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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重慶法院審判案例輯萃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8906470
- 條形碼:9787568906470 ; 978-7-5689-0647-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國時期重慶法院審判案例輯萃 內(nèi)容簡介
重慶檔案館館藏有民國時期數(shù)十萬份尚待開發(fā)的司法檔案原件! 睹駠鴷r期重慶法院審判案例輯萃(套裝上下冊)》是由西南政法大學和重慶市檔案館共同組建團隊,精選具有典型意義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例160份,約120余萬字,對這些具有典型性、完整性、多樣性的司法審判案例進行了點校、歸類和必要的補全,再現(xiàn)大后方司法機關進行司法審判的實然狀態(tài)。
民國時期重慶法院審判案例輯萃 目錄
**編 民事訴訟案例(一)
所有權
1.羅金山等訴艾茂廷要求確認經(jīng)界案
2.滕羅氏訴滕李氏要求解約交業(yè)案
3.何潤之訴夏漁生要求搬遷案
4.楊炳鑫訴吳長順等要求確認共有權案
5.陳祥兆訴陳韋氏等要求確認所有權案
6.白恕誠訴楊秉森要求交業(yè)案
7.馮瑤卿訴何代英要求排除侵害案
8.蔣錫光訴周石若群要求交業(yè)案
9.曾巨權訴宣志榮要求遷讓案
10.戴崇嫻訴楊正卿等要求拆房還基案
典權
11.李海榮訴李銀廷要求回贖典業(yè)案
12.禹治金訴艾祥成要求回贖原典案
13.胡蓬萊訴燕胡則嘉要求回贖典產(chǎn)案
14.蕭全林聲請典權成立登記案
15.趙海榮訴文郭淑媛要求回贖典業(yè)案
其它物權
16.羅璧如訴胡何氏等要求確認優(yōu)先權案
17.孫海波等訴蕭永安等要求確認優(yōu)先承買權案
18.鄭明池訴美豐銀行康心如要求確認地上權案
19.李仕田訴李賢村等要求優(yōu)先承買案
20.包硯傭訴劉靜修要求宣告召集股東會無效案
契約
21.石惠記與喬銀三伙貿(mào)糾紛案
22.劉熊氏訴劉子定等要求確認抱約與租約無效案
23.渝鑫鋼鐵廠訴洪發(fā)利機器營造廠要求履行買賣契約案
24.義成堂蘇繼坡與李晉璋訴陳芝馥要求給付老契案
25.項執(zhí)西訴王樹清要求給付稻谷案
26.何樹清訴請確認租約繼續(xù)有效案
27.楊慶惠堂訴義暢字號要求支付違約金案
28.楊德坤訴劉華榮要求償還債務案
29.管良成訴文伯超等要求終止租約案
30.花紗布管制局訴嘉陵江區(qū)民船業(yè)同業(yè)公會要求返還運費案
31.金仲寅訴王清泉要求履行保證責任賠償案
32.順昌公司重慶鐵工廠訴張藝耘等要求履行合約案
33.牟裕昆訴李牟氏要求確認贈與案
34.朱侶樵訴張華楊要求給付股款案
35.源泰祥海味號訴孫樹勛要求償還建筑費案
36.喻仿陶訴羅以斯要求承兌票款案
37.鄧萬國訴陳洪生等要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案
38.薛文侯訴申慎行堂等要求給付修繕費案
39.金李士碧訴李周氏等要求返還贈與案
40.鄒廷榮等訴湯海合要求撤銷贈與案
41.危許氏等訴許唐全慶等要求確認買賣無效案
42.牟剛訴廖樹清要求解除租約并搬遷案
43.軍政部軍需署訴中國工礦實業(yè)社要求解除契約賠償損失案
44.毛致榮訴徐胡蘭貞要求履行契約案
45.向萬福訴向炳林要求給付欠租案
46.謝光亮訴廖李朝玉要求解除買賣契約案
47.劉光榮訴李得章要求交還田業(yè)案
48.羅炳周訴王義周請求返還借款案
