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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說-(修訂譯本)

憲法學說-(修訂譯本)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時間:2016-04-01
開本: 32開 頁數(shù): 565
讀者評分:5分2條評論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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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說-(修訂譯本) 版權(quán)信息

  • ISBN:9787208136564
  • 條形碼:9787208136564 ; 978-7-208-13656-4
  • 裝幀:一般輕型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憲法學說-(修訂譯本) 本書特色

《憲法學說》從公法角度對魏瑪憲法及其所依托的議會民主制作了細致剖析,既是法制思想史,又是比較憲法史,更是民主政治論。施米特力圖讓人們清楚地看到,憲法是人類政治行為的結(jié)果,不能把憲法看成一架萬能機器,憲法的效力有賴于制定憲法的人的政治意志,人類的政治問題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

憲法學說-(修訂譯本) 內(nèi)容簡介

無論左派、右派還是中間立場的政治思想者,都難以擺脫他那充滿悖論與危險的思想幽靈20世紀極具爭議政治思想家、公法學家卡爾·施米特扛鼎之作既是法制思想史,又是比較憲法論,更是民主政治論無論“共和”還是“憲法”,都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人類的政治問題   施米特文集相關推薦: 

憲法學說-(修訂譯本) 目錄

編者前言(劉小楓)引用文獻縮寫引言序言 **部分 憲法的概念**章 絕對的憲法概念第二章 相對的憲法概念第三章 實定的憲法概念第四章 憲法的理想概念第五章 “根本法”、根本規(guī)范或lex fundamentalis的含義第六章 憲法的起源第七章 作為協(xié)議的憲法第八章 制憲權(quán)第九章 憲法的正當性第十章 從制憲權(quán)學說、尤其是人民制憲權(quán)學說中得出的結(jié)論第十一章 從憲法概念派生出來的諸概念 第二部分 近代憲法的法治國要素第十二章 國民法治國的原則第十三章 法治國的法律概念第十四章 基本權(quán)利第十五章 權(quán)力的區(qū)分第十六章 國民法治國與政治形式 第三部分 近代憲法的政治要素第十七章 1.民主制學說第十八章 人民和民主憲法第十九章 從民主制的政治原則中得出的結(jié)論第二十章 民主制的政治原則在國家生活各領域中的運用第二十一章 民主制的限度第二十二章 2.君主制學說第二十三章 3.近代國民法治國憲法中的貴族制要素第二十四章 4. 議會制第二十五章 議會制發(fā)展的歷史概況第二十六章 議會制的構(gòu)成可能性概述第二十七章 魏瑪憲法下的議會制第二十八章 議會的解散 第四部分 聯(lián)邦憲法學第二十九章 聯(lián)邦憲法學的基本概念第三十章 從聯(lián)邦憲法學的基本概念中得出的結(jié)論 附錄 魏瑪憲法分析目錄魏瑪憲法條款索引人名索引內(nèi)容索引 修訂譯本附記(劉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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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說-(修訂譯本) 相關資料

施米特乃“德國學界憲法和公法領域最重要的人”。 ——阿倫特   [施米特的論著]最具學識且最富洞見力。 ——哈耶克   施米特是在一個自由主義的世界上承擔起對自由主義的批判。在此,我們是指他對自由主義的批判發(fā)生在自由主義的視界之內(nèi)。他的非自由主義傾向依然受制于無法克服的“自由主義思想體系”。 ——列奧·施特勞斯   施米特是“韋伯傳統(tǒng)下偉大的社會哲學家”。 ——雷蒙·阿隆   施米特是“韋伯合法的兒子”。 ——哈貝馬斯   施米特蒙受的是數(shù)世紀以來不為人們所承認的馬基雅維利和霍布斯的命運。 ——赫爾穆特·舍爾斯基   羅馬失火時,彈琴固然要不得;然而,這個時候研究水力學理論卻完全正當。施米特屬于那種“研究水力學理論”的人,他是具有罕見信念的思想家…… ——雨果·巴爾   施米特對自由主義現(xiàn)代性所作出的前沿性和總體性的攻擊,產(chǎn)生了巨大而持久的知識上的影響。由此帶來的知識和理論上的碎片,不斷地為歐洲以及歐洲以外的知識群體中的政治思想者所撿拾。事實上,可以毫不夸張地說,20世紀尚沒有哪個思想家像施米特一樣有如此多的來自不同領域的讀者群。 ——揚–維爾納·米勒   基于對魏瑪共和國民主制度的分析,施米特全面思考了自由主義的理論局限,成為整個20世紀最重要、最精彩的自由主義批評家。 我們可以把施米特看作是尼采以來西方“價值重估”、道德超越和通過顛覆和消解傳統(tǒng)而不斷自我肯定的總體方向上的最后一個重要路標。 ——張旭東   今天的知識界,從德國到歐美乃至中國,施米特的思想幽靈正在徘徊游蕩,吸引了分屬不同意識形態(tài)與知識譜系的學者和知識分子……當然,施米特在世的時候絕不是默默無聞的學者,但對學術思想界而言,他在最近二十年間的影響甚至超過了他生前最為鼎盛的時期。如果在當代談論西方思想,特別是政治哲學和法學,我們似乎逃不開施米特幽靈的糾纏。 ——劉擎   施米特的價值不在于他的答案,而在于他的問題,沒有人能繞過去。左翼和右翼、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獨裁者和“游擊隊員”,所有與他爭辯的人都成了向他學習的弟子,無法繞過他那巨大的、悖論性的、危險的存在。在這張名單上,僅我們熟知的就有羅爾斯、哈貝馬斯、?、德里達、德沃金,一直到齊澤克、阿甘本和哈特及內(nèi)格利。 ——嚴搏非

