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馨卡幫你省薪 2024個人購書報告 2024中圖網(wǎng)年度報告
歡迎光臨中圖網(wǎng) 請 | 注冊
> >>
北京法院指導案例-(第四卷)

北京法院指導案例-(第四卷)

作者:暫無
出版社: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出版時間:2008-12-01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364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13.3(3.2折)?

預估到手價是按參與促銷活動、以最優(yōu)惠的購買方案計算出的價格(不含優(yōu)惠券部分),僅供參考,未必等同于實際到手價。

中 圖 價:¥24.4(5.8折)定價  ¥42.0 登錄后可看到會員價
加入購物車 收藏
運費6元,滿39元免運費
?新疆、西藏除外
溫馨提示:5折以下圖書主要為出版社尾貨,大部分為全新(有塑封/無塑封),個別圖書品相8-9成新、切口
有劃線標記、光盤等附件不全詳細品相說明>>
本類五星書更多>
買過本商品的人還買了

北京法院指導案例-(第四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802472259
  • 條形碼:9787802472259 ; 978-7-80247-225-9
  • 裝幀:暫無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北京法院指導案例-(第四卷) 內(nèi)容簡介

本書精選了2007年北京市三級法院審理的100個案例,所選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及執(zhí)行各個領域,不僅內(nèi)容新穎,而且具有典型性,反映了我國司法實踐的*新發(fā)展。針對每個案例,在介紹案情和審理結果的基礎上,重點對案件中的疑點、難點進行了深入的理論分析,并針對審判結果進行了充分的闡述,將法學理論和法律適用緊密結合了起來,對司法實務中對一些法律問題的認識和處理具有指導意義。
讀者對象:法官、律師、高等院校法律專業(yè)師生及有關研究人員等。

北京法院指導案例-(第四卷) 目錄

刑事案例
1.介入因素不能“中斷”被告人行為與被害人受傷致死之間的因果關系
2.過失犯罪應適用損害結果發(fā)生時的法律
 3.運用骨齡鑒定時應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認定其年齡
 4.無法認定被告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時應當綜合分析是否構成實行過限
 5.在共同犯罪中實施預備行為后因客觀原因未能繼續(xù)參與犯罪者不能單獨成立犯罪預備
 6.行為人與具有特殊身份人員共同犯罪的案件性質(zhì)的認定
 7.駕車協(xié)助他人實施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
 8.單位犯罪未起訴犯罪單位的如何適用法律定罪處罰
 9.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間重新犯罪如何計算未執(zhí)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
 10.被告人因死亡被終止審理后其違法所得應予以追繳
 11.主刑執(zhí)行完畢后附加刑尚未執(zhí)行完畢前又犯新罪的是否構成累犯
 12.形跡可疑自首的認定
 13.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應認定為自首
 14.結果加重犯的認定和處罰
 15.交通肇事后離開肇事現(xiàn)場不能一概確認行為人是為逃避法律追究
 16.走私古脊椎動物、古人類化石可構成走私文物罪
 17.擅自制作網(wǎng)絡游戲外掛并出售牟利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jīng)營罪
 18.將非法出版的期刊用于無償贈閱的行為亦可構成非法經(jīng)營犯罪
 19.將購進的盜版軟件及假冒的微軟注冊商標進行包裝后銷售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一一
 20.基于同一犯意且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xù)搶劫犯罪的行巍應認定為一次搶劫
 21.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銷售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
 22.盜用他人ADSL賬號冒領點卡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23.訴訟詐騙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4.在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后又返還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5.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26.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認定和處罰
 27.既幫助犯罪人毀滅證據(jù)又作假證明包庇的構成一罪還是數(shù)罪
 28.淫穢電子信息屬于淫穢物品
 29.如何實現(xiàn)貪污賄賂犯罪的量刑平衡
 30.對證人不能出庭作證的與一審相矛盾的關鍵證據(jù)二審不予采納
 31.賠償單位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因已向被害人支付補助金而免除
民事案例
 32.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產(chǎn)房屋買受人不是善意的不構成善意取得
 33.委托人未明確授權的受托人沒有執(zhí)行代理權
 34.合同當事人通謀而為的虛假意思表示無效
 35.經(jīng)營者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
 36.典當行收當時已盡注意義務的對當物權利瑕疵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37.律師違反注意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38.獨立保函業(yè)務中委托人未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jù)無權請求擔保行履行減額義務
 39.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方的保險公司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40.城鎮(zhèn)的外來務工人員損害賠償數(shù)額在特定情況下適用城鎮(zhèn)居民相關標準
 41.學生因自身原因退學請求退還擇校費的法院不予支持
 42.用人單位部門領導對本部門員工作出的決定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
 43.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不
……
行政案例
執(zhí)行案例
展開全部

北京法院指導案例-(第四卷) 節(jié)選

1.介入因素不能“中斷”被告人行為與被害人受傷致死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因瑣事與被害人發(fā)生爭執(zhí),并將飲酒后的被害人踹倒在地,致使其頭部受傷,直至發(fā)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被告人吳某某踹倒被害人的行為與被害人被傷害致死的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該行為并非被害人*終死亡的唯一原因。當被害人于2003年11月19日被踹倒在地受傷后,無論是被害人所在大學的醫(yī)院,還是某解放軍醫(yī)院,均未診斷出被害人的頭部外傷,而是按照“酒精中毒”對被害人治療的,直至同年11月24日,才被檢查發(fā)現(xiàn)了腦部外傷,故該情節(jié)也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一個重要因素,應予斟酌。鑒于被告人吳某某犯罪時尚未成年,且其犯罪后能夠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在酌情考慮本案具體情節(jié)的基礎上,依法對被告人吳某某減輕處罰。據(jù)此,依照我國《刑法》第234條第2款、第17條第1款、第3款、第67條第1款及《*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項第2目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

商品評論(0條)
暫無評論……
書友推薦
編輯推薦
返回頂部
中圖網(wǎng)
在線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