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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概論 版權信息
- ISBN:9787552033236
- 條形碼:9787552033236 ; 978-7-5520-3323-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概論 內容簡介
本書內容包括: 法律的起源與初步發(fā)展 ; 中國法律思想史 (上) ; 中國法律思想史 (下) ; 中國法律制度史 (上) ; 中國法律制度史 (下) ; 出土簡牘法律資料 ; 歷代典籍與法律文獻等。
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概論 目錄
緒論1
一、 文化的含義與特征1
二、 文化與法律文化2
三、 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概述6
四、 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學習9
**章法律的起源與初步發(fā)展11
**節(jié)法律的起源11
一、 遠古法律的萌芽11
二、 夏商刑法12
第二節(jié)周代法律制度14
一、 周禮與宗法制14
二、 周代的刑法16
三、 春秋戰(zhàn)國的法律改革20
第二章中國法律思想史(上)23
**節(jié)儒家法律思想23
一、 孔子與儒家的創(chuàng)立23
二、 孟子與荀子的貢獻26
三、 儒家的禮治思想28
四、 儒家的德治學說30
五、 儒家的人治理論31
第二節(jié)墨家與道家法律思想32
一、 墨子與墨家法律觀32
二、 老子、莊子及其著作34
三、 道家法律思想36
第三節(jié)法家法律思想40
一、 商鞅與韓非40
二、 法家的法律觀41
三、 法家的變法論43
四、 法家的法治論43
五、 法家的專制論45
第四節(jié)秦漢法律思想的演變47
一、 黃老學派的淵源與發(fā)展47
二、 漢初黃老學說的統(tǒng)治51
三、 西漢前期的儒道互絀55
四、 封建主流法律思想58
五、 西漢中期到東漢的法律思想60
第三章中國法律思想史(下)67
**節(jié)魏晉至唐代法律思想67
一、 三國刑名法術思想67
二、 魏晉玄學法律觀69
三、 唐初統(tǒng)治集團法律思想71
四、 唐代中期關于禮刑的爭論73
第二節(jié)宋元明清法律思想75
一、 北宋執(zhí)法與改革思想75
二、 朱熹及其理學法律觀76
三、 少數民族政權改革思想79
四、 明清之際變革思想80
第三節(jié)晚清法律改良與革命思想83
一、 鴉片戰(zhàn)爭時期富國強兵思想83
二、 洋務派改良法律思想84
三、 康有為等維新變法思想86
四、 孫中山民主革命思想89
第四章中國法律制度史(上)93
**節(jié)初具規(guī)模的秦漢法制93
一、 秦漢的主要法律93
二、 秦漢的法律形式95
三、 秦漢法律的內容與特征9
四、 秦漢司法制度98
第二節(jié)割據中的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制100
一、 三國兩晉南北朝立法100
二、 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101
第三節(jié)封建社會鼎盛時期的隋唐法制103
一、 隋唐立法與《唐律疏議》103
二、 唐律關于刑事關系的主要規(guī)定106
三、 唐律關于民事關系的規(guī)定107
四、 唐代司法機關與訴訟程序109
第四節(jié)民族關系變化中的宋遼金元法制111
一、 宋代法律的制定111
二、 宋代法律內容與司法112
三、 遼金的法律制度115
四、 元代法典與司法117
第五節(jié)日趨嚴密繁瑣的明清法制118
一、 明清立法概況118
二、 明清法律的內容119
三、 明清司法制度122
第五章中國法律制度史(下)125
**節(jié)風雨飄搖中的晚清法制125
一、 晚清司法主權的喪失125
二、 清政府的預備立憲126
三、 清末新政與官制改革127
四、 清末修律129
第二節(jié)錯綜變幻的民國憲政130
一、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30
二、 北洋政府的立憲活動131
三、 國民黨統(tǒng)治時期的立憲活動133
第三節(jié)進步與保守混雜的民國法律134
一、 刑法134
二、 民法135
三、 司法制度與訴訟法135
第四節(jié)戰(zhàn)火中成長的革命根據地法制138
一、 《憲法大綱》與其他憲法性文件138
二、 土地法、勞動法、婚姻法與刑法139
三、 司法制度141
