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西洋鏡第三十三輯 :中華考古圖志
-
>
(花口本)(精)讀一頁就上癮的唐朝史(全4冊)
-
>
長安夢華錄
-
>
安史之亂
-
>
埃及法老圖坦卡蒙
-
>
紙上起風雷:中國文人(1900—1949)
-
>
西洋鏡:第二十三輯 五脊六獸
宋代婚姻與社會 版權(quán)信息
- ISBN:9787564590857
- 條形碼:9787564590857 ; 978-7-5645-9085-7
- 裝幀:一般純質(zhì)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宋代婚姻與社會 本書特色
1. 多位著名宋史學者推薦:長庚大學講座教授黃寬重、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包偉民、上海師范大學教授虞云國。 2. 綜觀全書,有幾項優(yōu)點,值得向讀者介紹: 1)條理清晰,簡明扼要:本書既檢討傳統(tǒng)婚姻制度的共性,也突顯宋代婚姻的特性。從婦女再嫁問題分析宋代婦女地位及唐宋婚姻觀念的變化,進而探討宋代“議親貴人物相當”觀念形成的背景、現(xiàn)況及影響,問題環(huán)環(huán)相扣,分析、評論都很簡潔扼要,有條不紊。 2)資料豐富: 本書所利用的史料,除正史外,包含律書、刑統(tǒng)、會要、長編、文集等,尤其大量利用能反映社會實況的筆記小說資料,更是一大特色,如利用《夷堅志》、《太平廣記》的事例,比較分析唐宋婦女再嫁情形并與史籍相互驗證,頓能反映社會實態(tài),較有說服力。 3)以實證研究修正前人觀點:作者對宋代婚姻與社會的見解均建立在精實的研究基礎上,因此能修正前人的觀點,且頗多創(chuàng)見。作者則以相當大的篇幅,舉實例討論此一爭議性論題,指出宋代不是貞節(jié)觀念驟升、婦女地位低下的時期,理學不是宋朝官方的哲學和主要統(tǒng)治思想。對族際婚姻的問題,日本學者桑原鷺藏和呂思勉都認為唐宋均不禁止族際通婚,作者則指出唐代固然允許族際通婚,宋代則不僮與前代的唐朝,甚且與同時的遼金元政權(quán)均不同,禁止族際婚,指出這正是宋代婚姻制度的特色之一。此外,作者更藉總結(jié)宋代婚姻與社會的研究,批判大陸史學界普遍存在的“社會停滯論”的觀點,認為此一論點的不妥“不僅在于史實依據(jù)無力,而且在于理論憑借有誤”。 4)整體性的觀察:作者早年曾研究唐史,時空觀念很強,因此,在討論宋代的婚姻與社會時,經(jīng)常與唐代及同時的遼、夏、金、元等朝代做比較,不僅突顯宋代在中國歷史上的特色,更可藉此掌握歷史發(fā)展的軌跡,顯示作者善于將單一的研究課題,放在時空中做整體的觀察,而賦予其歷史意義。 5)與上版相比,本版在內(nèi)容上也做了增加了,即第四章《“務從簡易,貧富隨宜”:宋代婚嫁禮俗的兩種趨向》、第三章《“四方不同風”:遼宋夏金時代婚姻禮俗的地域差異》、第十一章《“天理人欲,幾微之間”:宋代的性問題》和第六章的后半部分“貢獻:不應一概抹殺”。
宋代婚姻與社會 內(nèi)容簡介
