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馨卡幫你省薪 2024個人購書報告 2024中圖網年度報告
歡迎光臨中圖網 請 | 注冊
> >>
金融犯罪辯護邏輯:錢列陽.謝杰金融法律實務作品

金融犯罪辯護邏輯:錢列陽.謝杰金融法律實務作品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時間:2020-08-01
開本: 其他 頁數: 231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中 圖 價:¥33.3(4.9折) 定價  ¥68.0 登錄后可看到會員價
暫時缺貨 收藏
運費6元,滿39元免運費
?新疆、西藏除外
溫馨提示:5折以下圖書主要為出版社尾貨,大部分為全新(有塑封/無塑封),個別圖書品相8-9成新、切口
有劃線標記、光盤等附件不全詳細品相說明>>
本類五星書更多>

金融犯罪辯護邏輯:錢列陽.謝杰金融法律實務作品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46971
  • 條形碼:9787519746971 ; 978-7-5197-4697-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金融犯罪辯護邏輯:錢列陽.謝杰金融法律實務作品 本書特色

★錢列陽、謝杰金融法律實務作品 ★在辦案實踐中總結“經驗值” ★翻開這本書,學習一套獨特的跨界辯護思維 ★周光權、王新、蘇澤林、洪磊、李大進鼎力推薦

金融犯罪辯護邏輯:錢列陽.謝杰金融法律實務作品 內容簡介

本書為資深刑辯律師錢列陽與金融監(jiān)管專家謝杰教授合著的法律實務作品,精選了近年來兩人承辦的重大、疑難、復雜、新型金融犯罪案件,以辯護律師很為重要的書面工作——辯護詞為核心,緊緊圍繞作為刑事辯護核心問題的證據與法律,從事實邏輯與法律邏輯出發(fā),嘗試還原很為真實的金融犯罪辯護實務,同時提煉刑事程序法律與實體刑法規(guī)則的理論要義。本書中的相關案件覆蓋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合同詐騙、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等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的金融犯罪行為類型。相關辯護意見充分運用證據規(guī)則認定事實,深入闡釋金融刑法原理提出辯護意見,依法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本書作者期待能夠為讀者們提供一種關于金融辯護邏輯的實踐經驗分享與刑事法律理論探索。

金融犯罪辯護邏輯:錢列陽.謝杰金融法律實務作品 目錄

目錄
**章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的邏輯結構
一、金融犯罪辯護邏輯的基礎構造
二、金融犯罪的跨學科、跨專業(yè)辯護邏輯
三、強化金融犯罪辯護邏輯的縱深性與實效性
第二章 公司非法集資犯罪中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邊界
——陳晨集資詐騙案辯護意見
辯護邏輯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本質區(qū)別是被告人對詐騙目的的主觀明知性。在公司的集資詐騙犯罪案件中,法定代表人往往具有明確的詐騙故意,但中下層執(zhí)行人員對此是具有詐騙犯罪故意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需要辯護律師仔細研究、區(qū)分。這就是此類案件辯護的切入點。
第三章 金融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與騙取資金行為的認定
——李玉梅集資詐騙案辯護意見
辯護邏輯 在經濟轉軌過程中,確實存在暴利行業(yè),在利息合理甚至是高利息的情況下,實際上也能夠支撐高利行業(yè)中的業(yè)務開展、還本付息以及自身的盈利,不宜直接將基于高額利息的借款行為界定為集資詐騙行為。金融犯罪辯護有必要在金融邏輯中發(fā)現法律邏輯,打破傳統(tǒng)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的固化思維。
