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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晚清預備國會論辯實錄(修訂版)(上下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200615
- 條形碼:9787100200615 ; 978-7-100-20061-5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晚清預備國會論辯實錄(修訂版)(上下卷) 內容簡介
1906年,清政府宣布預備立憲,隨后就推行了包括設立資政院在內的一系列籌備措施。作為中國歷史上**個全國性代議機構,資政院是清末預備立憲的重要組成部分!顿Y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是資政院**次常年會(1911年9月24日—1912年1月11日)42次全體大會的會議原始速記錄,沒有任何刪節(jié),是研究晚清資政院重要的原始資料。資政院是晚清政治社會的主角,是立憲派參與君憲的優(yōu)選峰,朝廷集中力量予以對待,各大報刊連篇累牘報導其會議記錄、議員動態(tài)以及議案評論,從而獲得全國注目。資政院的設立與議事是中國近代政治法律轉型的重要標志,也是議會政治在中國的一次大膽嘗試。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晚清預備國會論辯實錄(修訂版)(上下卷) 目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召集日)**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二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三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四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五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六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七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八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九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十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十一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十二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十三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十四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十五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十六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十七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十八號會議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十九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二十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二十一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二十二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二十三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二十四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二十五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二十六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二十七號議場速記錄
下卷: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二十八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二十九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三十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三十一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三十二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三十三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三十四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三十五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三十六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三十七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三十八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三十九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四十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四十一號議場速記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第四十二號議場速記錄
附錄
資政院**次常年會相關法規(guī)
資政院院章
資政院議事細則
資政院分股辦事細則
諮議局章程
資政院旁聽規(guī)則
碩學通儒選舉資政院議員章程
保送資政院碩學通儒議員簡明辦法十條
資政院官制清單
資政院議場座位圖
資政院**次常年會議員簡介
政府特派員簡介
初版致謝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晚清預備國會論辯實錄(修訂版)(上下卷) 節(jié)選
上卷: 81號(章議員宗元):按照《資政院議事細則》,前日所議河南印花稅案件并非法律議案,故名核議案,為各國議院之所罕有。《議事細則》之內并未明定辦理核議案之手續(xù),故此項核議案究應如何辦法,須要平心靜氣而思之。本議員試問核議案是否與法律案相同?既然不同,自不能用三讀之辦法。查法律案初讀之時,可以質疑,政府提出者問政府,議員提出者問議員。若辦理此項核議案,則資政院實立于裁判之地位,兩造不到,無可質疑。故議長或秘書長說明之后,或即交股員審查,或先聽議員討論!蹲h事細則》內既無一定之明文,議長似可以決定。前日河南之案說明之后,議長任聽議員發(fā)言,此種發(fā)言即是討論。本議員試問,說明之后有人發(fā)言,若不能作為討論,則此種發(fā)言[后]屬何種名目?故本議員以為,核議案與法律案不同,審查之前不妨討論,并無一定限制! 117號(雷議員奮):本議員對于章議員所說有疑問。既日河南印花稅事件不是資政院普通議案,故朗讀議案之后即是討論。本議員就要質問章議員,議事日表設特任股員是何用意?既然公眾討論就要表決,為何還要設特任股員審查?此是**層。第二層,若使方才議長說明此種議案,《細則》上未有一定辦法,應決定一正當之法,本議員是贊成的。現(xiàn)在議長說前日政府特派員應該說話,本議員不能贊成。章議員亦處于議員之地位,試問尊見究竟以為如何? 81號(章議員宗元):本議員對于雷議員的話,第二層不必由本議員答辯。**層所謂討論之后不必再付審查即可議決,此是尋常法律案辦法。若核議案,則討論之后再付審查,亦何不可?(聲浪大作) 126號(陶議員镕):請問二十七條規(guī)定應將各該議案付該管股員審查,是否統(tǒng)核議案在內?是否審查之后再行討論?果如章議員所說,應即停議,俟《議事細則》修正后再行開議。 153號(易議員宗夔):據(jù)章議員所說者,無研究之價值,此事暫無庸議,免致耽誤時間! 117號(雷議員奮):請問議長,據(jù)章議員意見,是謂河南印花稅案并非普通議案,既日《議事細則》未有規(guī)定,則政府特派員更沒有說話的時候。蓋《議事細則》第四十八條是為普通議案而設者,此是就章議員之意見而言,卻不是本議員之本意。 87號(沈議員林一):本院初開,章程是初次試辦,彼此不能盡照章程,無庸深諱。今欲解釋章程,務須平心靜氣。前日爭論事情,政府特派員發(fā)議,系據(jù)《院章》第十九條,凡會議時俱得陳述所見!对赫隆反藯l即包《議事細則》各條而言,不僅專指第四十八條、第二十六條,連開股員會三層在內。照此論之,是值會議時即有發(fā)言權,“會議”一章兼“討論”而言,其發(fā)言權之有無并無分別,業(yè)經(jīng)議長解釋,可無庸深論。惟議場秩序務須整齊,各人言論自由,有理僅可駁辯,不能常作叱聲,禁人發(fā)議。各國無此禮法,請議長注意! 109號(籍議員忠寅):大家解釋章程要平心靜氣,沈議員說會議與討論無有分別,本議員有個疑問。第四章“會議”之下為何又有“討論”一節(jié)?本議員不專為沈議員辯駁,因為前日議案是核議案不是法律案,職此緣由,所以不用三讀法,所以生出今天討論與解釋章程的事。核議案雖然不用初讀、再讀、三讀,但是次序也不能差異。法律案初讀之后要審查,審查之后要討論大意,此是**回討論。既不是法典案,亦應該在審查之后討論,不然決不用“審查”。前日議事日表規(guī)定設特任股員,是認此案有審查之必要。就是討論大意,也應該在審查之后,大家與議長都是解釋此個章程,就是由議長決定,也不能出這個理由! 87號(沈議員林一):核議案既不許大家討論,應該先付審查,但本議員意見以為,既經(jīng)議長認定可以討論,如果不能討論,亦須議長宣示明白,以后無論何人不能在審查以前說話。(聲浪大作,議場騷然) 153號(易議員宗夔):議事日表次序未經(jīng)改定,請勿討論日表以外之事。(同時起立贊成者計四人) 62號(劉議員澤熙):今日議事日表所載,并無解釋章程議題,頃各位議員因前日之事糾纏章程規(guī)則,再四辯駁,喋喋不休,殊屬耽擱光陰。如果本院以為解釋章程為今日之必要,應請議長改定議事日表再行開議;若認為非今日之必要,則請議長中止各議員之辯論,仍就本日議事日表各議題依次發(fā)議,以免擾紛!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晚清預備國會論辯實錄(修訂版)(上下卷) 作者簡介
李啟成,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近代法研究所所長。主要從事中國法律史、中國近代法的研究和教學工作,著有《外來規(guī)則與固有習慣》《晚清各級審判廳研究》《中國法律史講義》《中國法律思想史》等,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近代史研究》以及中國臺灣地區(qū)《法制史研究》等刊物發(fā)表論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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