憲法學說-(修訂譯本) 作者簡介

  卡爾·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   20世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歐洲公法學家   施米特的寫作生涯長達60余年,在20世紀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紀的霍布斯”之稱,其思想對20世紀政治哲學、神學思想產(chǎn)生了重大影響,其中以決斷論為著;并提出了許多公法學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實質(zhì)法治國,及法律與主權(quán)的關系等。   施米特出生在德國西部威斯特伐里亞的一個小鎮(zhèn)普勒騰貝格的天主教家庭,從小喜好文學、藝術、音樂、哲學、神學,曾就讀于柏林大學、慕尼黑大學與斯特拉斯堡大學。1910年完成博士論文《論罪責與罪責模式》,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后,施米特一邊研究新康德主義法理學,一邊寫論瓦格納的華彩文章。1916年以《國家的價值與個人的意義》(一文取得教授資格,并發(fā)表了一部從政治哲學角度論詩人多伯勒的長詩《北極光》的專著,從此開始了長達半個世紀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與塞爾維亞女子帕芙拉·多蘿蒂克結(jié)婚。   1933年,施米特擔任柏林大學教授,同年,出于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入納粹黨。“二戰(zhàn)”后,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國桂冠法學家”的稱號。1933—1936年,施米特擔任普魯士政府成員,享有眾多學術職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學家報》主編。1936年后,施米特因其在納粹執(zhí)政前后態(tài)度之轉(zhuǎn)變,及其入黨甚晚的事實而漸受部份黨政高層質(zhì)疑,且受到黨衛(wèi)軍機關報《黑衣軍團》的攻擊。戰(zhàn)后被盟軍逮捕并移送至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應訊,卻未被起訴而獲開釋。施米特后因拒絕與西德政府“去納粹化”政策妥協(xié)而被永遠剝奪正式任教之權(quán)利?v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續(xù)著書立說,對西德公眾輿論以及歐洲左、右翼知識精英發(fā)揮其影響力。施米特以96歲高齡逝世于慕尼黑,葬于故鄉(xiāng)普勒騰貝格,墓碑上銘刻著施米特對自己的蓋棺論定:“他通曉律法。”   施米特與馬克斯·韋伯曾有所來往,且深受其影響,部分地繼承了韋伯對現(xiàn)代性批判的論題,其中一個明確的傾向就是對自由主義的批判。但稱施米特為“反自由主義者”,則失之草率,有學者認為施米特對自由主義的批判是來自自由主義陣營內(nèi)部的批判。     劉  鋒(譯者),北京大學文學博士,現(xiàn)任北京大學英語系教授,并擔任《國外文學》編輯工作。主要從事文學理論以及英國維多利亞時期思想文化的研究。著有《<圣經(jīng)>的文學性詮釋與希伯來精神的探求》等,并曾發(fā)表文學理論等方面的論文十幾篇,學術譯著包括《基礎神學》《憲法學說》等多部。

商品評論(2條)
  • 主題:

    了解法律歷史發(fā)展的好書

    2022/1/9 18:44:33
    讀者:201***(購買過本書)
  • 主題:經(jīng)典大作自不必說

    卡爾·施密特的學說著實有其獨特魅力,然而很難直接意識到它的學說terrible在哪里,魏瑪共和時期的短暫實在是難以逃離普魯士的傳統(tǒng)。

    2019/3/13 20:20:52
    讀者:Fed***(購買過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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