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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講義 版權信息
- ISBN:9787539928036
- 條形碼:9787539928036 ; 978-7-5399-2803-6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明史講義 內容簡介
本書為孟森先生20世紀30年代在北京大學授課時的講義。孟森先生是近代中國明清史研究的開創(chuàng)者,成就卓著。本書雖為講義,但卻是**次用新體裁系統(tǒng)地講述明代歷史,作者以《明史》考證明朝史事,并引證明人文集、私修史及野史筆記等,內容充實,并具有極明顯的學術深度,對后輩學者影響極大。
明史講義 目錄
**章 明史在史學上之位置
第二章 明史體例(附明代系統(tǒng)表)
第二編 各論
**章 開國
**節(jié) 太祖起事之前提(附群雄系統(tǒng)表說)
第二節(jié) 太祖起事至洪武建元以前
第三節(jié) 明開國以后之制度
第四節(jié) 洪武年中諸大事
第二章 靖難
**節(jié) 建文朝事之得失
第二節(jié) 靖難兵起之事實
第三節(jié) 靖難后殺戮之慘
第四節(jié) 靖難以后明運之隆替
第五節(jié) 靖難兩疑案之論定
第六節(jié) 仁宣兩朝大事略述
第七節(jié) 明代講學之始
第三章 奪門
**節(jié) 正統(tǒng)初政
第二節(jié) 土木之變
第三節(jié) 景泰即位后之守御
第四節(jié) 景泰在位日之功過
第五節(jié) 奪門
第六節(jié) 成化朝政局
第七節(jié) 弘治朝政局
第八節(jié) 英憲孝三朝之學術
第四章 議禮
**節(jié) 武宗之失道
第二節(jié) 議禮
第三節(jié) 議禮前后之影響
第四節(jié) 隆慶朝政治
第五節(jié) 正嘉隆三朝之學術
第五章 萬歷之荒怠
**節(jié) 沖幼之期
第二節(jié) 醉夢之期
第三節(jié) 決裂之期
第四節(jié) 光宗一月之附贅
第六章 大崇兩朝亂亡之炯鑒
**節(jié) 天啟初門戶之害
第二節(jié) 天啟朝之閹禍
第三節(jié) 崇禎致亡之癥結
第四節(jié) 專辨正袁崇煥之誣枉
第五節(jié) 崇禎朝之用人
第六節(jié) 李自成張獻忠及建州兵事
第七章 南明之顛沛
**節(jié) 弘光朝事
第二節(jié) 隆武朝事(附紹武建號)
第三節(jié) 永歷朝事
第四節(jié) 魯監(jiān)國事
明史講義 節(jié)選
**編 總論
**章 明史在史學上之位置
凡中國所謂正史,必作史者得當時君主所特許行世。然古多由史家有志乎作,國家從而是認之;至唐,始有君主倡始,擇人而任以修史之事,謂之敕撰。敕撰之史,不由一人主稿,雜眾手而成之。唐時所成前代之史*多,有是認一家之言,亦有雜成眾手之作;唐以后則修史之責皆國家任之,以眾手雜成為通例。其有因前人已成之史,又經一家重作而精密突過原書者,惟歐陽修之《新五代》足當之,其余皆敕撰之書為定本,私家之力固不足網羅散失以成一代之史也!睹魇贰芳措沸匏芍。在清代修成《明史》時,有國已將及百年,開館亦逾六十載,承平日久,經歷三世。著手之始,即網羅全國知名之士,多起之于遺逸之中,而官修之外,又未嘗不兼重私家之專業(yè),如是久久而后告成,亦可謂刻意求精矣。既成之后,當清世為史學者,又皆以尊重朝廷之故,專就《明史》中優(yōu)點而表揚之,觀《四庫提要》所云,可以概見。然學者讀書,必有實事求是之見,如趙翼之《廿二史札三》,世亦以為稱頌《明史》之作,其實于《明史》疏漏之點亦已頗有指出,但可曲原者仍原之,若周延儒之人《奸臣傳》,若劉基、廖永忠等傳兩條中所舉,史文自有抵牾之處,一一又求其所以解之,惟喬允升、劉之鳳二傳,前后相隔止二卷,而傳中文字相同百數十字,不能不謂為纂修諸臣未及參訂。其實《明史》疏漏,并不止此,問有重復,反為小疵,根本之病,在隱沒事實,不足傳信。此固當時史臣所壓于上意,無可如何,亦史學家所不敢指摘者。且史既隱沒其事實矣,就史論史,亦無從發(fā)見其難于傳信之處,故即敢于指摘,而無從起指摘之意,此尤見隱沒事實之為修史大惡也。