本書從婚姻制度觀察唐宋之間的社會變遷,把婚姻制度、婚姻習俗、婦女問題與宋代的許多社會變革有機地聯(lián)系起來,進行了綜合性的考察。修正了諸如,以程頤所說“餓死事極小,失節(jié)事極大”作為解釋宋代是個強調(diào)貞節(jié)、婦女地位低落的時代的論證,且頗多創(chuàng)見。作者既檢討傳統(tǒng)婚姻制度的共性,也突顯宋代婚姻的特性。從婦女再嫁問題分析宋代婦女地位及唐宋婚姻觀念的變化,進而探討宋代“議親貴人物相當”觀念形成的背景、現(xiàn)況及影響,問題環(huán)環(huán)相扣,分析、評論都很簡潔扼要,有條不紊,是認識宋代婚姻與社會的扛鼎力作。
宋代婚姻與社會 目錄
初版引言 1
**章??“人各有耦,色類須同”
——傳統(tǒng)婚姻制度的等級性
一 家庭之間的不平等 003
二 性別之間的不平等 028
三 家庭內(nèi)部的不平等 043
第二章??寧輸歲幣,絕不和親
——宋代婚姻制度的種種特色
一 禁止族際婚 061
二 提倡中表婚 067
三 反對異輩婚 074
四 廢止收繼婚 084
第三章??“四方不同風”
——遼宋夏金時代婚姻禮俗的地域差異
一 契丹、女真等東北各族 095
二 黨項、吐蕃等西北各族 117
三 西南、南方諸族 123
第四章??“務從簡易,貧富隨宜”
——宋代婚嫁禮俗的兩種趨向
一 婚儀較簡易 141
二 婚俗較多樣 158
第五章??“不敬嫁母,則非人類”
——宋代婦女的再嫁問題
一 觀念:宋人“不以再嫁為恥” 173
二 數(shù)據(jù):宋代婦女再嫁多 182
三 法律:原則上允許婦女再嫁 193
四 輿論:并不籠統(tǒng)譴責婦女改嫁 204
五 理學:影響究竟有多大 215
第六章??“英靈之氣,鐘于婦人”
——宋代婦女的地位與貢獻
一 回顧:觀點與史料的疊加 225
二 地位:并非急轉(zhuǎn)直下 228
三 貢獻:不應一概抹殺 238
第七章??“士庶婚姻,浸成風俗”
——唐宋之際婚姻觀念的變化
一“士人對俗人結(jié)姻” 261
二 后妃多半非名門出身 270
三 宗室聯(lián)姻不限門閥 284
第八章??“貧富貴賤,離而為四”
——宋代婚姻觀念變化的成因
一 等級結(jié)構(gòu)的演進 299
二 土地制度的變革 309
三 防弊之政的施行 315
四 商人地位的提高 326
第九章??從“尚閥閱”到“貴人物”
——宋代的“榜下?lián)裥觥敝L
一 什么叫“貴人物相當” 337
二 選擇進士做女婿的方式 346
三 榜下?lián)裥龅膶嵸|(zhì) 359
四 榜下?lián)裥龅臏Y源 369
第十章??“婚嫁失時”與“進士賣婚”
——榜下?lián)裥鲋L的影響
一 “訪婚卜者” 379
二 “婚嫁失時” 384
三 進士賣婚 395
四 從婚姻看社會 402
第十一章??“天理人欲,幾微之間”
——宋代的性問題
一 兩個定論待商量 409
二 禁欲、縱欲與節(jié)欲 411
三 宋代性學是否阻滯不前 418
四 兩宋社會繁榮“娼”盛 423
五 “梵嫂”“典妻”之類 433
六 三點管見供參考 442
初版結(jié)語 445
初版后記 451
宋代婚姻與社會 節(jié)選
