五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處理人臉信息免責事由的規(guī)定
第六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審理侵害人臉信息糾紛案件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
第七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多個侵權主體責任承擔的規(guī)定
……
第四部分 個人信息保護案例
第五部分 相關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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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節(jié)選

  在人臉信息保護方面,法國對特定場景下采集兒童人臉信息持完全的否定態(tài)度,如以控制校園進出為目的而實施針對兒童的人臉識別是被明確禁止的。我國立法堅持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進行特殊保護,2020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于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給予了特殊保護,該法規(guī)定了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yōu)先保護,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同時規(guī)定信息處理者通過網絡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處理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刪除,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秱人信息保護法》將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界定為敏感個人信息,同時規(guī)定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處理規(guī)則。為貫徹落實法律關于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的精神,從司法審判層面加強對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保護,本解釋將受害人年齡作為確定侵權責任的重要考量因素,旨在通過加大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司法保護力度,弘揚尊老愛幼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關于告知同意情況。告知同意是指在收集用戶個人信息之前應當向用戶告知其對個人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利用,并應征得用戶明確同意。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必須經過本人充分知情前提下的同意,此即個人信息保護下的知情同意原則。個人信息保護是信息社會的重要問題,對個人信息保護而言,知情同意原則往往被認為具有“帝王條款”的地位!睹穹ǖ洹返1035條規(guī)定了個人信息處理的基本原則:“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guī)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雙方的約定。”其中,“公開處理信息的規(guī)則”以及“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這兩項要求信息處理者就信息處理規(guī)則、目的、方式和范圍等事項向個人信息主體進行告知,“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要求信息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之前應當取得個人信息主體的同意!秱人信息保護法》明確了以“告知一同意”為核心的個人信息處理規(guī)則,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個人告知下列事項:(1)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名稱或者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2)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保存期限;(3)個人行使《個人信息保護法》規(guī)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這些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將變更部分告知個人。處理個人信息應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個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定條件;趥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確作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的,從其規(guī)定。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發(fā)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告知同意規(guī)則只是解決個人信息處理行為合法與否的問題,而非意味著發(fā)生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違法行為時,信息處理者可以據(jù)此免于承擔責任,更不能以告知同意規(guī)則的履行來排除信息主體享有的權利。①需要注意的是,本條中的“告知同意情況”與“告知同意規(guī)則”的側重點不同。本條中的“告知同意情況”并非指“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并經信息主體同意”,而是“信息處理者在處理人臉信息時告知同意的具體情況”。之所以將“告知同意情況”作為動態(tài)考量因素,主要基于統(tǒng)籌人臉信息保護和數(shù)字經濟發(fā)展的考量。實踐中,有的信息處理者完全沒有違背告知同意規(guī)則,而有的信息處理者雖然盡到了告知義務也征得信息主體同意但告知不夠清晰易懂,針對上述告知同意的不同程度或者情況,在責任認定上也應予以充分考量,確保司法裁判在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發(fā)展和個人信息保護之間尋求一個合理的“平衡點”! ⌒畔⑻幚淼谋匾潭,根據(jù)《民法典》第1035條規(guī)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昂戏、正當、必要”,是個人信息保護的三個原則。一般而言,“合法”和“正當”兩個原則相對容易判斷,*難判斷的是“必要”原則。所謂“必要”,是指在從事某一特定活動時可以處理,也可以不處理個人信息時,要盡量不處理;在必須處理個人信息并征得權利人許可時,要盡量少地進行處理,只處理滿足個人信息主體授權同意的目的所需的*少個人信息類型和數(sh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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