第四章 非法集資的共犯結構
——劉貝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辯護意見
辯護邏輯 私募基金中的不合規(guī)集資行為是當前非法集資案件的“重災區(qū)”。私募基金中介也存在較大刑事法律風險。辯護實踐中需要強調,私募基金銷售中的中介行為是嫁接、撮合投資者與基金公司完成交易的雙邊溝通、服務,從而達到投資者完成產品購買、基金公司完成產品銷售、中介人獲取傭金的結果,而非單邊的從基金公司的角度單純地銷售產品行為。私募基金銷售中介活動中即使有相當不合規(guī)之處,比如沒有提示投資風險,變相告知投資者保本付息,但這是中介行為過程中的非法因素,不能據此認為相關行為完全基于基金公司利益在單邊從事銷售行為,更不能基于非法承諾保本付息就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第五章 操縱類金融工具行為的司法認定
——郵票交易平臺詐騙案辯護意見
辯護邏輯 此案充分凸顯出金融違規(guī)與犯罪的界限、金融共犯等重大爭議問題。作為辯護律師,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無罪辯護,是對司法正義底線的堅守。
第六章 操縱證券市場罪的行為模式
——李想操縱證券市場案辯護意見
辯護邏輯 操縱證券市場案件應當作行政處罰還是刑法追究,首先的區(qū)別點當然是數額、時間等明確的要素,但在操縱人行為的方法上也要有證據標準的掌握?刂菩徒灰字袑Α案咚娃D”利好信息發(fā)布的“節(jié)奏”掌握中,刑事證據如何精確運用,辯護律師如何區(qū)分信息發(fā)布方式屬于自然的正常經濟行為,還是人為操縱市場的“控制”行為,是需要深入研究的辯護實務問題。
第七章 信息操縱的證明標準與刑法解釋
——涂英尋操縱證券市場案辯護意見
辯護邏輯 在操縱證券市場案件的辯護實務中,需要關注股價波動的不同原因。股價上漲幅度超過大盤或者板塊平均漲幅,可能是由諸多市場因素共同造成的,尤其是小盤股,很容易受到市場游資炒作的影響。因此,在其他重要市場因素介入的情況下,股票價格出現波動實屬正常,這種股價波動也不能歸責于涉案交易者,從而不應當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犯罪。
第八章 虛假申報操縱的定罪量刑標準
——田園奇等操縱證券市場案辯護意見
辯護邏輯 虛假申報操縱案件中情節(jié)是否嚴重、是否特別嚴重的標準需要進一步細化,辯護實務中有必要充分分析其核心要素,即撤單規(guī)模、延續(xù)次數、涉及股票數量、跨越時間、撤單比例等與短期交易緊密關聯的因素。
第九章 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犯罪的司法認定
——星云股份有限公司欺詐發(fā)行股票、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辯護意見
辯護邏輯 傳統(tǒng)刑法理論應當有機地應用于金融犯罪辯護實踐。對于資本市場中的虛假陳述犯罪而言,以連續(xù)財務造假并虛假披露的手段實現并維系股票欺詐發(fā)行上市,前后行為之間系連續(xù)整體,且作為手段共同服務于股票欺詐發(fā)行上市這一目的,前后彼此之間具有牽連關系,應按照牽連犯認定各被告的犯罪行為。
第十章 單位票據詐騙犯罪的司法認定
——中國M銀行SY分行票據詐騙案
展開全部

金融犯罪辯護邏輯:錢列陽.謝杰金融法律實務作品 節(jié)選

金融市場是關于創(chuàng)新、繁榮、泡沫、危機、重建、完善的歷程。在這個體系中,金融犯罪不僅是促生與催化市場欺詐與非理性繁榮的重要誘因,而且是金融市場風險的產物。同時,金融市場與政府調控的復雜性、金融工具的多樣性、金融科技的創(chuàng)新性、金融法律的專業(yè)性等共同決定了金融犯罪的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金融司法,不僅具有顯著的疑難性與爭議性,而且往往受到市場與社會各界的關注。 高效監(jiān)管與控制金融市場中的違法犯罪,是完善金融市場機制與發(fā)揮金融市場支持實體經濟增長積極作用的制度基礎。但是,專業(yè)的金融犯罪刑事辯護也是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利*重要的力量。