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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鴉片戰(zhàn)爭到五四運動-(全兩冊) 版權信息
- ISBN:9787010080208
- 條形碼:9787010080208 ; 978-7-01-008020-8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從鴉片戰(zhàn)爭到五四運動-(全兩冊) 內容簡介
本書約70萬字。1981年6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然后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了字體較大(4號字)的版本,不久紅旗出版社還出了這部書的簡本。這三個本子都經過多次重印。據我掌握的情況,它們的印數累計共300余萬冊。
在屢次重印的過程中,曾經對個別字句作了修改,其中有的還是比較重要的修改。例如,在*初的印本中提到尼布楚條約中規(guī)定的中俄邊界線時本應該寫“外興安嶺”,錯成了“大興安嶺”。這個錯誤在后來的印本中已經改正了。根據出版社的規(guī)定,改正個別字眼,雖然重印也不叫新的一版。所以至今出的書還是初版本,只是有第幾次印本的不同。這次通讀中,不免做了較多的修改。因此,我請人民出版社出版這書的第二版,并且請上海人民出版社和紅旗出版社在未做相應的修改以前不再出版這書的大字本和簡本。
這次雖然作了比較多的修改,但畢竟不是大改。這是因為:**,這《從鴉片戰(zhàn)爭到五四運動(套裝全2冊)》的基本論點和總的體系我現在還不覺得有修改的必要。第二,如果現在來寫這《從鴉片戰(zhàn)爭到五四運動(套裝全2冊)》,當然全書的面貌包括材料的取舍和論述的詳略會有很大不同。但是我不能把1981年以前寫的書改成1995年寫的書。
從鴉片戰(zhàn)爭到五四運動-(全兩冊) 目錄
序言
上冊
緒論
**章 十九世紀四十年代以前的中國
(一)經濟基礎
(二)專制主義的政權
(三)農民革命
第二章 十九世紀四十年代以前中國和資本主義各國的關系
(一)十六、十七世紀外國侵入者的碰壁
(二)十八世紀中國方面加強防范和限制
(三)英國及其東印度公司
**編 鴉片戰(zhàn)爭和太平天國農民革命
第三章 鴉片戰(zhàn)爭
(一)禁止鴉片的問題
從鴉片戰(zhàn)爭到五四運動-(全兩冊) 節(jié)選
《從鴉片戰(zhàn)爭到五四運動(套裝全2冊)》內容簡介:《從鴉片戰(zhàn)爭到五四運動》全書約70萬字。1981年6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然后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了字體較大(4號字)的版本,不久紅旗出版社還出了這部書的簡本。這三個本子都經過多次重印。據我掌握的情況,它們的印數累計共300余萬冊。在屢次重印的過程中,曾經對個別字句作了修改,其中有的還是比較重要的修改。例如,在*初的印本中提到尼布楚條約中規(guī)定的中俄邊界線時本應該寫“外興安嶺”,錯成了“大興安嶺”。這個錯誤在后來的印本中已經改正了。根據出版社的規(guī)定,改正個別字眼,雖然重印也不叫新的一版。所以至今出的書還是初版本,只是有第幾次印本的不同。這次通讀中,不免做了較多的修改。因此,我請人民出版社出版這書的第二版,并且請上海人民出版社和紅旗出版社在未做相應的修改以前不再出版這書的大字本和簡本。這次雖然作了比較多的修改,但畢竟不是大改。這是因為:**,這《從鴉片戰(zhàn)爭到五四運動(套裝全2冊)》的基本論點和總的體系我現在還不覺得有修改的必要。第二,如果現在來寫這《從鴉片戰(zhàn)爭到五四運動(套裝全2冊)》,當然全書的面貌包括材料的取舍和論述的詳略會有很大不同。但是我不能把1981年以前寫的書改成1995年寫的書。
從鴉片戰(zhàn)爭到五四運動-(全兩冊) 相關資料
英國領事巴富爾在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到上海。他和上海道臺宮慕久交涉,把上?h城外黃浦江邊的一百三十畝荒地租了下來,英國領事館就設在這里。然后他又使得這個道臺同意把該地區(qū)逐漸擴大到(在1846年)一千零八十畝,規(guī)定在這個地區(qū)內英國人可以向中國的土地所有者以私人契約租得土地。到此為止,還算是有條約根據的。因為虎門條約中有這樣一條:“中華地方官必須與英國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議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準許英人租賃……英國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屋若干間,或租屋若干所,通報地方官”①。但是很明顯,虎門條約不過是說,在通商的港口,英國人可以在規(guī)定地區(qū)內向中國人租賃房屋或租地建屋而已。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上海的英領事使得上海道臺同意訂立了一個《上海租地章程》②,這個章程一共二十三條(以后在道光二十八年又補加了一條),粗看起來似乎不過是些事務性的規(guī)定,也并沒有取消中國在出租土地上的主權。但是英國人很巧妙地使這個章程成為上海的“租界”制度的奠基石,至少可以舉出下列幾點:第一,有一個條文規(guī)定,洋商租地建屋后,可以停租,也可以轉租給別人,但“業(yè)主不得任意停租”,這樣就形成了一種永租制,外國人只要花微不足道的一點租費,就在實際上永遠享有租地了。第二,又一個條文規(guī)定,“租地租屋洋商應會商修建木石橋梁,保持道路清潔,樹立路燈,設立滅火機,植樹護路,挖溝排水,雇用更夫。領事官經各租主請求,召集會議,公同商議,攤派以上各項所需經費”。當時的清朝官員顯然認為,洋人們愿意花錢修橋鋪路,這并沒有什么不好。卻不料英國人在這里是為建立一個獨立于中國法權以外的王國,初步制造了“合法”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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