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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研究

物權法研究

作者:陳小燕著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時間:2008-07-01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299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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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010070988
  • 條形碼:9787010070988 ; 978-7-01-007098-8
  • 裝幀:暫無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物權法研究 內容簡介

雖然《物權法》已經實施,但是市場上充斥的多是輔導讀本,真正系統(tǒng)研究《物權法》的著作并不多見。本書以新頒布的《物權法》為基礎,運用基礎理論與范舉的方式,對物權的基本理論和知識進行全新的、系統(tǒng)的論述,凝聚了作者長期從事法學教學和法律實務的心血,對物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及占有等法律實務中尚無體系性界定的基本概念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梳理。全書語言流暢,文字簡潔,思路清晰,邏輯嚴謹,非常適合法學專業(yè)師生、法律實務工作者和研究人員使用。

物權法研究 目錄

前言
**編 總論
 **章 物權法總論
 **節(jié) 物權法概述
  一、物權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權法的價值
 三、《物權法》的制定和對我國《物權法》的評價
第二節(jié) 物權法的內容和體系
  一、物權法的內容
  二、物權法的體系和我國《物權法》
  第三節(jié)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一、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概述與我國《物權法》
 二、平等保護原則
 三、物權法定原則
 四、一物一權原則
 五、公示公信原則
 第二章 物權概論
**節(jié) 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權的概念
  二、物權的特征
 三、物權與其他財產權的比較
第二節(jié) 物權的種類
 一、物權的學理分類
 二、民法上對物權的分類與我國《物權法》
第三節(jié) 物權的客體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的分類
  三、物權客體與權利——兼評我國《物權法》第二條第二款
第四節(jié) 物權的效力
  一、物權的支配效力
  二、物權的排他效力
  三、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
 四、物權的追及效力
 五、物權的妨害排除效力
 第三章 物權的變動
**節(jié) 物權變動概述
  一、物權變動的概念和形態(tài)
  二、物權變動的原因
第二節(jié) 不動產的登記
  一、不動產登記的概念、效力及功能
  二、不動產登記的機構與登記的程序
  三、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登記的分類
 五、預告登記制度
 六、不動產登記瑕疵的救濟與責任承擔
  第三節(jié) 動產交付
  一、動產交付的概念、效力及意義
 二、動產交付的具體形態(tài)
第四節(jié) 物權的消滅
  一、標的物滅失
  二、拋棄
  三、混同
 四、其他原因
 第四章 物權的保護
  **節(jié) 物權的保護概述
  一、物權的保護的概念和意義
 二、物權的保護的法律歸類
 三、物權的保護的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節(jié) 物權請求權
  一、物權請求權的概念和特征
   二、確認物權的請求權
  三、返還原物請求權
 四、排除妨害請求權
 五、消除危險請求權
 六、恢復原狀請求權
 七、損害賠償請求權
 八、物權請求權的競合
第二編 所有權
 第五章 一般規(guī)定
**節(jié) 所有權的概述
  一、所有權的理論
  二、所有權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jié) 所有權的種類
 一、物權平等保護原則的體現(xiàn)
 二、國家所有權——強化對國有財產的保護
 三、集體所有權——主體問題
 四、私人所有權——完善私有財產法律保護
第三節(jié) 所有權的社會作用
  一、所有權制度: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之基石
  二、所有權制度:產權的法律形式
 三、所有權:*重要的民事權利
第四節(jié) 所有權的內容
  一、積極權能
  二、消極權能
 三、所有權之限制
 第六章 不動產所有權