《明史》所以有須隱沒之事實,即在清代與明本身之關系。清之發(fā)祥,與明之開國約略同時,清以肇祖為追尊人太廟之始,今核明代《實錄》,在成祖永樂間已見肇祖事跡,再參以《朝鮮實錄》,在太祖時即有之。至清之本土所謂建州女真部族,其歸附于明本在明太祖時。建州女真既附于明,即明一代二百數十年中,無時不與相接觸。《明史》中不但不許見建州女真,并凡女真皆在所諱,于是女真之服而撫字,叛而征討,累朝之恩威,諸臣之功過,所系于女真者,一切削除之。從前談明、清間史事者,但知萬歷以后清太祖兵侵遼沈,始有沖突可言,亦相傳謂清代官書所述征明等語必不正確,而《明史》既由清修,萬歷以后之遼東兵事敘述乃本之清代紀載,求其不相抵觸,必不能用明代真實史料,而不知女真之服屬于明尚遠在二百年之前。凡為史所隱沒者,因今日討論清史而發(fā)見《明史》之多所缺遺,非將明一代之本紀、列傳及各志統(tǒng)加整理補充,不能遂為信史。而于明南都以后,史中又草草數語,不認明之系統(tǒng),此又夫人而知其當加糾正,不待言矣。從古于易代之際,以后代修前代之史,于關系新朝之處,例不能無曲筆,然相涉之年代無多,所有文飾之語,后之讀史者亦自可意會其故,從未有若明與清始終相涉,一隱沒而遂及一代史之全部。凡明文武諸臣,曾為督撫鎮(zhèn)巡等官者,皆削其在遼之事跡,或其人生平大見長之處在遼,則削其人不為傳。甚有本史中一再言其人自有傳,而卒無傳者,在史亦為文字之失檢,而其病根則在隱沒而故使失實。此讀《明史》者應負糾正之責尤為重要,甚于以往各史者也。
第二章 明史體例
史包紀、志、表、傳四體,各史所同,而其分目則各有同異。《明史》表、傳二門,表凡五種:其《諸王》、《功臣》、《外戚》、《宰輔》四種為前史所曾有,又有《七卿表》一種則前史無之。明之官制,為漢以后所未有,其設六部,略仿周之六官,魏以錄尚書事總攬國政,六曹尚書只為尚書省或中書省之曹屬,直至元代皆因之,明始廢中書省,六部尚書遂為*高行政長官。又設都御史,其先稱御史大夫,承元代之御史臺而設,謂之都察院。六部一院之長官,品秩*高,謂之七卿。此制由明創(chuàng)始,故《七卿表》亦為《明史》創(chuàng)例。
傳則《后妃》、《諸王》、《公主》、文武大臣相次而下,皆為前史所已有。其為專傳者,除《外國》、《西域》兩目亦沿前史外,尚有十五目,而前史已有者十二目,前史未有者三目。前史已有者:《循吏》、《儒林》、《文苑》、《忠義》、《孝義》、《隱逸》、《方伎》、《外戚》、《列女》、《宦官》、《佞幸》、《奸臣》;前史所無者:《閹黨》、《流賊》、《土司》。此亦應世變而增設,其故可得而言。
宦官無代不能為患,而以明代為極甚。歷代宦官與士大夫為對立,士大夫決不與宦官為緣。明代則士大夫之大有作為者,亦往往有宦官為之助而始有以自見。逮其后為他一閹及彼閹之黨所持,往往于正人君子亦加以附閹之罪名而無可辨。憲宗、孝宗時之懷恩,有美名,同時權閹若梁芳、汪直,士大夫為所窘者,頗恃恩以自壯,后亦未嘗以比恩為罪。其他若于謙之恃有興安,張居正之恃有馮保,楊漣、左光斗移宮之役恃有王安,欲為士大夫任天下事,非得一閹為內主不能有濟。其后馮保、王安為他閹所擠,而居正、漣、光斗亦以交通馮保、王安為罪,當時即以居正、漣、光斗為閹黨矣。史言閹黨,固非謂居正、漣、光斗等,然明之士大夫不能盡脫宦官之手而獨有作為。賢者且然,其不肖者靡然惟閹是附,蓋勢所必至矣。其立為專傳為《明史》之特例者一也。
