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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全書-(三卷)-第三版 版權(quán)信息
- ISBN:9787509385906
- 條形碼:9787509385906 ; 978-7-5093-8590-6
- 裝幀:65g膠版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全書-(三卷)-第三版 本書特色
本書在編纂體例上的特點如下:
一、根據(jù)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對3件法律作了修改;根據(jù)2016年7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2016年9月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及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mào)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對涉及的22件法律作了相應修改。根據(jù)2017年6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2017年9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2017年11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及2017年12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對涉及的23件法律作了相應修改! ”緯诰幾塍w例上的特點如下:一、根據(jù)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對3件法律作了修改;根據(jù)2016年7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2016年9月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及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mào)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對涉及的22件法律作了相應修改。根據(jù)2017年6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2017年9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2017年11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及2017年12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對涉及的23件法律作了相應修改。二、
根據(jù)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對66件行政法規(guī)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并對相關行政法規(guī)的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diào)整;根據(jù)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對36件行政法規(guī)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3件行政法規(guī)予以廢止;根據(jù)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guī)進行了清理。經(jīng)過清理,對15件行政法規(guī)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并對相關行政法規(guī)中的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diào)整;根據(jù)2017年11月1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改了2件行政法規(guī)的部分條款;根據(jù)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同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部分條款作了相應修改和調(diào)整。三、
為方便讀者對本書收錄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準確查閱,目錄中對于不同效力層級的法律文件以不同的字體標示:宋體字表示法律,楷體字表示行政法規(guī),仿宋體字表示部分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以及法律解釋。需要說明的是,有些法律文件在名稱上雖然稱作“條例”,實際上卻屬于法律而非行政法規(guī),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四、
由于部分文件在劃分類別時可能存在交叉或重疊,為避免重復收錄,便于讀者查閱,本書在目錄中設有“存目”,原處收錄全文,存目處僅標出參見處,指引讀者檢索。例如,《婚姻登記條例》在“行政法——民政”類目下收錄全文,在“民法商法——婚姻家庭”類目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下設有存目,注明:“婚姻登記條例[存目,參見行政法卷(九)民政3.婚姻、收養(yǎng)登記]”。五、
在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文件中,對于具體事項的規(guī)定條文中注明由國務院或者相關部門另行制定的,如果已經(jīng)頒布了相關的規(guī)定,本書中均在條文后以腳注形式標出文件的名稱、頒布時間和文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在此條文后即加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令第514號)”。但對于不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文件,本書只注明名稱,不收錄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全書-(三卷)-第三版 內(nèi)容簡介
◆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成后的標志性讀本。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的社會主義立法取得了輝煌的成果,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2010年年底,我國全面完成了對現(xiàn)行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的集中清理工作。2011年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鄭重宣告:一個以憲法為統(tǒng)帥、法律為主干,多層次、多部門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jīng)形成。目前,涵蓋社會關系各個方面的法律部門已經(jīng)齊全,各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經(jīng)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比較完備,法律體系內(nèi)部總體做到科學和諧統(tǒng)一。◆體現(xiàn)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清理修改的結(jié)果。本書參照此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大規(guī)模清理工作,根據(jù)相應的修改決定文件對法律文本進行了相應的增刪和修訂,全面收錄了新公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以及修訂或修正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文件,以滿足讀者及時了解國家立法動態(tài)的需要。◆收錄新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權(quán)*文本。截至2018年1月,本書收錄我國現(xiàn)行憲法和有效法律共計266件,行政法規(guī)614件,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以及法律解釋116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全書-(三卷)-第三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全書-(三卷)-第三版 作者簡介
國務院法制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是協(xié)助總理辦理法制工作事項的辦事機構(gòu),其前身是國務院法制局。1954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設置國務院法制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gòu),1959年6月撤銷。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國務院先后設立了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jīng)濟法規(guī)研究中心。1986年4月,為了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服務,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jīng)濟法規(guī)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國務院法制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gòu)。1988年10月,國務院法制局被確定為國務院的辦事機構(gòu)。1994年3月又被確定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gòu)。1998年3月,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機構(gòu)設置的通知》,設置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作為國務院辦事機構(gò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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