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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案例指導與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案例指導與參考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時間:2021-12-01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321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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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案例指導與參考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3561
  • 條形碼:9787510933561 ; 978-7-5109-3356-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案例指導與參考 內容簡介

  《*高人民法院物權案例指導與參考(第二版)》系《*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與參考叢書》之物權案例分冊,全書對物權案件進行了分類梳理。全書按將所收錄案例分為物權確認糾紛案例、返還原物糾紛案例、排除妨害糾紛案例、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例、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例、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案例等,對案例進行了細致的分類梳理。  《*高人民法院物權案例指導與參考(第二版)》以案例的形式對*高人民法院關于物權審判工作法律適用中難點問題的解決意見進行了實例闡釋,對法律執(zhí)行工作者準確掌握相關法律適用標準具有指導價值。

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案例指導與參考 目錄

物權確認糾紛
1.于忠民與田胤先、劉穎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
第三人撤銷之訴中不對原審判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處理
2.宜興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園業(yè)主委員會訴宜興市恒興置業(yè)有限公司、南京紫竹物業(y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興分公司物權確
認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開發(fā)商無充分證據(jù)證明房屋系其乒斥有,且其已將房屋建設成本分攤到
出售給業(yè)主的商晶房中,則該澇屋屬于小區(qū)全體業(yè)主所有
3.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安徽省分行訴張大標、安徽長江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保證金質權確認之訴案
金錢質押生效必須滿足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占有兩個條件

返還原物糾紛
4.長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訴盧海云返還原物糾紛案
勞動者不能以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為由對單位的財產行使留置權
5.某村民委員會訴鄭某某等十二人返還原物糾紛案
屬于農村建設工程中未分配的房屋,其所有權歸屬集體所有,人民法院對村民委員會要求私自侵占者返還該房屋的應予以支持
6.唐某三人訴俞某某返還原物糾紛案
物權人將房產贈與他人,受贈人承諾允許贈與人及其再婚配偶繼續(xù)居住使用房屋至去世,在房產已經轉移登記至受贈人后,受贈人無權單方撤銷承諾

排除妨害糾紛
7.濉溪縣杜廟木材大市場有限公司訴從家根排除妨害糾紛案
生效判決無法執(zhí)行且確有錯誤,應當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鬃決
8.連成賢訴臧樹林排除妨害糾紛案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賣方應向買方履行權利與實物的雙重交付,買方已取得房屋產權而未實際占有的,其僅基于物權請求權要求有權占有人遷出,法院應慎重審查
9.李某某與李某玉排除妨害糾紛案
房屋所有人要求殘疾人親屬搬離涉案房屋違背親屬問幫助義務的,不應支持

恢復原狀糾紛
10.長城寬帶網絡服務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訴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恢復原狀糾紛案
通信運營公司與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小區(qū)內通信管線等通信設施由通信運營公司享有專有使權的條款無效
……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糾紛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糾紛
業(yè)主知情權糾紛
相鄰關系糾紛
共有糾紛
探礦權糾紛
采礦權糾紛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抵押權糾紛
占有物返還糾紛
其他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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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案例指導與參考 節(jié)選

  《*高人民法院物權案例指導與參考(第二版)》:  其次,萬鑫公司及中一公司就萬鑫大廈發(fā)生火災是否存在過錯。**,根據(jù)沈陽市消防局火災事故認定書以及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2011)和刑初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記載,萬鑫大廈火災是由于案外人李欣燃放煙花爆竹所致,且(2011)和刑初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已經認定李欣的行為構成失火罪,說明萬鑫公司及中一公司并未直接實施導致萬鑫大廈失火的侵權行為。第二,根據(jù)一審法院調取的沈陽市消防局消防檔案記載,萬鑫大廈所使用的絕熱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和塑料草坪分別不符合E級和Dfl級要求,應當認定萬鑫大廈在本案火災前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存在不符合《暫行規(guī)定》相關條款規(guī)定的情形。但《暫行規(guī)定》系2009年9月25日頒布實施,此前我國并未就建筑外保溫及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作出規(guī)定,該《暫行規(guī)定》作為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也沒有就溯及力作出特殊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guī)定除外!鼻笆鰰盒幸(guī)定不具有溯及力。在《暫行規(guī)定》頒布實施前,萬鑫大廈已經基本完成工程施工,萬鑫大廈的設計、施工均發(fā)生于《暫行規(guī)定》頒布實施之前,且*終經沈陽市公安消防局消防驗收合格,并辦理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故一審法院認為“不能認定該大廈外墻使用了擠塑板等材料存在過錯”,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確認。第三,關于中一公司就萬鑫大廈火災是否存在過錯!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比f鑫大廈火災系案外人李欣疏忽大意失火所導致,李欣作為萬鑫大廈A座住店客人,與萬鑫公司及中一公司不存在內部牽連關系,趙淑華主張火災來源是萬鑫大廈內部而非外部侵權,缺乏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F(xiàn)有證據(jù)亦無法證明中一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故一審法院對趙淑華要求中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后,關于萬鑫公司主動修復案涉房屋一節(jié),萬鑫大廈火災后,萬鑫公司對于包括案涉房屋在內的萬鑫大廈B座進行了修復。萬鑫公司承擔相應修復費用的行為系萬鑫公司自行處分其財產,并不能因此而推斷萬鑫公司就萬鑫大廈火災應當承擔財產損害賠償責任,趙淑華在上訴狀中主張萬鑫公司的修復行為實際是在履行賠付義務,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C上所述,萬鑫公司及中一公司并未直接實施導致萬鑫大廈火災的侵權行為,現(xiàn)有證據(jù)亦無法證明萬鑫公司及中一公司對于萬鑫大廈火災存在過錯,故趙淑華請求判令萬鑫公司及中一公司就其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未予支持,并無不當。趙淑華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䦟彿ㄔ号袥Q: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81696元,由趙淑華負擔! ≡賹徠陂g,趙淑華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租房協(xié)議書》及租金收據(jù),,擬證明萬鑫大廈發(fā)生火災后,趙淑華另行租房居住,累計發(fā)生房屋租金費用357000元。證據(jù)二,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2012)沈和民三初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趙淑華房產室內財產和現(xiàn)金被燒毀,導致無力償還購房貸款。興業(yè)銀行起訴趙淑華,為此,趙淑華多支付逾期還款利息10萬元和違約金228000元。證據(jù)三,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2014)沈和執(zhí)字第00493號執(zhí)行裁定書,擬證明案涉房屋被沈陽市和平區(qū)法院執(zhí)行拍賣數(shù)次流拍后,以3186300元低價抵償給發(fā)放按揭貸款的興業(yè)銀行,火災導致趙淑華購房款損失。證據(jù)四,公估報告書第73頁的定損理算書、萬鑫保險單、項目資產核定表等,擬證明案涉保險范圍包括B座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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