因此,如何通過公正、合理的立法、執(zhí)法與司法措施提升規(guī)制金融犯罪、保護金融市場的制度效率,一直是法律與金融理論研究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而如何通過專業(yè)的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提升疑難、重大、復雜、涉眾金融犯罪案件的控辯對抗水平,從而幫助整個金融司法系統(tǒng)更為公平、合法、合理、準確地發(fā)現法律事實、做出法律解釋,是金融法律服務市場亟須深刻思索的問題。 本書對該問題的反思性審視與核心意見是:以法律與金融的跨專業(yè)邏輯強化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水平,有助于全方位、多層次、縱深性地從證據分析中發(fā)現法律事實、從法律解釋中闡釋有效辯護意見。 一、金融犯罪辯護邏輯的基礎構造 金融犯罪辯護首先需要遵循刑事案件辯護的基本邏輯,即是針對證據進行全面分析,在此基礎上,證明指控所認定的事實所存在的不能排除的合理懷疑,或者證明直接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實。同時,針對法律適用爭議問題進行刑法解釋,指出指控所依據的定罪量刑規(guī)則在法律及其司法解釋適用上的錯誤或者直接提出對被告人有利且合法合理的司法判斷規(guī)則。辯護詞正是辯護律師從法律文書的角度全面呈現出縝密的辯護邏輯。辯護詞中提出的書面辯護意見,以證據分析為事實基礎,以法律解釋為規(guī)范依據,為被告人提出無罪或者罪輕辯護。辯護的邏輯需要經由書面的辯護詞,以正式、縝密、嚴謹的形式予以表達。 運用邏輯的目的在于向信息表達的接收者有效輸出能夠為其所接受的信息。相應的,辯護的邏輯,其核心目標價值在于向辯護意見所表達的核心對象,即作為信息接收者的法院、法庭、法官(包括陪審員),有效輸出能夠為其所接受的觀點、意見、事實、法律依據及其論證過程,從而*終在判決書中呈現為對辯護意見的采納。盡管在庭審中,辯護邏輯的主要展現形式是辯護人與公訴人之間的質證交鋒與辯論對抗,但基于既定的控辯對抗立場以及審判機關的居中且*終裁決權,辯護邏輯所內涵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信息,其輸出對象顯然主要或者完全不是檢察官或者任何旁聽、關注案件的人,而主要或者只能是法院、法庭、法官。法官對辯護意見的接受、判決書對辯護意見的采納,指引著辯護邏輯的展開。這種目標價值對辯護的邏輯起著決定性、導向性作用,也是維護被告人合法權利的實用性使然。 辯護邏輯的呈現具有基本且客觀的規(guī)范,但其具體的展開勢必同時取決于邏輯主體即辯護人的風格與經驗。本書呈現給讀者的辯護邏輯基礎構造,在風格上可以概括為平實,在經驗上可以概括為實用,即用平實的表達理性分析案件證據、闡述法律適用規(guī)則,以被告人合法權益為導向提出辯護意見而不夾雜任何其他無關甚至是可能引發(fā)利益沖突的意見。應當看到,不同案件的辯護意見在具體內容上不盡相同,但在基本框架上仍然可以歸納出一些平實與實用的共性結構與內容。 (一)辯護觀點 辯護邏輯的核心是對辯護觀點的表達與展開。所以無論是庭審中的語言表達,還是辯護詞的書面陳述,都應當清晰地向法庭闡明觀點。辯護觀點應當緊扣案件事實與法律依據,尤其是針對檢察機關的指控提出辯護觀點,無罪、罪輕等辯護觀點應當簡潔明確。 辯護實踐中會出現以下幾種情形:(1)直接鋪陳具體的若干點辯護意見,而沒有辯護觀點作為統(tǒng)領;(2)用設問的形式概括若干辯護意見的框架,沒有辯護意見作為指引;(3)使用反問的方式表達辯護觀點,意圖加強對指控意見的極其否定與強化辯護意見的力度等。 我們認為,作為一種邏輯的起點,辯護的邏輯應當以辯護觀點作為開始。從邏輯的形式分析,辯護觀點、辯護意見、辯護論證、辯護總結構成了完整的辯護邏輯形式,這與任何自然與社會科學命題、論證、結論的邏輯展開都是相同的。從邏輯的應用分析,辯護觀點的闡明就是為了以*有效率的方式推進法院、法庭、法官接收辯護律師的信息,即辯護人所要進行的是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針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哪些方面持有異議,所要提出的辯護意見可以概括為什么內容。辯護觀點是辯護邏輯的起點與基石。 對于如何表達辯護觀點,辯護實踐中應當注意避免過于簡要與過于復雜兩種極端模式。過于簡要的辯護觀點主要表現為將核心內容表述為例如“被告人陳某某無罪”這樣的單調概括,沒有對支撐無罪的證據要素與法律要點進行提煉。