 **節(jié) 土地所有權
  一、土地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二、土地所有權的范圍
 三、空間權理論的產生與發(fā)展
 四、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制度
 五、我國土地征收制度
第二節(jié) 房屋所有權
  一、房屋所有權的概念
  二、房屋和土地的關系
第三節(jié)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一、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二、業(yè)主個人財產的專有權
  三、業(yè)主共有財產
  四、車庫、車位的歸屬與利用
 五、業(yè)主之權利與義務
第四節(jié)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人管理團體
  一、建筑物區(qū)分所有人管理團體之立法例
  二、區(qū)分所有權人管理團體的性質
 三、業(yè)主大會及業(yè)主委員會
 四、業(yè)主大會、業(yè)主委員會的職能及其行使
 五、業(yè)主大會、業(yè)主委員會的訴訟地位
 第七章 不動產相鄰關系
**節(jié) 不動產相鄰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相鄰關系的概念
  二、相鄰關系的特征
第二節(jié) 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
  一、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
  二、團結互助、公平合理
  三、尊重歷史和習慣
第三節(jié) 相鄰關系的種類
  一、《物權法》細化《民法通則》相關規(guī)定
  二、相鄰土地使用關系
 三、相鄰用水和排水關系
 四、相鄰土地、建筑物之損害防免義務
 第八章 共有
 **節(jié) 共有的概念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共有成立的原因及其意義
  第二節(jié) 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按份共有的內部關系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關系
 四、共有關系的終止與共有物的分割
第三節(jié) 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共同共有的類型
 三、共同共有的內部關系
 四、共同共有的外部關系
 第九章 所有權的特別取得
 **節(jié) 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概念
 二、善意取得構成要件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較法考察
 四、我國《物權法》中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五、盜贓遺失物善意取得問題
第二節(jié) 拾得遺失物
  一、拾得遺失物的概念
  二、拾得遺失物的構成要件
  三、拾得遺失物的法律后果
第三節(jié) 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
  一、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的概念
  二、法律效果
第四節(jié) 添附
  一、添附的概念
  二、附合
 三、混合
 四、加工
第五節(jié) 孳息
  一、孳息的概念
  二、孳息的分類
  三、孳息的歸屬
第六節(jié) 先占
  一、先占的概念
  二、先占取得的構成要件
第七節(jié) 取得時效
  一、取得時效的概念、意義與性質
  二、取得時效的立法例
 三、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
 四、取得時效的法律效果
 五、《物權法》對取得時效的態(tài)度
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用益物權總論
**節(jié) 用益物權概述
  一、用益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二、用益物權的價值
第二節(jié) 用益物權的體系和種類
  一、用益物權的種類和體系
  二、我國用益物權體系立法及其評價
 第十一章 用益物權的具體類型
  **節(jié) 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概念和意義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消滅
  第二節(jié) 集體土地使用權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概念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行使
 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第三節(jié) 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概述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
