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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3113460
- 條形碼:9787303113460 ; 978-7-303-11346-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合同法 本書特色
《合同法》:新世紀高等學校教材,法學專業(yè)系列教材。
合同法 內容簡介
本書對合同法的基本理論做了較全面的闡述,包括合同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識,基本上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體系編寫,以我國《合同法》等現(xiàn)行法律為依據(jù),緊密結合我國合同法的理論與實踐,盡力吸收國內外合同法研究的新成果同時在體例安排上每節(jié)后均有相關案例分析和要點提示。
合同法 目錄
合同法 節(jié)選
《合同法》內容簡介:良俗概念實為民法與社會、與一般倫理道德之間的一座橋梁。當社會中出現(xiàn)新型違反社會一般道德的合同,而民法中缺乏直接否定其效力的依據(jù)時,即可經(jīng)由良俗概念將社會一般道德規(guī)范引入合同法,進而否定合同效力。
合同法 相關資料
插圖:【案例】雇傭合同中“女職工結婚即應辭職”條款與公序良俗原則此為我國臺灣地區(qū)的一則案例:甲女受雇于農(nóng)會,預先立有任職中結婚即應辭職的辭職書,后雙方對其效力發(fā)生爭議。臺“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認為:第一,按甲女受雇農(nóng)會之初,如因農(nóng)會之要求,必須預立于任職中結婚即辭職之辭職書,則該辭職書之訂立,可認為具有“附合契約”之性質,非當然具有其所約定之效力,仍應就約定之內容為具體衡量,以定其效力之有無。第二,次查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7條所明定,又人民之工作權及其他自由、權利亦受“憲法”所保障(“憲法”第152條);雇主要求女性受雇人預立于任職中結婚即應辭職之辭職書,不僅破壞憲法保障男女平等之原則,并且限制人民之工作權及有關結婚之基本自由及權利,該結婚辭職之約定,可認為違背公序良俗,依“民法”72條之規(guī)定,應屬無效。以上反映出我國臺灣地區(qū)司法判決中,以公序良俗原則貫徹公民憲法上基本權利價值的思路。雇主以“結婚即辭職”條款限制女職工,理所當然應當歸于無效,但是在民法上卻難以尋找此類條款的無效依據(jù),于是不得不向憲法上尋求。憲法基本權利條款的第三人效力問題的根本來源,也就是源于這種民事權益保護依據(jù)不足的無奈。隨著社會的加速度發(fā)展,私法領域主體權益的保護需求大大加強,在廣度和深度上都遠超以往。但是由于成文法系天然的局限性,民法典無法對飛速發(fā)展的保護需求及時做出反應,于是不得不向其他法律中尋求補充性資源。憲法基本權利條款極為廣泛,除財產(chǎn)權與人身自由以外,還包括了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宗教自由、獲得社會保障權、勞動權、受教育權、生存權、弱者受特殊保護等等權利,加之以上權利又有概括性強、解釋空間大的特點,于是憲法基本權利成為補充民法保護規(guī)則不足的寶庫。但是由于憲法與民法分屬公法和私法,直接將憲法權利納入民法弊端極大,故經(jīng)公序良俗中的“公序”概念將憲法權利導入民法,以求在民法體系內解決民法的問題。另外,理論上應當認為,“公序”概念導入民法的不是憲法基本權利本身,而是憲法基本權利所體現(xiàn)出的客觀價值體系,該價值體系向包括私法在內的整體法律領域發(fā)揮輻射作用,公序良俗原則正是承接和導入輻射作用的工具。以上理論不僅是個觀念問題,更重要的是具有緩和憲法基本權利剛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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