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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教程/胡紹雨,蒙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4236038
- 條形碼:9787564236038 ; 978-7-5642-3603-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際稅收教程/胡紹雨,蒙強 內容簡介
本教材力圖反映靠前稅收學科的基本原理和理論,并輔之以大量的實際案例,兼顧靠前經濟關系的新發(fā)展。包括如下主要內容:詳細分析靠前重復征稅的原因,介紹避免重復征稅的主要方法以及約束靠前重復征稅外延擴大的靠前規(guī)范;探討靠前避稅逃稅的特點、具體途徑和在中國的特殊表現形式,概要闡述了各國防止避稅的方針策略,特別說明了反濫用靠前稅收協(xié)定規(guī)則、反資本弱化規(guī)則、避稅地對策稅制、轉讓定價稅制和受控外國公司法律制度等;論述了國民待遇原則的內涵和涉外稅收政策的選擇思路,分析了靠前稅收執(zhí)法和國家責任。
國際稅收教程/胡紹雨,蒙強 目錄
**章 國際稅收導論
**節(jié) 國際稅收的產生和發(fā)展
第二節(jié) 國際稅收的概念
第三節(jié) 主要稅種概述
第四節(jié) 國際稅收的研究對象和范圍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第二章 國際稅收管轄權
**節(jié) 稅收管轄權的概念與原則
第二節(jié) 地域稅收管轄權
第三節(jié) 居民稅收管轄權
第四節(jié) 公民稅收管轄權
第五節(jié) 各國稅收管轄權的實施情況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第三章 國際重復征稅
**節(jié) 國際重復征稅概述
第二節(jié) 國際重復征稅的發(fā)生和擴大
第三節(jié) 對所得的國際重復征稅
第四節(jié) 對財產的國際重復征稅
第五節(jié) 對商品的國際重復征稅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第四章 國際重復征稅的避免和免除
**節(jié) 避免和免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意義
第二節(jié)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一般國際規(guī)范
第三節(jié) 免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方式、思路及原則
第四節(jié) 免稅法
第五節(jié) 扣除法
第六節(jié) 抵免法
第七節(jié) 稅收饒讓抵免
第八節(jié) 納稅人申請避免或免除國際重復征稅的相互協(xié)商程序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
第五章 國際節(jié)稅和國際稅收籌劃
第六章 國際避稅和逃稅
第七章 反國際避稅和逃稅
第八章 國際稅收競爭與協(xié)調
第九章 國際稅收協(xié)定及其爭端解決機制
第十章 國際稅收相關問題概述
附錄 國際稅收案例選編
參考文獻
國際稅收教程/胡紹雨,蒙強 節(jié)選
《國際稅收教程》: 二、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確定所得的來源,對正確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是十分重要的。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的國家,確定非居民對本國是否有納稅義務時,首先要確定這個非居民是否有來源于本國境內的財產。對非居民取得的一筆所得究竟產生于何處,有時很難進行判斷,因此往往容易引起國家之間的利益糾紛,國際社會必須確立各國都比較容易接受的關于判斷收入來源地并根據這一判定進行征稅的標準和原則。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的國家,對非居民的所得要判定其來源是境內還是境外,對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可征稅,對于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則不可以征稅。對于區(qū)分非居民所得是來源于境內還是境外,不僅是確定一個非居民對本國是否有納稅義務的前提,而且對居民而言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對居民的所得而言,雖然不區(qū)分其境內所得還是境外所得都要征稅,但在采取稅收抵免方法減除雙重征稅時,對居民要將其境外所得的已納稅款從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除。所以,確定所得的來源,對正確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也是非常重要的。 對于不同種類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和征稅規(guī)則是不同的,下面對這一問題進行具體闡述! 。ㄒ唬╆P于經營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經營所得,又稱營業(yè)利潤,是指工業(yè)、交通運輸業(yè)、農業(yè)、林業(yè)、養(yǎng)殖業(yè)、金融業(yè)和服務業(yè)等,通過進行企業(yè)性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所得。在企業(yè)經營活動國際化的情況下,生產的所在地、購銷貨的成交地、交貨地、收付款地等,可以在不同國家的境內進行。一個國家對本國居民取得的來自本國境內的所得,是不難確定其來源的,但困難在對于非居民取得的營業(yè)所得,在什么條件下,在多大程度上,算是來源于他國境內而不能對之征稅。為了明確劃分營業(yè)所得的來源,各國提出了不同的判別原則和標準,其中某些原則和標準因其獨具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已經逐漸演變成通行的國際慣例,寫入了不同的稅收協(xié)定范本,用以指導有關國家對跨國營業(yè)所得征稅權的協(xié)調。目前,各國判定經營所得的來源地,主要有以下兩種標準: 1.