  第四節(jié) 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概述
 二、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消滅
  第五節(jié) 宅基地使用權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和特征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四、宅基地使用權的消滅
  第六節(jié) 地役權
  一、地役權的概念與特征
 二、地役權的取得
 三、地役權的內容
 四、地役權的消滅
  第七節(jié) 用益物權的其他類型
  一、海域使用權
 二、探礦權與采礦權
 三、取水權
 四、養(yǎng)殖權與捕撈權
第四編 擔保物權
 第十二章 擔保物權概述
**節(jié) 擔保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
  二、擔保物權的特征
第二節(jié) 擔保物權的種類
 一、法定擔保物權與約定擔保物權
 二、動產擔保物權、不動產擔保物權、權利擔保物權與非特定財產擔保物權
  三、留置性擔保物權與優(yōu)先清償性擔保物權
  四、保全性擔保物權與融資性擔保物權
 五、登記擔保物權與非登記擔保物權
 六、典型擔保物權與非典型擔保物權
第三節(jié) 擔保物權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為而取得擔保物權
  二、非基于法律行為而取得擔保物權
第四節(jié) 擔保物權的存續(xù)
  一、主債權時效屆滿與擔保物權之存續(xù)
  二、約定擔保物權存續(xù)期限
第五節(jié) 擔保物權與保證
  一、擔保物權與保證并存的效力
  二、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對保證責任之影響
 三、保證人、物上保證人之追償與代位關系
第六節(jié) 擔保物權與《擔保法》
  一、《物權法》與《擔保法》之比較
  二、《物權法》改進之意義及不足
 第十三章 抵押權
**節(jié) 抵押權的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權的概念
 二、抵押權的特征
 第二節(jié) 抵押權的屬性
  一、抵押權的從屬性
  二、抵押權的不可分性
 三、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
 第三節(jié) 抵押財產
  一、概述
  二、允許抵押的財產
 三、禁止抵押的財產
 第四節(jié) 抵押權的取得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登記
  第五節(jié) 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及效力所及標的物的范圍
  一、抵押權擔保債權的范圍
 二、抵押權效力所及標的物的范圍
  第六節(jié) 抵押權的實現(xiàn)
  一、抵押權實現(xiàn)的概念
  二、抵押權實現(xiàn)的條件
 三、抵押權實現(xiàn)的方式
  第七節(jié) 抵押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實現(xiàn)
 三、抵押物滅失
 四、抵押物期間屆滿-
  第八節(jié) 浮動抵押權
  一、浮動抵押權的概念
 二、抵押財產的確定
 三、浮動式財團抵押與固定式財團抵押
  第九節(jié) *高額抵押權
  一、*高額抵押權的概念與特征
 二、*高額抵押權的設定
 三、*高額抵押權的效力
  第十節(jié) 抵押權的順位
  一、順位確定標準
 二、抵押權與價值權
 三、順位的讓與、變更與拋棄
 第十四章 質權
 **節(jié) 質權概述
  一、質權概念
 二、質權與抵押權區(qū)別
 三、質權分類
  第二節(jié) 動產質權
  一、動產質權的概念與特征
  二、動產質權的取得
 三、動產質權的效力
 四、動產質權的消滅
  第三節(jié) 權利質權
  一、權利質權的概念和特征
 二、權利質權的設定
 三、權利質權的效力
 四、權利質權的消滅
 第十五章 留置權
  **節(jié) 留置權
  一、留置權的概念
 二、留置權的特征
  第二節(jié) 留置權的構成要件
 一、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二、債權與動產間的牽連關系
 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能履行債務
 四、無法定或約定之障礙
  第三節(jié) 留置權的效力
 一、留置權擔保債權的范圍
  二、留置權標的物的范圍
 三、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留置物所有人的權利
第四節(jié) 留置權的實行
  一、留置權行使的條件
  二、留置權行使的標的物范圍
 三、留置權行使的形態(tài)
 四、留置權處置取償?shù)姆椒?br> 第五節(jié) 留置權的消滅
  一、另行擔保的提出
 二、留置物占有的喪失
 三、債權清償期的延緩
 第十六章 非典型擔保和擔保物權的競合
 **節(jié) 優(yōu)先權
  一、優(yōu)先權的概念和立法例
 二、優(yōu)先權的性質
 三、優(yōu)先權的法律特征
 四、優(yōu)先權的種類
