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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原理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出版時間:1961-06-01
開本: 32開 頁數(shù): 409
本類榜單:哲學/宗教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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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原理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019101
  • 條形碼:9787100019101 ; 978-7-100-01910-1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哲學原理 內(nèi)容簡介

《法哲學原理》充分表現(xiàn)了黑格爾的“資產(chǎn)階級與貴族階級聯(lián)合”專政的根本政治立場,也就表現(xiàn)他在德國當時“半封建半官僚的專制政治”的條件下,多少吸收了一點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度,來“贊助中等階級”,亦郎贊助當時德國新興的、比較軟弱的資產(chǎn)階級的傾向。這書的保守之處主要表現(xiàn)在黑格爾是以君主、貴族為這個聯(lián)合專政的君主立憲制的主導方面。
作者:(德國)黑格爾 譯者:范揚 張企泰

法哲學原理 目錄

序言導論 法哲學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 第1-32節(jié) 本書的劃分 第33節(jié)**篇 抽象法 第34-104節(jié) **章 所有權 第41-71節(jié) 一 取得占有 第54-58節(jié) 二 物的使用 第59-64節(jié) 三 所有權的轉讓 第65-70節(jié) 從所有權向契約的過渡 第71節(jié) 第二章 契約 第72-80節(jié) 第三章 不法 第82-104節(jié) 一 無犯意的不法 第84-86節(jié) 二 詐欺 第87-89節(jié) 三 強制和犯罪 第90-103節(jié) 從法向道德的過渡 第104節(jié)第二篇 道德 第105-141節(jié) **章 故意和責任 第115-118節(jié) 第二章 意圖和福利 第119一128節(jié) 第三章 善和良心 第129-141節(jié) 惡的道德形式 偽善 蓋然論善 善的意圖 信念 諷刺 第140節(jié)附釋 從道德向倫理的過渡 第141節(jié)第三篇 倫理 第142-360節(jié) **章 家庭 第158一18l節(jié) ** 婚姻 第161-169節(jié) 第二 家庭財富 第170-172節(jié) 第三 子女教育和家庭解體 第173-181節(jié) 第二章 市民社會 第182-256節(jié) ** 需要的體系 第189-205節(jié) 一 需要及其滿足的方式 第190-195節(jié) 二 勞動的方式 第工96-198節(jié) 三 財富 第199-293節(jié) 第二 司法 第209-229節(jié) 一 作為法律的法 第211-214節(jié) 二 法律的定在 第215-218節(jié) 三 法院 第219-229節(jié) 第三 警察和同業(yè)公會 第230-256節(jié) 一 警察 第231-249節(jié) 二 同業(yè)公會 第250-256節(jié) 第三章 國家 第257-360節(jié) ** 國家法 第260-329節(jié) 一 內(nèi)部國家制度本身 第272-320節(jié) 一 王權 第275-286節(jié) 二 行政僅 第287-297節(jié) 三 立法權 第298-320節(jié) 二 對外主權 第321-329節(jié) 第二 國際法 第330-340節(jié) 第三 世界歷史 第341-360節(jié)譯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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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原理 節(jié)選

對主觀意志說來,善同樣是絕對本質(zhì)的東西,而主觀意志僅僅以在見解和意圖上符合于善為限,才具有價值和尊嚴。由于善在這里仍然是善的抽象理念,所以主觀意志尚未被接納于善中,也未被設定為符合善的東西。所以主觀意志對善是處于這樣一種關系中,即善對主觀意志說應該是實體性的東西,也就是說主觀意志應以善為目的并使之全部實現(xiàn),至于從善的方面說,善也只有以主觀意志為中介,才進入到現(xiàn)實。
補充(善的理念的各個環(huán)節(jié)) 善是特殊意志的真理,而意志只是它對善來設定自己的東西。意志不是本來就是善的,只有通過自己的勞動才能變成它的本來面貌。從另一方面說,善缺乏主觀意志本身就是沒有實在性的抽象,只有通過主觀意志,善才能得到這種實在性。所以善的發(fā)展包括三個階段:(1)善對我作為一個希求者說來,是特殊意志,而這是我應該知道的;(2)我應該自己說出什么是善的,并發(fā)展善的特殊規(guī)定;(3)*后,規(guī)定善本身,即把作為無限的自為地存在的主觀性的善,予以特殊化。這種內(nèi)部的規(guī)定活動就是良心。
第132節(jié)
主觀意志的法在于,凡是意志應該認為有效的東西,在它看來都是善的;又一種行為,作為出現(xiàn)于外在客觀性中的目的,按照主觀意志是否知道其行為在這種客觀性中所具有的價值,分別作為合法或不合法,善或惡,合乎法律或不合乎法律,而歸責于主觀意志。
附釋 一般說來,善就是意志在它的實體性和普遍性中的本質(zhì),也就是在它的真理中的意志;因之它絕對地只有在思維中并只有通過思維而存在。所以,主張人不能認識真理,而只能與現(xiàn)象打交道,又說思維有害于善良的意志,這些以及其他類似的成見,都從精神中取去了一切理智的倫理性的價值和尊嚴。
凡是我的判斷不合乎理性的東西,我一概不給予承認,這種法是主體的*高的法,但是由于它的主觀規(guī)定,它同時又是形式法;相反地,理性作為客觀的東西對主體所具有的法,則依然屹立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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