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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的藝術

作者:吳建民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時間:2009-02-01
開本: 32開 頁數(shù): 286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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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的藝術 版權信息

  • ISBN:7010075150
  • 條形碼:9787010075150 ; 978-7-01-007515-0
  • 裝幀:暫無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審判的藝術 內容簡介

本書從一種嶄新的角度對審判所具有的藝術特性進行了深入探討。作者認為,審判如同法律的其他領域一樣,所著重的應當是司法的論證價值,論證是司法審判能夠被稱之為藝術的根本前提;藝術必須求美,美是一種心理期待和情感體驗,司法審判只有滿足人們的這種心理情感要求,才可能真正具有審美的價值。所以說在司法審判活動中,論證、藝術與審美是有機統(tǒng)一的。
當代中國的司法判決有一定的論證性,但做得還不夠。如果論證和說理的價值沒有到位,判決書的審美特質就會受到影響。相信此書的出版對中國司法論證事業(yè)的進步能夠起到積極作用。

審判的藝術 目錄

導論
一 法律之規(guī)則世界的審美思考
二 事實世界的美學視角
三 法律之對象化世界中的審美感受
**章 審判藝術的思想表達
**節(jié) 審判美學的對象考察:一個具體的對象
一 如何理解司法判決
二 如何理解判決的風格
三 具體司法與具體判決
第二節(jié) 藝術、關與審判
一 藝術與美
二 藝術與司法
三 美與司法
第三節(jié) 普遍之美與特殊之美
一 普遍與特殊
二 司法之美與普遍之美
三 司法之美之特殊性
第二章 司法審判的真善美情結(上)
**節(jié) 司法之真:合理性的存在之本
一 合理性是司法的永久性關懷
二 案件之真與司法之合理性
三 真誠之真與司法合理性
第二節(jié) 信念之真與司法之合理性
一 確定性的求索
二 信念之真的成立
三 法官信念之真的生成
第三節(jié) 影響真相的各種因素之分析
一 權力及其影響
二 人情及其影響
三 商品拜物教及其影響
第三章 司法審判的真善美情結(中)
**節(jié) 司法之善的來源
一 生活世界的思考
二 生活世界與善
三 生活世界與司法之善
第二節(jié) 司法之善的運用藝術
一 道德運用的藝術
二 利益平衡的藝術
三 公共政策或理念的運用藝術
第三節(jié) 善與司法合理性
一 傳統(tǒng)價值的當代表達
二 西方價值系統(tǒng)在當代中國的表現(xiàn)
三 善的價值與司法合理性
第四章 司法審判的真善美情結(下)
**節(jié) 美與司法之美的依托
一 美與司法之美的情感維度
二 美與司法之美的判斷力依托
三 美與司法之美的心理依托
第二節(jié) 司法之美:美在和諧
一 和諧及其審美價值
二 司法之美在和諧
第三節(jié) 司法之美:美在個性
一 美與個性
二 司法的個性之美
三 法官的個性
第五章 司法論證的藝術(上)
**節(jié) 古代司法判決風格的基本定位
一 事實認定的情理化
二 法律解釋的情理化
三 判決結論的情理化
四 在說理與說教之間
第二節(jié) 古代判決的基本結構及其特性
一 事實陳述及其特性
二 法律引證與分析及其特性
三 合理化的判決結論
四 司法判決中的教化
第三節(jié) 古代司法判決的哲學分析
一 古代司法判決的儒家哲學基礎之一:經(jīng)權變通
二 古代司法判決的思維特質
三 實質化論證的道德意向
第六章 司法論證的藝術(中)
**節(jié) 當代中國司法判決的總體風格
一 理想化風格
二 權力化風格
三 簡單化風格
第二節(jié) 當代中國司法判決的基本結構及其特性
一 案由
二 事實
三 法律援引
四 判決
第三節(jié) 當代中國司法判決的哲學基礎
一 至上性思維抑或非至上性思維
二 格式化思維
三 權力化思維
第七章 司法論證的藝術(下)
**節(jié) 對傳統(tǒng)的借鑒
一 情理判決的合理性
二 道德的維度
三 情感的維度
第二節(jié) 對西方的借鑒
一 論證的取向
二 憲法的取向
三 理論的介人
第三節(jié) 當代中國司法判決的自我發(fā)展
一 三段論模式的保留與完善
二 法官的個性化與判決的個性化
三 建構中國司法判決風格的哲學基礎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展開全部