 五、優(yōu)先權的效力
  第二節(jié) 讓與擔保
  一、讓與擔保的概念與特征
 二、讓與擔保的設定
 三、讓與擔保的效力
 四、讓與擔保的消滅
  第三節(jié) 所有權保留
  一、所有權保留的概念、性質與特征
  二、所有權保留的效力
  第四節(jié) 擔保物權的競合
  一、擔保物權競合的概念和條件
  二、抵押權與質權的競合
 三、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競合
 四、留置權與質權的競合
 五、非典型擔保物權與典型擔保物權的競合
第五編 占有
 第十七章 占有的一般理論
**節(jié) 占有的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占有制度的社會價值
 三、占有的分類
第二節(jié) 占有的取得和消滅
 一、占有的取得
 二、占有的消滅
 第十八章 占有的保護
**節(jié) 占有效力
  一、占有的狀態(tài)推定效力
 二、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
 三、占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jié) 占有的保護
  一、占有的物權保護
  二、占有的債權保護
 三、我國《物權法》對占有的設置
參考文獻
后記
展開全部

物權法研究 節(jié)選

**章 物權法總論
  **節(jié) 物權法概述
  一、物權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權法的概念
 物權法是大陸法系特有的概念。在大陸法的民法體系中,有專門的財產法用來調整財產關系,其中包括物權法和債權法,可見,物權法是整個財產法體系架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19世紀以來,物權法一直是大陸法系國家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但是,羅馬法和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都未對物和物權進行嚴格的界定,直到1896年《德國民法典》將物作為權利的客體規(guī)定在總則部分,并將物權、債權和繼承作為三種不同性質的財產權,獨立成編規(guī)定其中。至此,物權法作為自身體系獨立和內容完整的法律制度陸續(xù)為大陸法諸國所知悉并加以推崇。在英美法系國家,本無民法的概念,亦無物權法的概念,有關物權的法律規(guī)范主要規(guī)定在財產法中,它是與侵權行為法、合同法相對應的法律。從內容上分析,英美法的財產法基本上包括了大陸法的物權法內容,甚至有些屬于大陸法中合同法的內容,如租賃、贈與等也包括在其財產法的范圍之中。
 一般而言,大陸法中的物權法概念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廣義的物權法,亦稱為實質意義上的物權法,是指調整民事主體對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其具體內容包括:物權種類及其權能、物權的效力、物權的行使、物權的變動以及物權的保護等具體法律制度。就我國目前的立法情況來看,實質意義上的物權法包括:2007年3月16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民法通則》中關于“所有權及與所有權相關的財產權”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中關于所有制、土地及其他自然資源權屬的規(guī)定等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以下簡稱《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以下簡稱《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等法律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規(guī)中有關物權的規(guī)定。
狹義的物權法又稱形式意義上的物權法,在大陸法系國家一般指民法典中的物權篇。我國尚未有統(tǒng)一的民法典,但2007年3月,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史上迄今為止唯一被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審議”的法律草案,經歷了近13年的廣泛討論與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順利獲得通過,并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對物權關系做出了全面系統(tǒng)化的規(guī)定。本書所論述的物權法主要是實質意義上的物權法,根據(jù)傳統(tǒng)物權法的基本學說理論,同時結合我國新頒布的《物權法》進行闡述。
 。ǘ┪餀喾ǖ奶卣
  1.物權法是財產歸屬法