宋代原則上允許婦女再嫁 宋代婦女何以再嫁者較多、守“節(jié)”者較少,法律原則上允許婦女再嫁是個重要原因。下面先略舉四個案例,再略加分析。 (一)宋仁宗時,參知政事吳育的弟媳是駙馬都尉李遵勖的妹妹,她“有六子而寡”,寡后多年未嫁。監(jiān)察御史唐詢?yōu)榱擞懞美钭褊,抓住此事,攻擊吳育。他向皇上告御狀:“弟婦久寡,不使再嫁! (二)元祐年間,開封有蔭人尹紳控告“繼母竊亡父家資改嫁”。知府錢勰認為其繼母無罪過,譴責尹紳: 既不能養(yǎng),使繼母改適,又以盜家資為言,不可以訓! 錢勰懲處尹紳: 特不用蔭,杖而羈于旁郡,以勵風俗。 “有蔭人”指后妃、官員親屬有資格蔭補為官吏的人!安挥檬a”即取消其蔭補資格。李綱在為錢勰所作墓志銘中,對他如此斷案,大加贊許。 (三)紹興初年,踞州士兵周祐的妻子向政府報告:“夫死無以自存”,請求居喪“改嫁”,“令行禁止”:“政以猛聞”的知州程昌寓,不止“與之錢,使殮死者”,并且“從其請”,準許她提前于服喪期間另嫁。 (四)南宋末年,李孝德告發(fā)其寡嫂阿區(qū)“以一婦人而三易其夫”。身為地方官的胡穎在審理此案時居然替阿區(qū)辯護: (其夫)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區(qū)之所自擇。 并嚴正斥責李孝德: 小人不守本分,不務本業(yè),專好論訴。 胡穎宣布阿區(qū)無罪,判處李孝德“杖一百”。 阻止寡婦“更嫁”成為罪名,控告寡婦“改適”“易夫”受到懲罰。上面四個案例難道只是個別材料,不能以偏概全嗎?非也。蘇軾詩云: 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shù)。 宋朝政府比較重視法制建設,法律規(guī)定比較嚴密,正如葉適所說: 今內(nèi)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其實,宋代法律并未籠統(tǒng)禁止改嫁!端涡探y(tǒng)》禁止的只是居喪改嫁、強迫改嫁、背夫改嫁以及嫁娶有夫之婦。這些條文全部抄自《唐律疏議》,無一字增損,無一字改易。怎么能說唐代法律準許婦女再嫁,而宋代不許呢? 誠然,《宋刑統(tǒng)》頒行于宋初,其后“以敕代律”,法令多所改動。如《宋刑統(tǒng)》規(guī)定婦女居喪不得更嫁的期限為27個月,到宋哲宗時,將難以維持生活的寡婦居喪期限縮短為100天。但改動的僅僅是某些具體規(guī)定,婦女可以再嫁的基本精神在有宋一代始終未曾改變。直到南宋時期,法律仍然同唐代、北宋一樣,丈夫隨意休妻將受到懲處。淳熙年間,陳傅良知桂陽軍時發(fā)布榜文: 諸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去之者,杖一百,追還。 這段榜文照抄《唐律疏議》《宋刑統(tǒng)》。丈夫休妻受限制,妻子在一定情況下準許主動離婚改嫁。南宋法律規(guī)定: 已成婚而夫移鄉(xiāng)編管,其妻愿離者聽。夫出外三年不歸,亦聽改嫁。 不僅國法,作為國法補充的家法、族規(guī)同樣允許“夫亡改適”“寡婦再嫁”。由范仲淹訂立,一直推行到南宋時期的《義莊規(guī)矩》規(guī)定: 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 女子再嫁的待遇優(yōu)于男子再娶。當時流行的休妻文書,雖屬民間文約,但政府承認其法律效力。休妻文書照例寫上這類字句: 情愿立此休書,任從改嫁,永無爭執(zhí)。 情愿退還本宗,聽憑改嫁,并無異言。 