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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適用新行政訴訟法實務與典型案例評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5323690
- 條形碼:9787565323690 ; 978-7-5653-2369-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公安機關適用新行政訴訟法實務與典型案例評析 本書特色
陳天本主編的《公安機關適用新行政訴訟法實務與典型案例評析》的編寫目的是為公安機關適用新《行政訴訟法》提供指南,內(nèi)容上貼近公安工作實踐。 全書分上下編。上編分兩章,**章介紹了本次修法背景;第二章重點闡述了行政訴訟法修改對公安工作的影響,認為需要更加重視執(zhí)法規(guī)范化建設,應用法治思維提升公安行政執(zhí)法水平,并積極做好行政應訴工作。下編按照《行政訴訟法》的章節(jié)順序進行編排。每章內(nèi)容都包括三個部分,**部分概括本章主要內(nèi)容,第二部分對法條進行逐條解釋,第三部分挑選典型公安行政訴訟案例,用本章涉及的主要行政訴訟制度及其法律規(guī)定對其進行評析。
公安機關適用新行政訴訟法實務與典型案例評析 內(nèi)容簡介
《公安機關適用新行政訴訟法實務與典型案例評析》的編寫目的是為公安部門適用新《行政訴訟法》提供指南,內(nèi)容上貼近公安工作實踐。 全書分上下編。上編分兩章,介紹了本次修法背景;第二章重點闡述了行政訴訟法修改對公安工作的影響,認為需要更加重視執(zhí)法規(guī)范化建設,應用法治思維提升公安行政執(zhí)法水平,并積極做好行政應訴工作。下編按照《行政訴訟法》的章節(jié)順序進行編排。每章內(nèi)容都包括三個部分,概括本章主要內(nèi)容,第二部分對法條進行逐條解釋,第三部分挑選典型公安行政訴訟案例,用本章涉及的主要行政訴訟制度及其法律規(guī)定對其進行評析。
公安機關適用新行政訴訟法實務與典型案例評析 目錄
**章 行政訴訟法修改概況
**節(jié) 修改行政訴訟法的背景
第二節(jié) 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內(nèi)容
第二章 行政訴訟法修改對公安工作的影響
**節(jié) 重視執(zhí)法規(guī)范化建設
第二節(jié) 應用法治思維提升公安行政執(zhí)法水平
第三節(jié) 積極做好行政應訴工作
下編 行政訴訟法解釋與典型案例解讀
**章 總則
第二章 受案范圍
第三章 管轄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五章 證據(jù)
第六章 起訴與受理
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
**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審普通程序
第三節(jié) 簡易程序
第四節(jié) 第二審程序
第五節(jié)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第八章 執(zhí)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訴訟
第十章 附則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改前后對比表
參考文獻
公安機關適用新行政訴訟法實務與典型案例評析 節(jié)選
《公安機關適用新行政訴訟法實務與典型案例評析》: 新行政訴訟法主要從如下五個方面完善了訴訟參加人制度: **,進一步明確原告資格。前文對此問題已經(jīng)作了闡述,此處不再贅述! 〉诙,進一步明確被告資格。原《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就是說,被告應當是行政機關。對于其他組織是否能夠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法律沒有作出規(guī)定。相應的司法解釋通過行政授權理論,解決了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時的被告資格問題。新行政訴訟法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根據(jù)新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成為行政訴訟被告的,主要有如下情形:(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2)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3)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5)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6)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谌,增加規(guī)定訴訟代表人制度。原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了共同訴訟,但沒有規(guī)定訴訟代表人制度。為了提高司法效率,方便案件審理,新《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了訴訟代表人制度。該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fā)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jīng)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薄 〉谒,細化第三人制度。原行政訴訟法也規(guī)定了第三人制度,但是規(guī)定得比較原則。實踐中,行政訴訟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情形逐漸增多,需要對第三人制度進行進一步明確及具體化,以便有效地解決行政爭議。為此,新《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薄 〉谖澹辉V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參加訴訟。這項修改,被稱為新行政訴訟法的一大亮點,它解決了告官不見官的問題,有利于增強領導干部的法治意識,有利于增強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信任,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行政爭議。原行政訴訟法沒有具體規(guī)定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出庭參加訴訟的人員的資格問題,導致一些行政機關委派本機關的一般工作人員,甚至沒有參加過案件處理的人員參加訴訟,更有甚者,只委托律師參加訴訟。群眾告官不見官,意見比較大。2010年發(fā)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明確要求,完善行政訴訟制度,對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要主動出庭應訴。隨后,一些地方建立了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有的地方還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新行政訴訟法回應了實踐中的上述變化,規(guī)定了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參加訴訟制度。根據(jù)新《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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