第六章出土簡牘法律資料143
**節(jié)早期西部地區(qū)漢簡的發(fā)現143
一、 20世紀初新疆與甘肅出土的漢簡143
二、 居延漢簡與新簡的出土145
第二節(jié)各地簡牘的陸續(xù)發(fā)現148
一、 戰(zhàn)國簡的發(fā)現與整理148
二、 各地秦簡的發(fā)現與整理149
三、 各地漢簡的發(fā)現與整理151
第三節(jié)簡牘形制與法律內容157
一、 簡牘形制與簡牘學157
二、 官爵設置與吏治的規(guī)定159
三、 刑事犯罪的規(guī)定160
四、 經濟秩序的規(guī)定161
五、 戶籍、賦稅與徭役的規(guī)定163
六、 邊塞與戍卒的規(guī)定164
第七章歷代典籍與法律文獻168
**節(jié)先秦經典類168
一、 儒家經典類168
二、 墨家、道家經典類172
三、 法家、兵家類173
四、 歷史著作與雜家類174
第二節(jié)歷代思想學術類174
一、 儒學正統(tǒng)類174
二、 諸子文集類175
三、 理學與異端類177
四、 晚清變革類178
第三節(jié)歷史典籍類179
一、 兩漢史籍179
二、 三國兩晉南北朝史籍180
三、 隋唐五代宋遼金史籍181
四、 元明清史籍183
五、 通鑒類史籍184
第四節(jié)法典與制度類184
一、 法典類184
二、 會要類186
三、 通典、通考、會典類187
四、 官制禮制與詔令類188
第五節(jié)其他文獻類189
一、 字書、家訓類189
二、 筆記、案獄類190
三、 匯編、類書、叢書類191
四、 近代以來著作192
第八章文學藝術中的法律因素195
**節(jié)詩歌謠諺中的法律文化195
一、 《詩經》中的法律文化195
二、 文人詩與法律文化198
三、 民間諺語中的法律文化201
四、 韻文歌訣與法律宣講203
第二節(jié)傳統(tǒng)戲曲中的法律文化206
一、 一枝獨秀的包公戲206
二、 傳統(tǒng)戲曲中情理法的沖突210
第三節(jié)公案小說的法律因素215
一、 公案小說的歷史215
二、 公案小說中的審案情節(jié)216
三、 古典小說中的判詞218
四、 作為史料的文學作品219
第九章傳統(tǒng)宗族制度221
**節(jié)宗族的組織與事務221
一、 宗族概念、祠堂與組織221
二、 宗族事務與族產223
三、 宗族與地方秩序225
第二節(jié)宗族繼承制度227
一、 宗祧繼承與立嫡227
二、 立嗣、立繼、命繼與兼祧228
三、 擇立外姓的方式230
四、 財產繼承的形態(tài)232
第三節(jié)族規(guī)效力與族譜內容235
一、 整飭門戶的族規(guī)235
二、 辨別源流的族譜239
第四節(jié)近代宗族觀念與制度變革244
一、 西風東漸對宗族的影響244
二、 民國時期宗族觀念與立法246
三、 傳統(tǒng)宗族在近代的變化248
第十章歷代社會秩序的管控251
**節(jié)預防爭斗強橫251
一、 抑制嬉鬧撒潑251
二、 禁絕驕橫逞兇253
三、 防范爭奪挑釁256
第二節(jié)上下溝通疏達民意258
一、 上下溝通258
二、 疏達民意259
第三節(jié)基層預警防范260
一、 治安戒備與稽查260
二、 街市柵欄與夜巡262
第四節(jié)德主刑輔倫理教化263
一、 處理案件兼顧情理263
二、 倫常道德曉諭說服270
三、 酌處代親受刑為親復仇案274
四、 判案體現誠信教化277
五、 引導兩造調解息訟279
第十一章近代秘密社會283
**節(jié)近代秘密社會的形成283
一、 洪門的起源與發(fā)展283
二、 青幫的興起與演變286
三、 近代幫會與城市288
四、 近代幫會的主要首領289
第二節(jié)近代秘密社會的犯罪與外部關系292
一、 近代幫會的犯罪292
二、 近代幫會的外部關系294
第三節(jié)近代秘密社會的內部規(guī)則299
一、 幫會秘籍299
二、 幫會內部等級與入會300
三、 幫規(guī)的主要內容302
第四節(ji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與黑社會犯罪的斗爭304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打擊黑社會勢力304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取締社會丑惡現象306
三、 改革開放以來對黑社會犯罪的刑事政策308
后記313
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概論 節(jié)選