盡管法官能夠在第*時間掌握辯護人采用的是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但沒有任何信息量的辯護觀點會造成信息接收者認為辯護律師觀點唐突、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支撐的印象。過于復雜的辯護觀點主要表現為將具體辯護意見在辯護觀點部分全面鋪陳,然后在具體辯護意見的展開部分重新陳述一遍。盡管復雜且全面的辯護觀點有助于信息接收者全面掌握情況,卻嚴重擠占了后續(xù)辯護意見的時間與空間。尤其是在庭審中,大面積的重復甚至會導致法官以要求不要重復為由合理打斷辯護發(fā)言,造成辯護節(jié)奏的紊亂。 我們認為,在辯護觀點的具體陳述上,應當采用“法律判斷+要素支撐”的簡潔、實用、完整性表達模式。一方面,在表達無罪或者罪輕意見的基礎上,為辯護信息接收者提供*有效率的要素依據;另一方面,有效避免辯護觀點與具體辯護意見在內容上的不必要重復。 例如,在本書“涂英尋操縱證券市場案”辯護意見中,我們提出的無罪辯護觀點是:“現有證據無法充分且確實地證明被告人涂英尋伙同他人‘利用信息優(yōu)勢,發(fā)布不以實際實施為目的的利好公告信息,并在二級市場交易該股,操縱HXSP的交易價格及交易量,情節(jié)特別嚴重’;《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涂英尋觸犯《刑法》第*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屬于適用法律錯誤!边@就清晰地表明無罪辯護觀點的依據是市場操縱犯罪的證據不足與具體法律條文解釋上的錯誤。 (二)辯護結構 辯護的功能發(fā)揮有賴于合理的結構建設,即通過辯護內容的組織、架構呈現出縝密的辯護邏輯進路,使法院、法庭、法官在有限的反應時間內有效獲取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權益的信息。這就要求辯護結構在分析問題的過程中必須思路清晰、層次分明、鞭辟入里,注意對影響全局的重要復雜疑難問題進行明確闡述,而不是糾纏于個別無關緊要的問題。 辯護猶如建筑,其固然可以有千變萬化的造型,但基于材料或者素材所進行的結構類型劃分是相對固定的。建筑按照材料可以劃分為鋼構、混凝土結構、木結構等,相應地,辯護按照素材可以劃分為程序辯護、事實(證據)辯護、法律辯護。因此,無論辯護的內容、樣態(tài)、造型如何衍生與變化,辯護的結構萬變不離其宗,客觀上都按照程序、事實(證據)、法律層面的依次展開。程序是實體定性與定量的基礎;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是法律適用的前提。 程序辯護(尤其是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主要集中在庭前會議,在法官的主持下,辯護律師主要就相關案件中的程序性(違法)問題發(fā)表意見,提出相關程序性申請,如回避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司法鑒定申請等。對于程序性(違法)問題,如果在法官主持的庭前會議上已經形成本次審判中的裁定意見,辯護律師不宜在庭審中重復與糾纏,相關異議可以在辯護詞或者相關書面意見中專門提出或者進行重申。事實(證據)辯護應當圍繞證據“三性”以及證據的證明目的與內容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實,并在辯護人認定的法律事實的基礎上展開對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辯護。 (三)辯護意見 辯護意見是辯護邏輯的核心內容,是通過不同的事實與法律層面論證辯護觀點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辯護意見應當從具體案件中的疑難與爭議問題出發(fā),“就事論事”,避免無關的事實堆砌與空洞的法律理論“升華”。相關意見內容需要有效概括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重要證據與事實,偏離證據確實、充分標準的起訴事實依據,提出符合司法規(guī)則的法律解釋,切忌憑空生造、錯誤套用法律理論。辯護意見的語言建議平實、易懂,但不流于平庸,符合司法活動的語言習慣。 辯護觀點或者總體性的辯護意見需要由若干具體的辯護意見展開。