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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卷-新青年-7

翻譯卷-新青年-7

出版社:河南文藝出版社出版時間:2016-05-01
開本: 16開 頁數: 496
本類榜單:文學銷量榜
中 圖 價:¥27.9(4.9折) 定價  ¥57.0 登錄后可看到會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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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卷-新青年-7 版權信息

  • ISBN:9787555903420
  • 條形碼:9787555903420 ; 978-7-5559-0342-0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翻譯卷-新青年-7 本書特色

  ★天下**刊:《新青年》。100周年紀念版!  镆环輪拘殉了袊拿惠20世紀壯麗的精神日出——凡追求進步之青年不可不讀《新青年》  ★由《新青年》研究專家——張寶明先生傾力主編,版本精益求精,值得信任  ★由榮獲三屆“中國*美的書”書籍設計師——張勝先生精心設計,古樸典雅,值得收藏  ★本套書為簡體橫排,內容共分十個專題類編成輯,分別為政治、哲學、思潮、青年婦女、文學、文學批評、文化教育、文字、翻譯、隨感等10卷。   《新青年》雜志為五四運動時代之急先鋒。現傳本漸稀,得此重印本,使研討吾國人*近思想有所依據。甚可喜也! ∫灰徊淘啵1935年上海亞東圖書館、求益書社重印《新青年》題詞)  《新青年》是中國文學史和思想史上劃分一個時代的刊物。*近二十年中的文學運動和思想運動,差不多都是從這個刊物出發(fā)的。我們當日編輯作文的一班朋友,往往也不容易書藏全份,所以我們歡迎這回《新青年》的重印! ∫灰缓m(為1935年上海亞東圖書館、求益書社重印《新青年》題詞)  像春雷初動一般,《新青年》雜志驚醒了整個時代的青年。他們首先發(fā)現自己是青年,又粗略地認識了自己的時代,再來看舊道德。舊文學,心中就生出了叛逆的種子。一些青年逐漸地沖出了封建的堡壘,確實感到自己是那時代的青年了  一一楊振聲(現代著名文學家、教育家)  凡是關心現代中國文學的人﹐誰都知道《新青年》是提倡'文學改良'﹐后來更進一步而號召'文學革命'的發(fā)難者。……  一一魯迅   在近代中國的思想歷程中,五四新文化運動無疑是一次*為壯麗的精神日出,以前的一切,似乎都匯集于此,彼此激蕩奔騰,以后的一切,似乎都由此生發(fā),造成了種種歷史的巨變! ∫灰恢懿呖v(美國著名華裔學者)

翻譯卷-新青年-7 內容簡介

  《新青年》于1915年9月15日在上海創(chuàng)刊,是中國近代文化思想運動中*具時代影響和歷史影響的刊物。特隆重推出紀念《新青年》創(chuàng)刊100周年紀念版! ∵@套新文化元典叢書(普及版)(10卷),收入20世紀歷史舞臺上的影響巨大的陳獨秀、李大釗、李達、瞿秋白等大家的文章,名篇薈萃,思想犀利活躍,富有極強的社會責任感。本叢書由研究《新青年》的專家學者張寶明先生主編,權*版本,值得信任。由連續(xù)兩屆獲得“中國*美的書”設計獎的張勝先生精心設計,典雅古樸。  本書是翻譯卷,主要介紹西方的思想、理論,以及文學作品。