法學界一般認為,民法分為財產法、人格法和身份法。其中,調整財產關系,保護財產秩序的法律為財產法。物權法以規(guī)范人對財產的支配關系為內容,性質上屬于財產法。物權法調整的主要是基于對財產的支配和利用而發(fā)生的社會關系,所要解決的是財產的歸屬關系,即財產歸誰所有和歸誰利用的問題。財產歸誰所有是*典型的財產歸屬關系,在物權法上體現(xiàn)為所有權。財產歸誰利用也反映了一定的財產歸屬關系。在物權法中,用益物權所反映的是對物的使用價值的利用,擔保物權反映的是對物的交換價值的利用,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權利人同所有權人一樣,分享著財產帶來的利益,具有某種程度的財產歸屬意義。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雖然不能等同于財產的所有權,但常常具有優(yōu)于所有權的法律效力。因此,物權法不論是關于所有權的規(guī)定還是關于他物權的規(guī)定都具有財產歸屬法的意義。
2.物權法是私法,但兼具公法性規(guī)定
公私法的劃分*早起源于羅馬法。公元533年的《學說匯纂》中烏爾比安認為:“公法是有關羅馬國家狀況的法律,私法是涉及個人利益的法律;事實上,有的事情涉及公共利益,有的事情涉及私人利益,公法見之于宗教事務、宗教機構和長官設立!惫椒ǖ膭澐衷谖鞣椒墒飞弦彩窃催h流長的法律分類方法。關于公私法的劃分標準,學界存在較大分歧,主要有四種觀點:一是目的說或利益說。凡是規(guī)定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法律為公法;凡是規(guī)定私人利益、私人關系的法律為私法。二是關系說或意思說。凡是規(guī)定權力和服從關系意思的法律為公法;凡是規(guī)定自愿、平等關系意思的法律為私法。三是主體說。凡是規(guī)定社會關系主體雙方或至少一方為國家或公權力的法律為公法;凡是規(guī)定私人之間關系的法律為私法。四是實質說。實質為國家組織生活之維持的法律為公法;實質為私人生活之存續(xù)的法律為私法。物權法旨在規(guī)范私人間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無論從以上的何種標準來分析,都是私法。它強調對民事主體合法權利的保護,充分尊重民事主體在法定范圍內所享有的行為自由,尊重民事主體對自身所合法享有權利的合法處分。但是由于物權法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中舉足輕重的作用,政府需要對其進行干預。因此,在物權法中存在許多公法的規(guī)定。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等。
3.物權法是強行法,但也有任意性規(guī)定
所謂強行法,是指不能由當事人通過協(xié)議加以改變的法律規(guī)范。物權法的強行性特征主要體現(xiàn)在物權類型、物權的公示方法、物權的效力等方面,換言之,這些方面的內容必須由法律作出規(guī)定,當事人不能通過相互之間的協(xié)議加以改變。除此之外,物權法的強行性還表現(xiàn)在不動產權利的行使方面,物權法越來越多地受到國家的干預。但是,物權法作為私法,也要貫徹私法自治的原則,允許存在任意性的規(guī)定,如確認物權人可以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依自身的意志設立、變更以及轉移物權;每個所有權人和他物權人可以依法自由行使其權利,他人不得干涉;物權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拋棄、處分其權利;等等。
4.物權法是固有法,但有國際化的傾向
所謂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較多的國家、民族和歷史的傳統(tǒng)的法律。物權法具有極強的固有法的性質,原因在于物權法具有根植于本國、本民族的特性,“各國物權法因國家、民族、歷史傳統(tǒng)的差異而往往互不相同。此與各國債權法往往大同小異正好形成對照”。由于物權與人類的生存息息相關,其種類和內容的設定、行使和保護的方式等,都深受本國的政治、經濟、民族、歷史、文化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但是,必須指出的是,物權法的固有性并不意味著其規(guī)則是一成不變的;相反,物權法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也在不斷地發(fā)展變化。20世紀以來,物權法也呈現(xiàn)出新的發(fā)展趨勢,如物權的社會化、物權種類的增加、相鄰關系的公法與私法的雙軌制規(guī)范體系的形成、建筑物區(qū)分所有制度的形成、物權的證券化及物權與債權的相對化等等。
對于現(xiàn)代物權法是否存在國際化的傾向,學者們存在意見分歧。持肯定意見的學者認為:“隨著國際貿易發(fā)達,世界交通的便利,使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相溝通,遂造成物權的國際化趨勢,F(xiàn)今大陸法系各國的物權制度已大同小異,就是兩大法系物權制度的差異,也正在縮小!倍址穸ㄒ庖姷膶W者認為,物權法具有國際化趨勢的說法“顯然是不妥當?shù)摹N餀喾y以國際化的特點,也是它與債權法的重要區(qū)別”?陀^而言,由于物權法的固有法特性,在國際化問題上,物權法不像債權法那樣表現(xiàn)得典型全面。但是,隨著國際交往的不斷發(fā)展,各國的物權法的確存在相互交融、相互借鑒的現(xiàn)象。一般而言,各國物權法在用益物權的種類和內容上表現(xiàn)出較大的差別,而在擔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上,各國物權法甚至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國家之間,卻表現(xiàn)出較大的一致性。例如,英美法中的附條件買賣(所有權保留制度)、浮動擔保、讓與擔保等,都或多或少地為大陸法系各國民事立法、判例或學說吸收。這些現(xiàn)象確實說明了在現(xiàn)代物權法中存在著國際化的趨勢。