從上舉法律規(guī)定不難看出,在宋代不僅寡婦、出妻均可改嫁,而且在一定條件下,如丈夫“移鄉(xiāng)編管”“出外三年不歸”,甚至夫妻關系不好、感情破裂,女方可以主動離婚,然后再嫁。因此在宋代的實際社會生活中,女方主動離婚的事情并不少見。如宋仁宗時,龍圖閣學士祖無擇的妻子徐氏“有姿色”,她嫌丈夫形象不佳,“反目離婚”。宋神宗時,比部員外郎魯有開“空坐而談文章”,為其岳母“所憎”,“于是大悔之,遂奪夫人以歸”。元祐年間,王齊叟“娶舒氏女”,“常醉酒嫚罵”其岳父,岳父“不能堪,取女歸,竟至離絕”,舒氏女“后更適他族”。宣和年間,開封藥商駱生多次家暴其妻,妻“不能堪,與之決絕”,后改嫁內(nèi)酒庫吏周欽。宋高宗時,四明曹秀才之妻厲氏另嫁的原因是: 與夫不相得,仳離而歸,乃適(韓)。 宋孝宗時,向滈的岳父“惡其窮,奪其妻以嫁別人”。向滈無可奈何,空自嘆息: 人情甚似吳江冷,世路真如蜀道難。 淳熙年間,相傳辛棄疾遭到其岳母,也就是京畿轉(zhuǎn)運使呂正己的妻子的驅(qū)逐。呂妻“嚴毅不可當”,人稱呂婆。張端義《貴耳集》載: 呂婆有女事辛幼安,因以微事觸其怒,竟逐之。今稼軒桃葉渡詞,因此而作。 所謂“桃葉渡詞”即收入《稼軒詞》里的《祝英臺近·晚春》,其上闋云: 寶釵分,桃葉渡。煙柳暗南浦。怕上層樓,十日九風雨。斷腸片片飛紅,都無人管,倩誰喚,流鶯聲住。 后來詞學研究者認為此詞與辛詞的豪放風格不同,評介道: 稼軒詞以激揚奮勵為工,至“寶釵分,桃葉渡”一曲,昵狎溫柔,魂消意盡,才人伎倆,真不可測。 如知其寫作背景則可測矣。南宋后期,“林莘仲因事編管,而六年并不通問”,其妻卓五姐“與議和離,立定文約”。六年后,林莘仲要求復婚,地方官認為“揆之于法,自合離婚”,“使卓氏已嫁他人,今其可取乎?”并裁定:“林莘仲可謂妄詞,合行收罪免斷!贝蠹s同時,比陽富人王八郎“因與一倡綢繆”,造成夫妻關系緊張,其妻“執(zhí)夫袂,走詣縣”?h官準予離婚,并“中分其貲產(chǎn)”。 可見,宋代法律給予女方的離婚權(quán)和改嫁權(quán)并非純屬一紙空文,全然未曾兌現(xiàn)。如果同唐朝相比,盡管法律條文本身基本相同,但在具體實施時,似乎唐代偏嚴。如唐代宗時,撫州人楊志堅“嗜學而居貧”,“其妻以貲給不充”,要求離婚再嫁。刺史顏真卿雖然依法“任自改嫁”,但指責楊妻“專學買臣之婦,厭棄良人,污辱鄉(xiāng)閭,傷敗風教”,判處她也“笞二十”!白允墙韹D人,無敢棄其夫者!碧拼賳T如此斷案,較之前舉宋代案例,顯然多少有些差別。 如果深挖細找,在宋代的全部法規(guī)中,可以找到一項唯一禁止婦女改嫁的規(guī)定: (慶歷四年八月)甲寅,詔宗室大功以上親之婦不許改嫁,自余夫亡而無子者,服除聽還其家。 這項規(guī)定一度適用范圍有所擴大并更加苛刻: 宗婦少喪夫,雖無子不許更嫁。 然而有以下兩點值得注意。**,這項規(guī)定僅適用于宗室婦女,并非適用于所有婦女。第二,僅施行于北宋前期,并非通行于有宋一代。宋仁宗時,汝南郡王趙允讓擔任管理宗室事務的大宗正,他提出異議: “此非人情!蹦藶檎埵褂袣w。 趙允讓是宋英宗的生父,宋英宗即位后,下令準許“宗室女再嫁”。宋神宗在熙寧十年(1077)重申宗室女可再嫁。