翻譯卷-新青年-7 目錄


展開全部

翻譯卷-新青年-7 節(jié)選

  結婚論  (譯自威斯達馬克氏《道德觀念之起源與發(fā)展》)  楊昌濟 譯  自男女之關系,生種種之行為,遂至生道德之判斷。吾是以有結婚之論! 】既祟愔畾v史,幾無不結婚之時。此蓋起源于猿人時代。故吾人可視結婚為兩性動物同居稍久之關系。然自社會之組織觀之,則更有特殊之意義。蓋此乃風俗、法律所規(guī)定之結合也。社會定擇配之法與結婚之形式及其同居之期限,此等規(guī)則,固道德、感情之表示也。  自其*初言之,則有某范圍以內之人不許結婚之例。蓋人類幾無不惡親屬相奸,其有反此者,不過為少數之例外。唯親屬之不許結婚,其程度亦自有異。父子之間不結婚,乃極普通之事。同父同母之兄弟姊妹結婚,人皆以為大惡。然唯皇室間有之,因其血統(tǒng)太尊,不欲與臣下為偶也。有少數種人,有此不合法之結婚,或因離隔太甚,或因不正之沖動;蛑^錫蘭之威達種人,以與妹結婚,為正當之配偶。其實,此種不合法之配偶,從不為社會所容許。彼等謂同產相奸,其惡甚于殺人。有一流傳之故事,謂威達人有因其妹誘奸而立殺其妹者,亦可見其反對此事之烈矣。此因不識威達人之習俗,故致有此誤。彼等可與舅父之女或姑母之女結婚。彼等稱表妹為妹。假如問威達人曰:“汝與妹結婚否?”彼將曰:“然!比魡栐唬骸叭昱c汝親生之妹結婚乎?”則必盛怒而斥之,以問者為侮辱之也。同姓不婚,乃此種人之習俗。無論若何疏遠,決不為之。如此之結婚,乃親屬相奸也,犯者必死! 〈祟愔,未開化之民,較已開化之民更為繁重。有禁與全族為婚者,有犯此者,則視為大罪! ≈袊嗤磹河H族相奸。若女子與堂伯叔或兄弟或侄有奸,則處以死刑。若男子與從母結婚,則處以絞罪。若男子與同姓之女子結婚,則杖以六十。古代亞利安種人,亦深惡此事。有一種人嚴禁母子、父女、翁媳之通奸,有犯者,則焚之! £P于近親不許結婚一事,有種種之解說。以吾之所見,人類生而不喜與自幼同居之人結婚,而自幼同居者,多系骨肉之親。此種厭惡之情現為風俗,成為法律,遂有不許近親結婚之事。有多數人類學上之事實,可以證明此禁,不純起于血統(tǒng)之關系,而由于親密之同居。多數之種人有異族結婚之制,此不關于族誼之有無,但因其地方之關系。一群集或一村落之人,雖并無族誼,而亦不許結婚。此禁止之程度,各種人互異其風俗與法律。然通觀之,則其禁止結婚之范圍,似以親密之同居而定。且親屬相奸之禁,往往偏于一方,或寬于母黨而嚴于父黨,或寬于父黨而嚴于母黨。此事又由其世代承繼之為男系與女系而定。世代之承繼既不能離地方之關系,故吾人可以推想,地方之關系,大有影響于禁止結婚之范圍。但在多數事情之下,禁止結婚,唯間接關系于親密之同居而已。其初固因厭惡與親密同居之人結婚,而制定此法律,其后乃因同姓之故,而認為禁止結婚之關系。此制度勢不得不偏于一方,或男系,或女系。唯其一方可以有詳審之記載,而不能二者皆記之。其一方未經記載者,雖仍認為有親誼,必漸怠而忘之,于是禁止結婚之事,于一方則甚嚴,或且及于全族,而于他方則否。又有一事當注意者,在原始人民之思想,以為姓乃同姓之人神秘之連鎖。南生博士目:“格林蘭地方之人及各處之人,皆以姓為非常重要者。彼等以為兩人同姓,則姓為此兩人精靈之和合!逼胀ㄑ灾,據觀念聯(lián)合之法則,兩人以同姓之故,覺其有親密之關系,遂至以同姓為婚為親屬相奸。于是聯(lián)宗者與撫異姓為子者,亦皆在禁止結婚之例。而羅馬教與希臘教之禁止同姓為居,亦以精靈之關系為理由焉! ∪粍t人何故厭惡與自幼同居之人結婚,或為兩姓之接觸乎?此或由天擇之結果。達爾文研究植物之同花受精作用與異花受精作用,又就鼠、兔等動物為種種之試驗,乃知植物之同花受精與動物之親密孳乳,有害于其種。因其兩性之作用,不甚相異也。生物學上之法則,可應用之于動物與植物者,即可應用之于人類。唯欲舉近親結婚有害之直接的實例,則亦非易易。近親結婚,并無顯然有害之實例。即父女、母子、兄弟姊妹不正之關系,其有害之結果,亦非必即刻可知。