  二、物權法的價值
所謂法律價值,是指法所具有的、對主體有意義的、可以滿足主體需要的功能和屬性。物權法的價值即是物權法的規(guī)范功能,是指物權法所應當具有的作用和應當達到的目標。物權法和其他法律一樣都必須體現(xiàn)法律的秩序、自由、正義和效益等價值目標。但作為一種專門用于解決因自然資源的有限性與人類需要的無限性之間矛盾的法律制度,物權法具有其更為獨特的價值。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確認和保護物權
 物權法的首要功能在于確定財產的歸屬,從而平息沖突與紛爭,實現(xiàn)穩(wěn)定的財產支配秩序。因為物權的本質就在于將特定物歸屬于某權利主體,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對此支配領域的侵害或干預。由于自然資源具有稀缺性,而人類的欲望是無窮的,若不劃定個人可控制財產的界限,則會引起沖突和紛爭。因此,必須明確某項財產歸屬于特定的主體,使其能進行排他性的支配,從而穩(wěn)定社會秩序,安定社會生活。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物權法的這一功能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三點:
1.確認和保護多種所有制經濟,充分發(fā)揮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優(yōu)越性
我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形式并存的社會主義國家,公有制作為一種所有制形式,必須通過物權法的調整使之成為一種財產法律關系,從而明確權利歸屬,確定權利義務內容,唯如此,才能使公有制的優(yōu)越性得到充分體現(xiàn)。長久以來,由于物權制度不完善,造成公有財產中所有權虛位、產權界限不清等一系列問題,公有制的優(yōu)越性難以發(fā)揮,生產力受到極大束縛,并導致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這與社會生活中缺乏規(guī)范財產歸屬關系的基本民事法律規(guī)則是有關聯(lián)的。為此,我國新頒布的《物權法》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泵鞔_了我國的所有制類型。另外《物權法》**條規(guī)定:“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fā)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边@也正好印證了物權法的這一價值。
2.確認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實現(xiàn)對各類財產權的平等保護
物權法將財產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三種類型,并對其實行平等的保護,鼓勵、促進人們努力創(chuàng)造財富,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長期以來,由于受意識形態(tài)的影響,國家所有權往往被置于優(yōu)先保護的地位,而個人所有權卻受到極大的限制。這一狀況難免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也影響了廣大人民群眾創(chuàng)造財富積極性的發(fā)揮。當前,某些個人資金的外流以及某些過度的揮霍浪費與個人財產權沒有得到充分的保護存在一定的關聯(lián)。因此,物權法對公有財產和個人財產實行平等保護,將有助于人們將一定的消費資金投入生產領域,滿足社會投資的需要,解決資金緊缺的困難,促進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我國新頒布的《物權法》第四條規(guī)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該規(guī)定體現(xiàn)了對各類財產權的平等保護。
3.法律本身并不能直接創(chuàng)造財富,但是可以通過確認和保護財產來鼓勵財富創(chuàng)造
法律的這一功能主要是通過物權法來發(fā)揮的。物權法對財產的保護方法主要包括:(1)賦予物權請求權。當物權受到侵害時,物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侵權的民事責任,使物權人的權利得到有效的保護。(2)規(guī)定取得時效制度。時效制度使產權不確定的財產盡快明確其歸屬,尊重既定事實,穩(wěn)定社會經濟關系,充分發(fā)揮財產的經濟效益。(3)規(guī)定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該制度旨在協(xié)調高層建筑物所有人之間的關系,明確權利人對建筑物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避免糾紛的發(fā)生。(4)采用一物一權原則。該原則確定一物之上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明確某個特定物的*終權利歸屬,使權利人能夠充分行使對物的支配權,穩(wěn)定社會秩序。