49.侯仲權訴呂克立請求確認買賣不成立案
第二編 民事訴訟案例(二)
第三編 刑事訴訟案例
第四編 行政訴訟案例
民國時期重慶法院審判案例輯萃 節(jié)選
《民國時期重慶法院審判案例輯萃(套裝上下冊)》: 徐炳璋律師報到書 本律師經(jīng)委任代理國光堂答辯羅璧如典權等一案,現(xiàn)已遵期于三月六日下午二時到院,特此報到! 〈酥隆 ∷拇ㄖ貞c地方法院民庭 律師:徐炳璋 [同日律師朱永康、康選宜報到書略] 筆錄 原告:羅璧如。 訴訟代理人:康選宜律師。 被告:胡何氏,訴訟代理人朱永康律師;周高義、周高淮,法定代理人周樹帆;國光堂,法定代理人壽墨卿,訴訟代理人徐炳璋律師! ∽C人:江永清、蘭鳳起、張演化、廖化吉! ∮伊挟斒氯艘虼_認優(yōu)先權案,經(jīng)本院于中華民國卅三年三月六日午后二時開民事法庭,出席職員如左! 徟虚L推事:沈建侯! 浌伲褐x實秋! ↑c呼右列當事人入庭,書記官朗讀案由。 問:康律師代理羅璧如? 答:是的! 枺涸嬖趺凑埱? 答:請求判決確認原告就本市南紀門內(nèi)麥子市即林森路六四一號房屋地產(chǎn)有典權及優(yōu)先留買之權,被告胡何氏與周高義、周高淮締結上開房地產(chǎn)之買賣契約及第二被告周高義、周高淮與第三被告國光堂締結上開房地產(chǎn)之買賣契約應一并撤銷之,被告等負擔訴訟費用。 問:胡何氏什么時候賣與周高義、周高淮? 答:卅一年七月十七日賣與周高義、周高淮! 枺汉问腺u與周高義、周高淮通知你沒有? 答:沒有通知! 枺褐芨吡x、周高淮又是何時賣與國光堂的? 答:卅二年七月十四日賣與國光堂! 枺毫_璧如什么時【候】知道的? 答:在起訴時知道的! 枺褐炻蓭熓谴砗问希俊 〈穑菏谴砗问! 枺汉问戏课菔欠竦枧c羅璧如? 答:是佃與羅璧如! 枺菏鞘裁磿r候賣與周高義、周高淮? 答:是卅一年七月十七賣與周高義、周高淮。 問:通知羅璧如有留買權沒有? 答:沒有通知過,曾經(jīng)向周高義、周高淮談過羅璧如有卅年典權。 問:羅璧如聲請過沒有? 答:聲請過的! 枺簽槭裁床毁u與羅璧如,賣與周高義、周高淮? 答:不知道! 枺翰毁u與羅璧如有什么意思,向代理人說沒有? 答:沒有說什么! 枺盒炻蓭熓谴韲馓脡勰?‘ 答:是代理周高義、周高淮及國光堂壽墨卿。 問:壽墨卿什么時候買的? 答:卅二年七月十四買的! 枺褐芨吡x、周高淮聲明過沒有羅璧如有典權及留買權? 答:卅二年七月十五、十六日曾經(jīng)登載《時事新報》及《新蜀報》公告,不理典約,沒有取得所有權,沒有占權占有,亦未行使收益。 原告代理人康律師聲明有密查隊,不能行使,老契在原告之手,不能對抗原告! ”桓娲砣诵炻蓭熉暶骱问蠜]有將老約交出,但將口約交付周高義、周高淮,有佃戶鄧少榮、周炳林、張云五可為鐵證! ⊥剖轮I知,原告代理人康律師弁[辯]論。 原告代理人律師康選宜起立謂:本案訴之聲明,請求判決確認原告就本市南紀門內(nèi)麥子市即林森路六四一號房屋地產(chǎn)有典權及優(yōu)先留買之權,被告胡何氏與周高義、周高淮締結上開房屋地產(chǎn)之買賣契約及被告周高義、周高淮與國光堂締結上開房屋地產(chǎn)之買賣契約應一并撤銷之,確認原告與被告胡何氏有卅年典權,有優(yōu)先留買之權等。事實之陳述略稱:**被告胡何氏于民國卅一年一月十五日將其所有本市南紀門內(nèi)麥子市即林森路第六四一號房屋地產(chǎn)一并出典與原告,當付典價法幣一萬八千元正,約定典權期間為卅年,期內(nèi)如出典人將典物之所有權出讓時,典權人有優(yōu)先留買權利,執(zhí)有被告胡何氏所立出典房屋地產(chǎn)文約及房地產(chǎn)官契可證,應請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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