從父兄弟姊妹與從母兄弟姊妹之結婚,雖與吾人以可研究之機會,然據以前之觀察,則其結論尚未判然。唯古今論及此事者,其中有多數之能人,無不謂此種結婚,為不利于生育,而吾人至今尚未見反對此說之科學的論證。從父兄弟姊妹結婚之有害,于野蠻之人種較為顯著,因其競爭甚為激烈也。至文明社會中家資充裕之人,則其害不若斯之著。而此種結婚,多出于此階級之人,此吾人所當記憶者也。  由以上所言,吾頗信近親結婚為多少有害于種族。于是,人類之厭惡親屬相奸,可以說明之矣。人類非必常覺近親結婚之惡影響,然天擇之法則,必有作用行于其間。吾人類之祖先,亦如他種動物,必有無問親疏互相婚配之時,然其間必有互異之情事。而兩性之沖動,尤因人而不同。或與親者為婚,或與疏者為婚,有生存而傳種者,有數傳而衰亡者。于是,厭惡不正結合之感情,以漸而強。此不以厭惡近親結婚而現,而以厭惡自與幼同居之人結婚而現。而自幼同居者,常為骨肉之親。此適者生存之結果。此沖動起于未有人類以前或起于既有人類以后,此則吾人之所不能臆斷,然此必起于夫婦同居而子女生長于其膝下之時。而異族結婚,為此情之自然開展,又必起于眾家族合為一部落之時,則可無疑也! ∮蟹磳τ嗾f者曰:“若親密之同居,引起親屬相奸之厭惡,則夫婦亦親密同居,何以不生厭惡之心乎?”然此兩者,實不能視為同一。余所言者,乃人厭惡與自幼同居之人結婚也。自幼同居,其初并無情欲之感。夫婦則不然,其情欲不以同居而減,且有以同居而增者。然夫婦之間,亦非無經永久之同居,而毫不起情欲且厭惡情欲之事。有人謂親屬相奸,全賴法律禁止之力,乃不知分別者也。法律但能禁止親屬之結婚,不能禁止其相戀之情欲。柏拉圖曰:“一不成文之法律,足以禁父女、母子、兄弟姊妹間之相奸而有余,蓋無人發(fā)生如此之思想也。”因男女之欲于人為*強,故間有例外之事。然以其例外之少,足以證此種厭惡之情,確為人類之公性矣! ∮钟蟹磳τ嗾f者曰:“人厭惡與自幼同居之人結婚,其說若確,則非親而自幼同居者,亦同此例。何以前者視為相奸,而后者則否耶?”此當視其親密之度若何。若如論者所言,引法人多與自幼同嬉游之女友結婚為例,尚不甚合。以余之所信,則義兄弟姊妹之結婚,其厭惡亦與親生者無異。多數之人種不以如此之結合為然,且有實行禁止者。即同校之男女學生,亦有不愿互相結婚之事。芬蘭某女校長,從事教育者多年,其所言甚有趣味。一青年曾向之言曰,彼與彼之同學,無人愿與同校之女學生結婚。余亦曾聞一少年言,彼分別同校之少女與他處之少女,謂后者乃真少女也。義兄弟姊妹結婚之不自然,既若此矣,然同產之結婚,實尤為使人厭惡之事。故此事之禁止,自昔已然,習俗斥之,法律禁之,宗教戒之。而義兄弟姊妹之結婚,則不甚為人所注意。厭惡親屬相奸之情,更有神道之思想寓于其中。關于生育之事,昔人視為神秘。古代有一種人,以親屬相奸為大罪,謂如此則將生一畸形之怪物。又有一種人,亦有同一之思想,謂此乃祖先之罰也。蘇門答臘有一種人,謂久旱為從兄弟姊妹相奸之所致。又有一種人,謂親屬相奸,常引起可驚之災變,如地震、海嘯、火山爆裂等是也。世界宗教,無不禁止親屬相奸。而在基督教國,則此等案件,歸于宗教裁判!  

翻譯卷-新青年-7 作者簡介

  張寶明,歷史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河南大學副校長。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級人選,河南省哲學學會副會長,兼任中國近代思想史研究中心常務理事。主要從事中國近代思想史尤其是20世紀思想史研究。近年來,在《中國社會科學》《文學評論》《光明日報》《學術月刊》等國內重要刊物發(fā)表論文70余篇,在商務印書館、人民出版社、學林出版社、三聯(lián)書店等出版社出版學術論著。編著有《回眸》《多維視野下的研究》《文言與白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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