(二)支持、保障和促進交易
物權法不僅是確認和保護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而且也是規(guī)范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guī)則。物權法對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過自身具有的支持、保障和促進交易順利進行的功能來實現(xiàn)的。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1.確認物權形態(tài),為交易的進行提供前提性支持
交易是物權在市場主體問的轉移,其一個基本前提是交易主體擁有物權。物權法通過確認各種具體的物權形態(tài),并予以切實的保護,從而為交易的順利進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物權法是典型的財產歸屬法,以調整財產歸屬關系為宗旨,實現(xiàn)財產的歸屬秩序。物權法的制定能夠為建立良好的財產流通秩序提供前提性支持。
2.確立物權變動的基本規(guī)則,規(guī)范物權取得方式
買際上,交換就是交易主體基于自己的自由意思而發(fā)生的物權轉移,換言之,交易過程就是物權變動的過程。物權法對交易過程的規(guī)范主要是通過確立物權變動的規(guī)則來實現(xiàn)的,如關于添附、交付、善意取得等規(guī)則。在交易過程中。交易主體雙方必然要利用買賣、贈與等合同形式,但這些合同僅為發(fā)生債的關系的協(xié)議,并不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要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果,還需要依物權法的規(guī)定實行一定的公示方法,在動產方面需要交付、在不動產方面需要登記。從而保障交易的安全進行。
3.確立公示公信原則、善意取得制度,保護交易安全
法律上的安全分為靜的安全和動的安全。前者是指法律對主體已經享有的既定利益加以保護,主要體現(xiàn)為債的制度;后者是指法律對主體取得利益的行為加以保護,使其合理期待得到法律的確認和實現(xiàn),主要體現(xiàn)在物的制度上。事實上,物權法的功能不僅在于維護靜態(tài)安全,也具有維護交易秩序,保護動態(tài)安全的功能,主要通過公示公信原則和善意取得制度表現(xiàn)出來。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各種變動以一種外部可知悉的方式予以展示,以保護第三人利益,消除交易中的風險,維護交易的正常秩序。公信原則實際上是賦予公示的內容以公信力,即使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與真實的權利狀態(tài)不相符,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物權存在相同的效果,保護交易的安全。善意取得制度是通過阻止原權利人物權的追及力而使善意第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從而減少第三人因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擔心。因此,物權法并不是置身于交易關系之外的,其諸多制度都是直接服務于交易關系的。
(二)增進財產的利用效益
物權法的功能不僅僅在于界定財產歸屬、明晰產權從而達到定紛止爭的作用,更在于使有限的自然資源的效益得到充分發(fā)揮,從而更好地滿足人類的需求。無論從物權法自身的沿革歷史來看,還是就其制度構造而言,物權法都以充分發(fā)揮資源的經濟社會效益作為其追求的目標。
在資本主義早期,財產被認為是個人自由意志的表現(xiàn),是權利人自由的外在特性。作為一種重要的財產權,所有權完全由個人享有,受個人意志支配,不應受到任何的干預和限制,對其實行絕對的保護。與此同時,設立了他物權制度包括用益物權制度和擔保物權制度,從而使物的利用進一步優(yōu)化。在當代新形勢下,又出現(xiàn)了一些新的形式使物的作用發(fā)揮得更加淋漓盡致,主要表現(xiàn)為:所有權權能分離更加復雜、不動產上的物權類型越來越多、物權證券化趨向更加顯著等等。
綜上所述,現(xiàn)代各國物權法已經逐漸放棄了傳統(tǒng)的注重對物的實體支配、注重財產的歸屬,轉而注重對物的多種形態(tài)利用、注重財產的價值形態(tài)。對物的有效利用成為物權法一項主要功能。

物權法研究 作者簡介

陳小燕,1964年生,現(xiàn)任湖北大學政法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法學系黨支部書記、中國法學會會員。2000年畢業(yè)于武漢大學法學系,獲民商法碩士學位。從事法學專業(yè)教學20余年,主講“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等課程,其中“民法學”被評為湖北大學優(yōu)質課程,2004年3月,被聘為湖北大學民法學課程責任教授。曾先后在《光明日報》、《人民日報》、《武漢大學學報》、《江漢論壇》等報刊上發(fā)表學術論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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