唐代中期關于禮刑的爭論 唐代中期君主侫佛崇道。經過安史之亂的巨變,佛道盛行,藩鎮(zhèn)興起,中央集權衰落,迫切需要以儒家學說反對佛、道,在思想上論證儒學道統(tǒng),說明禮教的合理與永恒,在政治上實施改革,補苴罅漏,維護中央集權與君主的專制地位。 韓愈(768—824),字退之,河南河陽(今孟陽)人,唐代思想家、文學家。其先世曾居昌黎,韓愈也自稱昌黎人。25歲中進士,任監(jiān)察御史,因諫迎佛骨被貶至潮州,后任吏部侍郎等。有《韓昌黎集》。 為了與當時勢力膨脹的佛教相抗衡,韓愈提出了從堯、舜、禹、湯、文、武、周公至孔、孟的“道統(tǒng)”,也就是儒家正統(tǒng)傳承關系。他以儒家道統(tǒng)的繼承人自居,“以興起名教,弘獎仁義為事”,宣揚儒家綱常名教,并且聲稱儒家道統(tǒng)到孟子就中斷了,他自己的歷史使命就是要恢復和發(fā)揚儒家道統(tǒng)。韓愈繼承董仲舒的“性三品”說,認為堯舜禹湯等圣人生來就有善性,中間階層的性是中品,小人是下品的惡性。他聲稱對下品不堪教化,只能用刑罰加以懲處,從而論證了對人民施加暴力與酷刑的合理性。在治國問題上,韓愈承襲了儒家禮法兼用、德禮為先的主張,要求“以德禮為先,而輔之以政刑”。憲宗元和六年(811),發(fā)生了梁悅為父報仇而殺秦杲的案件。朝廷要求群臣議論。韓愈認為,依據儒家經典,允許孝子為父復仇;依據國家法律,則殺人者當死。他主張由臣下根據具體情況區(qū)別對待,“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旨)矣”,由此統(tǒng)一禮法,避免倫常道德與法律之間的沖突。 柳宗元(773—819),字子厚,原籍河東解(今山西永濟)人,唐代思想家、散文家。21歲中進士,任禮部員外郎,參與永貞革新,失敗后先后被貶至永州(今湖南零陵)、柳州(今屬廣西)。有《柳河東集》。 柳宗元具有樸素唯物觀,認為天地、陰陽、元氣和瓜果、草木一樣,都是物質,沒有意志,“天人不相預”,天不能賞罰人類功過。他論述了國家與法律的起源,認為國家與法律不是一開始就有,而是社會發(fā)展的必然之“勢”,也就是社會環(huán)境的發(fā)展逐步造成的。為了防止人們爭奪財富,“必就其能斷曲直者而聽命焉”;“由是君長刑政生焉”。他批判了“賞以春夏而刑以秋冬”的賞罰時令說,認為“賞務速而后有勸,罰務速而后有懲”,才能提高執(zhí)法效率。當時有徐元慶替父報仇,殺了仇人又向官府自首。按照刑法,殺人者死;按照禮教,為父報仇合乎孝義。柳宗元認為,如何處置徐元慶,要根據徐父是否犯罪。如果徐父本來因罪被官吏所殺,徐元慶為父報仇就沒有道理,官府應該嚴格執(zhí)法;如果徐父是被官吏冤殺,徐元慶為父報仇則符合禮義,應該加以表彰。因此,他強調定罪量刑既要合法,又要合乎情理,“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 白居易(772—846),字樂天,唐代思想家與詩人,出生于新鄭(今屬河南),貞元進士,曾任杭州刺史、蘇州刺史等,晚年居洛陽,自稱香山居士。 白居易的思想,以儒家為主,兼采儒、法的特點。他說:“刑者,禮之門;禮者,道之根。知其門,守其根,則王化成矣!敝挥腥寮业亩Y,才是“王化”的根本。他總結了歷代統(tǒng)治經驗,提出刑、禮、道三者“迭相為用”的觀點,認為刑“可以禁人之惡,不能防人之情”;禮“可以防人之情,不能率人之性”;道“可以率人之性,又不能禁人之惡”。只有交替使用三者,才能使“王者之化”成功。此外,白居易還提出了幾個具體觀點與舉措。**是防止“朝出夕改,晨行暮止”,做到“準法科罪”。 第二是慎選司法官吏,建議朝廷提高法律的地位,“懸法學為上科”,“升法直為清列”, 選拔明習律令、謹慎治獄的人才從事司法。第三是反對恢復肉刑。針對漢代以來不少人提出恢復肉刑的觀點,白居易堅決反對,認為這些復古的觀點是“反今之宜”,不符合“輕重適時變,用舍順人情”之意,體現出他反對冥頑泥古、主張法律隨時代而進步的思想因素。
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概論 作者簡介
程維榮,上海市人。畢業(yè)于華東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從事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文化的教學與研究。曾為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憲法室主任。著譯有《中國審判制度史》《中國近代行政法》《日本學者研究中國法制史成果選譯》等。 胡譯之,青海省人。畢業(yè)于北京大學、上海社會科學院、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從事中國法制史、中西法律文化的教學與研究,發(fā)表論文多篇,F為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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