審判的藝術 節(jié)選

**章 審判藝術的思想表達
  我們把司法審判看做是一種藝術,這種藝術不同于一幅精美的圖畫,也不同于一曲優(yōu)美的音樂,審判就是審判,它有著自身獨特的風格,在這種審判活動中凝結著人類*崇高的認知力量、價值感受與情感體驗。我們可以將判決看做是美麗的藝術作品,這幅藝術作品凝聚了創(chuàng)作者的歌謠,這個歌謠非常動聽,并且能夠把握時代的脈搏以及時代脈搏中時刻跳躍著的真善美情結。高超的藝術作品是偉大的,但同時又是審美的。當我們從司法判決中去感受其對于真與善的把握同時,也理應觀照到美的情愫;只有從判決中看到了美,才能夠真正地體驗司法作為一種法律的應用領域所具有的審美價值。司法首先是具體的,在具體的司法中所獲得的美必然是特殊化的;但同時司法又是普遍的,當普遍性被司法所把握的時候,我們所把握和感受的將是*偉大的司法情懷。我們首先要了解司法,了解司法判決所映現(xiàn)的獨特風格,只有明確了司法自身的獨特性和原創(chuàng)性,才可能體會到司法中所包含的藝術特質。
  **節(jié) 審判美學的對象考察:一個具體的對象
在任何一個社會中,法律世界中*惹人注目的實際上是司法領域。相對立法而言,司法更富有個性化特征,司法的個性化鮮明地體現(xiàn)了法律的創(chuàng)造性價值。法律是需要不斷發(fā)展的,其發(fā)展的目的在于使法律能夠不斷適應時代的需要,進而讓社會能夠得以協(xié)調而穩(wěn)定的發(fā)展。在法律世界中真正能夠推動法律發(fā)展的往往是司法。司法之所以構成推動法律發(fā)展的力量,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發(fā)展不是來自于一般性的領域,而是來自于具體的領域。立法是一般化的,而司法是具體的,一般是發(fā)展的結果,而不是發(fā)展的動因,具體才是事物發(fā)展的根本動因。正是基于這樣的一種認識,我們才將司法作為考察對象,但我們并不考察司法的所有領域,而只是考察司法判決。判決是一種行為,而這種行為必然包含了其個性化的風格,所以在不同的文化環(huán)境中司法判決的風格實際上是有差異的,但無論差異如何,任何司法判決都必須體現(xiàn)出論證的風格。
  一 如何理解司法判決
  這里并不想給司法判決下個定義,任何定義都是蹩腳的,定義不僅不能把握事物的本質,恐怕還可能遮蔽我們對于事物本質的認識。定義式的學術進路實際上多是對學術的損害。但每個問題都需要進行理解,而理解是在語境中的理解,脫離語境將不產(chǎn)生任何合理的理解。我們要理解什么是司法判決,根本不需要從學者的定義中來加以把握,你只要去看看活生生的司法審判活動,就可以對司法判決一目了然了。我們不想通過自己的知識研究徒然增加知識的總量,知識總量的增加未必是好事,世界是越簡單越好,而不是越復雜越好,知識也是這樣。但無論如何,對于司法判決還是要有一個大致的了解。
司法判決是法官的一種活動方式,而這種活動是具體的。作為一種活動,它要涉及各種具體的復雜事物。法官的判決要解決的不是普遍化問題,而是具體化問題,面對具體問題法官必須發(fā)揮自身的創(chuàng)造性價值,這樣整個判決才可能表現(xiàn)出個性化的風格。作為法官的一種活動方式,司法判決不是機械地對法律條文的援引,任何機械引用法條的判決風格都不可能構成對于法律發(fā)展的卓越貢獻。司法是一個具有獨特魅力的領域,司法的獨特在于法官的獨特,只有具有獨特風格的法官才可能真正地使得司法判決表現(xiàn)出創(chuàng)造性的價值。任何活動都不可能是普遍化的,法官的活動不是工廠里工人們的機械操作,而是一個需要法官充分地展示才華的具體活動方式。判決是具體的,這是我們在這里要樹立的一個基本觀念,沒有這個觀念很多問題都理解不了,這種觀念將貫穿于全書。
司法判決是法官的一種決定,這種決定也是具體的。司法判決是決定,這個決定是要產(chǎn)生法律效力的,由于這個效力關系到人們的利益乃至人的生命,所以這個決定必須有判斷在先,而且這個判斷還必須是合理化的判斷,不能隨意地判斷。判決如果從字面上來理解,那就是判斷與決定的結合,它是在司法審理的基礎上所開展的活動。其實就是在司法審理的過程中判斷和決定就已經(jīng)在生成,而當審理結束的時候,司法決定也就形成得差不多了。也許法官在判決中的判斷并不像決定那樣直接地表現(xiàn)在判決書中,但它一定是隱含在判決書之中的。過去人們一直認為在司法過程中推理是至關重要的,這一點我們并不否定,但我們認為對于能夠當上法官的人來說,實際上他的推理都是沒有問題的,這樣關鍵的問題就從推理轉化為了判斷,因為判斷才是法官智慧的真實體現(xiàn)。任何一個想使司法判決合理化的期望都是必須建立在良好判斷的基礎之上的,一個缺乏判斷力的法官是不可能產(chǎn)生優(yōu)秀的司法決定的。判斷力是法官智慧的表現(xiàn),也是法官創(chuàng)造力的源泉。