落實到每個具體的辯護意見,無論是證據分析與事實認定,還是法律意見的解釋與提出,無論是一個層次的論述,還是多個層次的推進,都應當使用簡潔、確定、明晰的判斷句式。 以下文“劉貝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法律辯護意見的節(jié)錄為例: …… (四)辯護結論 辯護邏輯的終點是辯護結論,其并非簡單地對辯護觀點的重申,也不是對辯護意見的堆砌與重復,而是對辯護信息的接收者,即法院、法庭、法官所表達的訴求進行簡潔歸納,實際上就是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作出無罪或者罪輕的判決。辯護結論應當明確,事實與法律邏輯應當與辯護觀點保持一致性(再次注意不是內容上的重復性),相關訴求或者司法路徑能夠解決本案中的疑難問題,甚至能夠為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審判工作提供一種合法且合理的出路。 二、金融犯罪的跨學科、跨專業(yè)辯護邏輯 從我國金融市場的法律體系分析,《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商業(yè)銀行法》《保險法》《信托法》等構成了金融市場*重要法律規(guī)范體系。金融市場的實際運作隨著借貸、證券、期貨、衍生工具等金融產品的創(chuàng)新與市場交易技術的發(fā)展而呈現出不同的法律規(guī)則。金融法所規(guī)定的刑事罰則是對于逾越社會容許界限的犯罪行為作出的*為嚴厲的刑事制裁。金融刑法是對金融交易行為自由、金融行業(yè)發(fā)展自由、公民人身自由與法人經營行為自由的*嚴厲的限制。金融市場法律制度在法律學科體系內的差異化專業(yè)性(金融法與刑法的專業(yè)差異)與經濟學的交織以及金融市場自身的技術性,共同決定了金融犯罪刑事辯護必須建筑于法律與經濟深度跨學科、跨專業(yè)解釋的基礎之上。 然而,傳統(tǒng)犯罪或者一般經濟犯罪辯護,不僅較難對金融犯罪行為提供一個精致且有效的辯護框架,而且難以在實體內容上做出符合市場真實現狀的合法有效辯護。 其一,傳統(tǒng)犯罪或者一般經濟犯罪辯護主要聚焦于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體系中的規(guī)則闡釋,在結合前置性金融法律規(guī)范的特有規(guī)則進行辯護方面,本身就具有一定困難。 其二,金融法律服務的核心是非訴訟業(yè)務和金融商事爭議解決,其實踐主要集中在金融產品發(fā)行與交易的法理與規(guī)則,較難兼顧金融犯罪的內容。學科知識的限制造成金融法律實務本來就已經較難闡釋作為金融法律制度經濟基礎的金融市場以及相關金融原理,與金融市場機制相隔更遠的刑事辯護法律實務在了解與解釋市場問題時就會顯得更為困難。 其三,傳統(tǒng)刑事辯護基于學科限制因素難以有效傳遞金融與市場原理方面的信息,便可能較難契合金融市場實務操作,無法觸及金融市場原理、金融犯罪機理、金融刑法本質等問題,容易導致金融犯罪辯護與真實市場發(fā)展以及趨勢脫節(jié)。 從本書相關金融犯罪案件的辯護邏輯與內容來看,嘗試作出以下努力: 其一,對金融犯罪案件的證據分析方式進行優(yōu)化,力圖在紛繁龐雜的卷宗中清晰梳理案涉行為的金融本質與法律實質;甚至在個別重大疑難案件中,探索出指控的犯罪行為以及社會危害的制度與經濟根源。 其二,在金融犯罪案件實體辯護中,不僅呈現出刑法適用問題的抗辯,而且對前置性金融法律規(guī)則進行深度延伸。 其三,在金融犯罪刑事辯護中強化金融法與金融刑法的知識與信息貫通,在法律內部實現金融法與刑法之間的部門法知識溝通與流動。 其四,突破傳統(tǒng)案件或者一般經濟犯罪辯護局限于法律規(guī)范層面的解釋,使用金融原理檢驗經濟刑法解釋的合理性,以經濟原理分析相關金融刑法規(guī)范解釋的有效性。 其五,反思經濟學原理與金融市場實務對于解釋金融市場犯罪行為的價值,深入案涉行為的金融機理與法律實質剖析案件的危害根源,分析金融市場刑法規(guī)范對于市場效率的影響,*終促使金融司法由法律與經濟整合性的觀點思考金融市場的違法犯罪問題及其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配置的應得刑罰或者非犯罪化措施。 金融犯罪刑事司法實踐工作(偵查、起訴、審判、辯護等)在大多數情況下還是由接受過傳統(tǒng)法律學習與訓練的實務人員擔任。