據(jù)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記載,元豐元年(1078)十月甲午詔: 宗室袒免以上女,與夫離而再嫁,其后夫已有官者,轉(zhuǎn)一官。 《宋會要輯稿》所載此詔在文字上稍有不同: 諸宗室緦麻以上及袒免女,聽離再嫁,如已追奪前夫恩澤,后夫即降一等,有官者轉(zhuǎn)一官。 意思大致相同,都是用加官的辦法對愿意娶再嫁宗室女為妻的官員給予優(yōu)待。宗室女再嫁,在經(jīng)濟上有困難者,朝廷給予資助。如政和二年(1112)八月,經(jīng)宋徽宗批準,“夫歿無子孫”的袒免親宗女“至再嫁,比附非袒免親宗女再嫁錢數(shù)支給”。直到南宋時期,法令仍然肯定宗室女可“已適而再行”。 可見,在宋代禁止宗室婦女再嫁的規(guī)定經(jīng)歷了一個由施行到廢止的過程,這恰好表明宋代對于婦女改嫁絕非愈禁愈嚴,相反倒是限制越來越小,越放越寬。何況限制宗室女性再嫁,唐朝有例在先,宋初因襲而已。唐代規(guī)定:“公主有子而寡,不得復嫁!碧拼c宋朝的規(guī)定不同之處在于:**,“公主”與“宗婦”,在范圍上有寬窄之分;第二,“有子”與“無子”,在程度上有寬嚴之別。據(jù)此能否證明宋代禁止婦女改嫁比唐代范圍更寬、程度更嚴呢?顯然不能。 就禁止婦女改嫁的專法而言,唐代并非僅有公主不得再嫁一項,還不準官僚妻妾再嫁。而宋代對此既未予以重申,更未加以推行,因而官僚妻妾改嫁的事屢見不鮮。如紹圣年間,太子太保韓縝死后,“家貲巨萬”,其愛妾蟾奴“盡攜他適”,其子韓宗武“恬然不較,鄉(xiāng)里服焉”。北宋末年,陳瓘與潘良貴同是一位改嫁妾媵所生,其母“往來兩家”,當時人將此事譽為“前所未有”的佳話:“一母生二名儒。”紹定年間,太師史彌遠死后,他的兒子史宅之將其愛妾顧氏“以禮遣嫁”?梢娝未c唐代不盡相同,唐代“士族女郎無改醮之禮”,宋代則是官僚妻妾有再嫁之事。當時還流行著以名人妾媵改嫁、遺腹而生為榮的風氣。如童貫自稱韓琦之子,梁師成、孫覿自稱蘇軾之子。林可山甚至自稱是“本不娶妻”、梅妻鶴子的林逋(號和靖先生)七世孫。他們攀附名流,遭到世人嘲笑。有人寫詩嘲諷林可山: 和靖當年不娶妻,因何七世有孫兒? 若非鶴種并龍種,定是瓜皮搭李皮。 對于諸如此類的現(xiàn)象,元代士大夫們?nèi)虩o可忍,大聲疾呼: 傷風敗俗,莫此為甚。 元武宗至大四年(1311)八月下詔: 命婦夫死,不許改嫁。 這條中斷了數(shù)百年之久的禁令重新恢復,這已經(jīng)是宋朝滅亡30余年之后的事了。 由上所述,不難看出,唐宋兩朝對待婦女再嫁實無制度性的顯著變化。如果一定要說有,便是唐朝限制較嚴,宋朝放得較寬。宋代法律非但沒有完全剝奪,相反倒是給予了女方一定的離婚權(quán)和改嫁權(quán)。但當時女兒婚事唯父母之命是從,確切地說,這些權(quán)利并不屬于女子本人,而是屬于女子的父母。
宋代婚姻與社會 作者簡介
張邦煒 四川師范大學歷史文化與旅游學院教授(2008年榮休)。著有:《宋代皇親與政治》、《兩宋王朝史》。
- >
姑媽的寶刀
- >
羅曼·羅蘭讀書隨筆-精裝
- >
龍榆生:詞曲概論/大家小書
- >
羅庸西南聯(lián)大授課錄
- >
隨園食單
- >
詩經(jīng)-先民的歌唱
- >
苦雨齋序跋文-周作人自編集
- >
有舍有得是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