  二 如何理解判決的風格
  風格是個性化的體現(xiàn)。風格是為某一種事物所獨有的,風格豐巨斥單一化而主張多元化。這就像作家寫小說,風格總是不同的,周樹人和周作人雖然是兄弟,可是他們的風格差異就很大。要成為一種風格,也不是與眾不同就可以了,與眾不同還必須是有質量的、有內涵的不同。一個普通的中學生說他寫的小說與眾不同,但卻不能被稱其為風格。司法判決也是如此,當我們說某位法官所寫的判決書有風格的時候,不僅是在贊揚他與眾不同,而且也是在贊美其判決的質量與內涵。
判決的風格是司法判決的個性化體現(xiàn)。這里既有類型意義上的風格,也有具體人的意義上的風格。我們說中國古代的判決是有獨特風格的,那是因為古代司法的判決體現(xiàn)了一種與眾不同的價值,而且古代的判決書流傳到今天也不衰敗,仍然值得很多文學愛好者和法律愛好者去細心品味。古代的判決是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一份珍貴的法律資源,它獨特的個性體現(xiàn)了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整體風貌。而美國的判決自有美國判決的風格,它長于論證,這種論證不僅包括法律論證,而且還包括理論論證、價值論證乃至政策論證。美國的判決書讀起來像是一篇論文,非常具有說服力。我們今天中國的判決也可以說具有一種獨特的風格,那就是簡單性的風格,簡單是它的優(yōu)點,但也是它的不足,所以這是一種需要不斷再造和培育的司法判決模式。
對于具體人的司法判決風格來說,那就更是舉不勝舉了。在人類的司法發(fā)展史上,出現(xiàn)了大量的具有獨特風格的大法官,中國歷史上有黃霸、包拯、海瑞、袁枚等,美國歷史上有霍姆斯、卡多佐、波斯納等,他們的名字與司法的歷史相連,讓人看到了個體化的力量在司法發(fā)展中所具有的重要價值。在一定意義上講,司法的歷史就是由他們創(chuàng)造的,他們以淵博的學識、深刻的思想、獨特的視角以及對于民族文化深邃的把握力創(chuàng)造著司法的歷史,他們的名字將永遠與法律的發(fā)展聯(lián)系到一起。當我們在閱讀歷史的時候,我們?yōu)樗麄儦v史的責任感和深邃的洞悉力所折服,我們?yōu)闅v史上有如此眾多的法律英才而感到鼓舞。歷史雖然在一定的范圍內有著其存在與發(fā)展的必然性,但同時也充滿著偶然性,偶然性的歷史運行體現(xiàn)了歷史發(fā)展的能動性。司法的歷史發(fā)展不是簡單的必然化路徑,而必然包含著一個又一個具體的人的偉大貢獻。
正是因為一個民族有了自己獨特的文化,有著自己獨特的法官群體,才使得本民族的司法判決呈現(xiàn)出了個性化的特征,而這種個性化特征使得整體的民族精神能夠在司法的歷史中得到延續(xù)與發(fā)展,而民族精神與司法風格的內在契合恰恰表征了司法對傳承民族文化的偉大意義。今天中國的判決*大的弊端就是沒有能夠在個性化上表現(xiàn)出對于法律發(fā)展的巨大的貢獻。當代中國的司法判決更多的是一種機械化的操作模式,仿佛事實與法律的簡單組合就可以形成具有說服力的司法判決,這樣的判決缺少了自身獨特的風格,需要得到改進。正是因為當代中國的司法判決缺乏獨特性,所以才應當追求個性化,個性化的獨立發(fā)展并不會破壞法律的尊嚴,反而能夠促進法律的發(fā)展,法律正是在無數(shù)的個性化運行中表現(xiàn)出自身獨特的魅力,展現(xiàn)出自身發(fā)展的力量。
  ……

審判的藝術 作者簡介

武建敏,1969年12月出生于河北省內丘縣,先后獲得東北師范大學哲學學士學位,北京大學哲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學位。2001年投入武樹臣先生門下研習法律思想史與法律文化理論,F(xiàn)執(zhí)教于河北經(jīng)貿(mào)大學法學院,主講法理學、法律邏輯學、法律思想史等本科生與研究生課程。閱讀領域涉及哲學、法學、社會學,各種思想史的閱讀占有相當?shù)谋戎。研究領域涉及法律史、法理學和司法行為理論,目前正在研究法治類型學和馬克思的法哲學。主要著作有:《傳統(tǒng)司法行為及其合理性》(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2006年)、《司法理論與司法模式》(華夏出版社2006年)、《當代法治視域下的民法實現(xiàn)》(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論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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