即使在具有金融專業(yè)化辦案的行政、司法機構以及律師事務所,能夠均衡刑事法律適用與金融市場專業(yè)知識的人力資源仍然比較有限。從目前的現狀來看,金融犯罪案件中的法律從業(yè)人員的經濟與金融專業(yè)知識,似乎還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這在一定程度上源于金融犯罪理論與實踐未能合理、適量地導入經濟理論與資本市場實踐經驗的信息灌輸與自主探討。 由于金融原理、財務知識、統(tǒng)計工具、資本市場核心概念等方面專業(yè)知識的缺乏,司法實務人員有時可能無法辨識金融犯罪與一般財產犯罪、普通經濟犯罪以及其他金融犯罪之間的實質性差異,在忽略金融商品發(fā)行與交易規(guī)則的經濟基礎、金融市場違法犯罪行為機理的同時,造成司法實務(偵查、審查起訴、辯護、法院判決等)趨于經驗化、常識化、易受一般公眾情緒影響化,脫離金融市場實際,與金融專業(yè)人員的基本判斷不一致。 市場與制度、經濟學與法學、金融實務與金融犯罪辯護等司法實務之間出現錯位與落差的關鍵原因在于,目前尚未建立起一種*基本的認識——金融犯罪行為固然應當接受刑法規(guī)范的評價,但金融刑法以及相關刑事司法解釋源于《公司法》《證券法》《商業(yè)銀行法》《保險法》《信托法》等金融市場法律規(guī)則,而這些與金融商品發(fā)行與交易有關的市場規(guī)則又源于金融市場與市場行為。因此,只有導入經濟理論與金融市場實踐經驗,金融犯罪刑事辯護實務才有可能接近或者契合市場實際情況。 經濟原理、金融市場實務操作、上市公司治理等知識與信息的導入,有助于金融犯罪辯護向裁判者傳輸金融市場行為在實質層面上的經濟內涵,避免單一化的法律判斷脫離經濟基礎與金融市場現實。經濟原理與金融市場實務規(guī)則的引入,能夠極大地豐富辯護意見中金融市場、數量經濟等分析視角,有助于為金融司法裁判者提供理解金融市場行為(犯罪行為)所**的金融邏輯基礎。 三、強化金融犯罪辯護邏輯的縱深性與實效性 研究金融犯罪*為有效的方法之一是法律與經濟分析方法,其實質是將法學與經濟學這兩門不同的學科及其研究方法整合在統(tǒng)一的邏輯框架下針對作為跨越法律與經濟(金融)的行為或者現象——金融犯罪——進行縱深性與跨學科性的解釋。金融犯罪刑事辯護實務也有必要深度運用上述方法加強辯護邏輯的縱深性。 本書中所呈現的金融犯罪案件辯護觀點、意見、論證等,不局限于對相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進行規(guī)范分析,或者僅僅在法律層面孤立地分析無罪、罪輕辯護,而是以案涉及的金融市場與市場行為為中心,對金融犯罪行為的實質與機理展開深度解析,基于金融原理與金融市場現實特點提出辯護意見。 金融犯罪辯護需要對金融犯罪行為的經濟機理與法律規(guī)制問題進行統(tǒng)籌與兼顧,重視金融刑法解釋觀點對金融市場的影響以及市場現實對金融市場法律制度的制約,同時也有必要從辯護的角度強調金融司法對于市場的現實效果,通過經濟分析工具對刑法介入的實際效果進行市場化的評價。在辯護實體效果上,確保金融犯罪辯護的法律解釋觀點契合被告人權益維護與真實的金融市場制度保護需求。 在金融犯罪辯護中強調法律與經濟分析方法對于強化辯護邏輯縱深性的作用,是由金融犯罪這一辯護對象的現實特點所決定的,即金融犯罪問題尤為適合且極有必要重點以法律與經濟分析方法進行深度解構,并且法律與經濟在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領域存在明確的客觀性交集。金融市場法律規(guī)范以及相關制度設計對于金融市場、金融行為、金融實務、金融參與者具有活動規(guī)范的效力與經濟效益上的影響;經濟、金融理論與實踐的分析框架、范式、標準等能夠對金融市場法律制度作用于金融領域的效用進行客觀地評價與解釋。 在刑事辯護中,以金融市場法律制度為框架分析作為金融問題的金融犯罪,有助于從宏觀層面發(fā)現當前法律制度與金融司法實踐對于保障金融市場是否具有效率,并在此基礎上評估當前案件中的定罪量刑觀點是否合理。以金融理論與實踐為工具分析作為法律問題的金融犯罪,有助于在刑事辯護中對金融市場法律制度做出符合金融實際與金融原理的解釋,促進金融司法實踐對金融犯罪問題作出更為專業(yè)的解釋。 本書中呈現的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案例,均是直奔金融犯罪實質內涵解構與法律監(jiān)管疑難問題、政策、規(guī)則、改革方向重構等核心主題,并圍繞執(zhí)法、司法實踐中真實發(fā)生的重大疑難判例進行深度論證與剖析,秉持問題意識,提出實用性的辯護意見與論證。 