常設機構標準 為了明確營業(yè)利潤來源地,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在1963年擬定的《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xié)定范本》中正式使用了“常設機構”這個概念,用以作為確定營業(yè)利潤來源地的標準。所謂常設機構,是指企業(yè)在一國境內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yè)場所。常設機構具有以下三個特征:**是要有一個營業(yè)場所,如房屋、場地或機器設備等設施,這種營業(yè)場所并沒有任何規(guī)模上的限制,也不論是自有的還是租賃的;第二是這一場所必須是固定的,即有確定的地理位置,且有一定的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設的場所;第三是通過這一機構進行的活動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 〕TO機構在國際稅收,尤其在國際稅收協(xié)定中,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概念。一般來說,在采用常設機構的國家,是以常設機構的存在與否作為對非居民營業(yè)所得征稅與否的分水嶺。如果一個居民在收入來源國(非居民國)設有常設機構,并且經營所得來自常設機構,該國就可以判定這筆所得來源于本國境內,就可以對其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進行征稅! 〕TO機構的范圍一般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yè)場所、礦場、油井、氣井、采石場或其他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建筑工地等。由于對常設機構的判定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大部分國家在稅法中以列舉的辦法來明確常設機構的范圍! Ψ蔷用竦慕洜I所得是否來源于本國境內的確定標準,除了主要看是否有常設機構外,一些國家還結合運用了一些其他的標準。例如:法國公司所得稅法規(guī)定,除在法國設有常設機構外,凡在法國經常從事經營活動,或在法國境內進行結束形態(tài)的商品交易活動的非居民公司,由此取得的所得,在法國都負有納稅義務。英國、澳大利亞、墨西哥等國家的稅法中也有相似的規(guī)定。但是有無常設機構仍是這些國家的一項*重要、*基本的判定標準! ∷脕碓磭鴮I業(yè)利潤的課稅原則是,只有跨國法人在其境內設有常設機構才能課稅。因而在運用常設機構這一概念來確定所得來源地的同時,又派生出了一個常設機構的利潤如何確定的問題。常設機構只是總機構或總公司的派出機構,本身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但各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xié)定都將常設機構作為一個獨立的機構或企業(yè),要求按照正常交易的方式與其總機構進行經濟交往。在進行判定時,通常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在確定常設機構營業(yè)利潤范圍的時候,通常有以下兩種原則: **,歸屬原則。常設機構所在國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課稅,只能以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營業(yè)利潤為課稅范圍,而不能擴大到該常設機構所依附的對方國家企業(yè)來源其國內的營業(yè)利潤。由于各國在稅法和國際稅收協(xié)定中都將常設機構作為一個獨立的機構或企業(yè),所以都要求它按照正常交易的方式與其總機構進行經濟往來,即應當按照“獨立核算原則”計算其營業(yè)利潤,并按照實際取得的營業(yè)利潤向其所在國納稅。所以,這種方法也稱為實際所得法,并已經得到國際社會的公認。在我國與英國、美國、日本、法國等國家簽訂的雙邊稅收協(xié)定中,對跨國經營所得的課稅范圍,均采用歸屬法來加以確定。 第二,引力原則。常設機構所在國除了以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營業(yè)利潤為課稅范圍以外,對并不通過該常設機構但經營的業(yè)務與該常設機構經營的相同或類同,其所取得的所得,也要歸并到該常設機構中合并征稅。采用這種方法將擴大常設機構所在國的征稅范圍,也有助于防止跨國納稅人利用國際稅負差別進行避稅。但從稅務管理的角度看,引力法在具體執(zhí)行上存在一定的困難,因為來源國(常設機構所在國)很難控制和掌握非居民企業(yè)未通過常設機構而自行開展的營業(yè)活動及取得的相應利潤。關于引力法,曾經得到《聯合國范本》的考慮,但并未被《經合組織范本》所采納!督浐辖M織范本》反對采用引力法的理由是:認為這一方法不適當地擴大了地域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范圍,不利于跨國公司精簡機構。因此,引力法適用的范圍較歸屬法狹窄,一般需要由有關的國家協(xié)商確定! ∨e個例子來說明一下歸屬法和引力法的使用。例如,A國居民公司甲公司向B國銷售一批洗衣機,取得營業(yè)所得5萬美元。如果甲公司是由本公司將這批洗衣機直接銷售給B國進口商的,那么,B國不能認為這5萬美元的營業(yè)所得是來自于B國的。 如果甲公司在B國設有分公司乙公司(乙公司應認定為甲公司在B國設立的常設機構),甲公司通過乙公司銷售洗衣機,獲得營業(yè)所得5萬美元。另外還通過B國的丙公司銷售電冰箱,丙公司與甲公司沒有任何附屬或控制關系,因此是一家獨立代理人,取得營業(yè)所得1萬美元。那么,按照歸屬原則,B國將對歸屬于乙公司的洗衣機營業(yè)所得5萬美元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進行征稅;而按照引力原則,B國不但可對歸屬于乙公司的洗衣機營業(yè)所得5萬美元進行征稅,還可以對并沒有通過乙公司銷售,但與乙公司經營同類商品獲取的電冰箱營業(yè)所得1萬美元一起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進行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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