集眾起事,無根據,隨路裹脅,不久踞城邑者,自古多有。自漢黃巾以下,其事皆敘人當事之將帥傳中,無有為立專傳者。惟《唐書》列《黃巢傳》謂之“逆臣”,與安祿山等并列。明白唐賽兒起事,于永樂年間為始,其后正統(tǒng)間之葉宗留、鄧茂七,天順間之李添保、黃蕭養(yǎng),成化間之劉千斤、李鬍子,正德間之劉六、劉七、齊彥名、趙瘋子及江西王鈺五、王浩八等,四川藍廷瑞、鄢本恕等,嘉靖間之曾一本,天啟問之徐鴻儒,崇禎初之劉香,亦皆見于當事將帥傳中。其特立“流賊”一傳,所傳止李自成、張獻忠,蓋以其力至亡明,與黃巢之亡唐相等,特為專傳。明無擁兵久亂之逆臣可以連類,遂直以此名傳。而民變之起,則由民生日蹙,人心思變,可為鑒戒。其立為專傳為《明史》特例者二也。
西南自古為中國邊障,《周書·牧誓》有庸、蜀、羌、髳、微、盧、彭、濮之人,武王率以伐紂。戰(zhàn)國時莊(足喬)王滇,漢通西南夷,唐設羈縻州。自湖廣而四川,而云南,而貴州,而廣西,廣闊數千里,歷代以來,自相君長,中朝授以官秩,而不易其酋豪,土官土吏,久已有之。但未能區(qū)畫普遍,至元而司府州縣額以賦役,其酋長無不欲得中朝爵祿名號以統(tǒng)攝其所屬之人,于是土司之制定矣。明既因元舊,而開國以后亦頗以兵力建置,其官名多仍元代,日宣慰司,日宣撫司,日招討司,日安撫司,日長官司,率以其土酋為之,故名土司,但亦往往有府、州、縣之名錯出其間。嘉靖間,定府、州、縣等土官隸吏部驗封司;宣慰、招討等土官隸兵部武選司。隸驗封者,布政司領之;隸武選者,都指揮領之。文武相維,比于中土,蓋成經久之制,與前代羈縻之意有殊,但終與內地郡縣有授任之期有考績之法者不同,故與郡縣相別敘述。其立為專傳為《明史》之特例者三也。
附明代系統(tǒng)表
史家紀載歷代帝皇,有年號,有廟號,有謚法,有陵名。述史者舉某一朝之事,任舉其一端,或稱年,或稱廟,或稱謚,或稱陵。文法不一,所當熟記。又世次之先后,各帝即位之年,享國之數及其干支之紀歲,任舉其朝某事,一屈指而得其上下之距離,時代之關系,所謂知人論世不可少之常識。茲就明代歷帝以表明之,冀便記憶。
第二編 各論
**章 開國
中國自三代以后,得國*正者,惟漢與明。匹夫起事,無憑借威柄之嫌;為民除暴,無預窺神器之意。世或言明太祖曾奉韓林兒龍鳳年號,為其后來所諱言,此不考史實而度以小人之心者也。明祖有國,當元盡紊法度之后,一切準古酌今,掃除更始,所定制度,遂奠二百數十年之國基。漸廢弛則國祚漸衰,至萬歷之末而紀綱盡壞,國事亦遂不可為。有志之人屢議修復舊制,而君相已萬萬無此能力,然猶延數十年而后亡。能稍復其舊制者反是代明之清,除武力別有根柢外,所必與明立異者,不過章服小節(jié),其余國計民生,官方吏治,不過能師其萬歷以前之規(guī)模,遂又奠二百數十年之國基。清無制作,盡守明之制作,而國祚亦與明相等。明主中國二百七十七年,清主中國二百六十八年。故于明一代,當措意其制作。措意明之制作,即當究心于明祖之開國。
**節(jié) 太祖起事之前提
《明史》斷代起于洪武元年,而敘明事者不能以洪武紀元為限,當以太祖起事之始為始。史本紀如此。陳鶴《明紀》,自注起元順帝至正十一年,夏燮《明通鑒》起至正十二年,皆與本紀相應合。夫言明一代之史,除一支一節(jié)之紀述不可勝數外,自以正史為骨干。而變其體,則有《紀事本末》,有編年之《紀》及《通鑒》!都o事本末》成于《明史》之前,其取材不限于《明史》。后來《明史》既成,清代又以敕修名義成《通鑒輯覽》之《明鑒》及《綱目三編》!睹骷o》及《明通鑒》乃敢準以下筆。清代之治《明史》者終不免有應顧之時忌,此俟隨時提清。今欲知史之本義,莫重于為法為戒。人知明之有國,為明驅除者群雄,不知群雄亦當時之人民耳。何以致人民起而稱雄,顛覆舊政府,而使應時而起者得取而代之?此非群雄之所能自為,乃統(tǒng)治人民之元帝室迫使其民不得不稱雄,不得不群雄中造就一*雄者而與天下更始也。敘群雄者,以至正八年起事之方國珍為始。其實民得稱雄,已為較有知識、較有作用之健者,其人已不肯冒昧首禍犯令于清平之世,一皂隸縛之而遂就法,蓋已知綱紀盡弛,行之可以得志而后動也。故推元末之亂本,不能不溯元室致亂之故。
