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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理解與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理解與適用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4-08-01
開本: 16開 頁數: 256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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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理解與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46191
  • 條形碼:9787521646191 ; 978-7-5216-4619-1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理解與適用 本書特色

逐條解讀·指導實務·以案釋法 指引適用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專業(yè) 農業(yè)農村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起草專家咨詢組專家組織編寫,深入闡釋法律條文內涵與適用要點 貼心 解讀條文立法背景,幫助掌握法律核心要義 務實 著重指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務工作,幫助防范法律風險 指導 評析典型案例,為法律的準確適用提供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理解與適用 內容簡介

本書以修改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條文為序,逐條解讀法律的各個條文,每條文下包括【條文原文】【條文主旨】【條文解讀】【適用指南】等部分: 【條文主旨】 一句話概括條文內容!緱l文釋義】是每條的核心內容。可以解釋條文含義,從法律角度解釋分析概念,引用其他法律、司法解釋依據解釋法條等。 【適用指南】從適用角度分析法條與已有的司法解釋、其他法律的聯系和銜接!娟P聯規(guī)范】羅列本條解讀中出現的相關法規(guī)名稱及序號。 該書為農村基層經濟工作者、法官、律師、相關農業(yè)行政系統(tǒng)工作人員提供了兼具高度與深度的工作指引,是準確適用法律、規(guī)避法律風險、正確開展經濟工作的**參考書,也可以幫助廣大讀者學習掌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相關知識,是一部適時的實用教材。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理解與適用 目錄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涵和外延】 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堅持的原則】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別法人資格、破產適用及其出資】 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義務】 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權益、集體財產和婦女權益的保護】 第九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措施】 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成員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定義】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確認規(guī)則】 案例評析 村民小組僅因當事人為出嫁女即剝奪其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并以此為由不分配給其土地補償費的,不應支持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義務】 第十五條【非成員享受成員的部分權利】 案例評析 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自然人配置股權,即使不能確認該自然人是否具有成員身份,股權配置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guī)定的,對該股權配置結果原則上應予以認可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自愿退出】 案例評析 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不等于同時放棄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第十七條【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情形】 案例評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經取得了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其喪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喪失的限制】 第三章組織登記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 第二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和住所】 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并】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變更、注銷登記】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成員大會議事規(guī)則】 第二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 第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職權】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 第三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議記錄】 第三十四條【交叉任職及其限制】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成員、監(jiān)事會成員(監(jiān)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義務和禁止行為】 第五章財產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條【集體財產的范圍與權利主體】 第三十七條【集體財產的經營管理方式】 第三十八條【其他農村土地的經營】 案例評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四荒地”所有權人,可依法實行承包經營,“四荒地”承包人與第三人就“四荒地”土地經營權流轉達成協議的,該協議有效 第三十九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用途和入市方式】 第四十條【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的量化】 第四十一條【發(fā)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 案例評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積公益金應當做到專款專用,只能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等特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財產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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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理解與適用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房紹坤
法學博士,吉林大學“匡亞明學者”杰出教授,吉林大學校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吉林大學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吉林大學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部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吉林大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吉林大學農業(yè)農村法治研究院名譽院長,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農業(yè)農村法治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司法研究會常務理事;教*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國家“萬人計劃”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榮獲“國家級教學名師獎”;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代表性著作有《物權法的變革與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實現機制研究》等,代表性論文有《民事法律的正當性及既往問題》《用益物權三論》等。
管洪彥作者簡介: 房紹坤 法學博士,吉林大學“匡亞明學者”杰出教授,吉林大學校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吉林大學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吉林大學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部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吉林大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吉林大學農業(yè)農村法治研究院名譽院長,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農業(yè)農村法治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司法研究會常務理事;教*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國家“萬人計劃”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榮獲“國家級教學名師獎”;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代表性著作有《物權法的變革與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實現機制研究》等,代表性論文有《民事法律的正當性及既往問題》《用益物權三論》等。 管洪彥 法學博士,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吉林大學農業(yè)農村法治研究院執(zhí)行院長。主要從事民法學、農業(yè)農村法治方面的研究工作。曾獲“山東省社會科學學科新秀獎”“山東省優(yōu)秀研究生指導教師”等榮譽稱號,入選山東省“首批全省法學法律研究領軍人物”。農業(yè)農村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起草專家咨詢組專家。中國農業(yè)農村法治研究會副秘書長兼常務理事、中國合作經濟學會常務理事。主持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2項、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子課題2項。代表性著作有《農民集體成員權研究》《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法理闡釋》等,代表性論文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的特別性論綱》《農民集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關系的理論證成和實益展開》等,其中被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多篇?蒲谐晒啻潍@省部級科研成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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