筆者長期從事金融司法實務工作,辦理了徐翔操縱證券市場案、“滬港通”市場操縱第*案、欣泰電氣欺詐發(fā)行股票案、涉案金額600余億元P2P集資詐騙等一系列有影響的金融犯罪案件,具有豐富的金融司法實踐經驗。從全書的內容中可以看到,筆者基于其金融司法經驗,力圖對證券期貨犯罪偵查、審查起訴、控辯意見對抗、法院裁判等工作機制與程序運作進行深度分析,加深讀者對證券期貨犯罪實務問題的理解。 綜上所述,本書的價值在于深度反思當前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中法律實務的具體措施,從而提升金融市場資源優(yōu)化配置與市場競爭效率、投資者權益保障力度、市場流動性平衡程度,形成有效整合市場與制度、真實反映金融實務與法律實踐現實需求、效率性與公平性保障兼顧的政策、原則以及規(guī)則體系。 …… 基于上述刑事辯護的基本邏輯結構(辯護觀點、辯護結構、辯護意見、辯護結論),以及金融犯罪刑事辯護的特有方法與規(guī)則,我們精選了近十年來承辦的重大、疑難、復雜、新型金融犯罪案件,以辯護律師*為重要的書面工作——辯護詞為核心,緊緊圍繞作為刑事辯護核心問題的證據與法律,從事實邏輯與法律邏輯出發(fā),嘗試還原*為真實的金融犯罪辯護實務,同時提煉刑事程序法律與實體刑法規(guī)則的理論要義。本書中的相關案件覆蓋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司法實踐中多發(fā)、常見、重要且在法律適用層面存在諸多爭議的金融犯罪行為類型。相關辯護詞充分運用證據規(guī)則認定事實,深入闡釋金融刑法原理提出辯護意見,依法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我們期待能夠為讀者們提供一種關于金融犯罪辯護邏輯的實踐經驗分享與金融刑法理論探索。 應當看到,本書作為一種研究,顯然也有其局限性,但其透過金融犯罪案件中的刑事辯護工作,探索金融犯罪實質,對其內在機理進行深度解構,嘗試從外部性的法律制度切入,洞察內部性的市場行為缺陷,實屬當前刑事辯護理論研究與實務亟須突破的方向。筆者期待今后能夠在這一領域繼續(xù)深入探索,從法律與金融的跨界互動中,助力中國金融法治建設。

金融犯罪辯護邏輯:錢列陽.謝杰金融法律實務作品 作者簡介

錢列陽,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人、主任,資深刑事辯護律師。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法律專業(yè)委員會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刑事業(yè)務委員會委員;中國行為法學會司法分會副會長。曾承辦:“中國私募第*人”徐某操縱證券市場案;e租寶張某集資詐騙案;原鐵道部部長劉某受賄、濫用職權案;劉某涉稅案;廈門遠華公司走私案等多起在國內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2003年度被譽為中國律師界十大新聞人物;2005年被評為“中國律師·風云榜”十大風云律師獎;2006年、2007年被評為*佳專業(yè)委員會主任;2008年被評為“中國力量·第七屆中國時代”十大卓越人物;2011年榮獲“第四屆刑辯論壇暨2011刑事辯護高峰會優(yōu)秀刑事辯護律師”稱號;2015年被譽為 ALB 2015年中國十五佳訴訟律師。 謝杰,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博士后,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客座研究員、富布萊特學者;兼任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期貨交易所監(jiān)察委員會委員,上海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刑法與刑事辯護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等;主要研究方向為金融監(jiān)管與金融犯罪、法律經濟學、經濟刑法等。

商品評論(0條)
暫無評論……
書友推薦
返回頂部
中圖網
在線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