元之武力,自古所無,大地之上,由亞而歐,皆其兵力所到,至今為泰西所震驚。乃人中國不過數十年,遂為極散漫、極脆弱之廢物。其故維何?所謂“馬上得之,馬上治之”,不知禮法刑政為何事。凡歷朝享國稍久者,必有一朝之制度。制度漸壞,國祚漸衰。有經久難壞之制度,即有歷久始衰之國祚。有周之制度,即有周之八百年;有漢之制度,即有漢之四百年;唐宋皆然。惟元無制度,其享國即在武力之上,其能箝制人民數十年而后動者,即其武力之橫絕歷代也。元之無制度,若但為其書不傳,則亦正有《元典章》等傳本,豈知元即有因襲前代之文物,元之當國者正絕不行用。此當從《元史》中于奏疏文求其反證,乃可得之。
順帝至正三年,監(jiān)察御史烏古孫良楨以國俗父死則妻其后母,兄弟死則收其妻,父母死無憂制,遂上言:“綱常皆出于天,而不可變。議法之吏乃云:‘國人不拘此例,諸國人各從本俗!菨h人、南人當守綱常,國人、諸國人不必守綱常也。名日優(yōu)之,實則陷之;外若尊之,內實侮之。推其本心,所以待國人者不若漢人、南人之厚也。請下禮官有司及右科進士在朝者會議。白天子至于庶人皆從禮制,以成列圣未遑之典,明萬世不易之道!弊嗳氩粓。又至正十五年正月辛未,大鄂爾多儒學教授鄭Ⅱ亙建言:“蒙古乃國家本族,宜教之以禮,而猶循本俗,不行三年之喪;又收繼庶母叔嬸兄嫂?仲O笑后世,必宜改革,繩以禮法!辈粓。元至至正,已為末一年號,不過數年,瀕于亡矣,而猶以夷俗自居,日“列圣未遑之典”,可知開國以來無不如是。其日“議法之吏”,則固未嘗不言立法,惟法特為漢人、南人設耳。
元之國境廣大,民族眾多,蒙古謂之國人,中國本部謂之漢人,自余謂之各國人,亦云色目人。色目之中,西藏亦一色目,而又以信佛之故,縱西僧為暴于國中。錄《元通鑒》一則為例:
武宗至大元年戊申正月己丑,西番僧在上都者,強市民薪,民訴于留守李璧。璧方詢其由,僧率其黨持白梃突入公府,隔案引璧發(fā),摔諸地,棰撲交下,拽歸閉諸空室。久乃得脫,奔訴于朝,僧竟遇赦免。未幾,其徒龔柯等與諸王妃爭道,拉妃墮車毆之,語侵上,事聞,亦釋不問。時宣政院方奉詔,言:“毆西僧者斷其手,詈之者截其舌!被侍拥勰傅苋首。亟上言:“此法昔所未有。”乃寢其令。
此時尚為元之全盛時代,混一中國未及三十年,其了無制度如此。至元之兵力,西人至今震懾,然考之史,元亦并無經久之兵制,一往用其饑窮為暴、脅眾覓食之故技,侵掠萬里,既得溫飽,即伎倆無復存焉,非若歷代軍制既定,威令久而后渝者比。再錄《元通鑒》一則見例。
成宗元貞二年丙申十月,贛州民劉六十聚眾至萬余,建立名號。朝廷遣將討之,觀望退縮,守令又因以擾良民,盜勢益熾盛。江南行省左丞董士選請自往,即日就道,不求益兵,但率掾吏李霆鎮(zhèn)、元明善二人持文書以去,眾莫測其所為。至贛境,捕官吏害民者治之,民相告語曰:“不知有官法如此!边M至興國,距賊營不百里,命擇將校分兵守地待命,察知激亂之人悉置于法,復誅奸民之為囊橐者,于是民爭出自效,不數日,六十就擒,余眾悉散。軍中獲賊所為文書,具有旁近郡縣富人姓名,霆鎮(zhèn)、明善請焚之,民心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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