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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法學評論-第12卷

岳麓法學評論-第12卷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時間:2017-11-01
開本: 32開 頁數(shù): 326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中 圖 價:¥53.1(7.7折) 定價  ¥69.0 登錄后可看到會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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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法學評論-第12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0135
  • 條形碼:9787510220135 ; 978-7-5102-2013-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岳麓法學評論-第12卷 內容簡介

  “篳路藍縷,以啟山林!焙洗髮W法學院《岳麓法學評論》,創(chuàng)辦于2001年,之前已出版10卷。原由法學名家郭道暉教授擔任1-6卷主編,李步云教授擔任編委會主任,肖海軍教授擔任7-8卷主編。為適應相關發(fā)展,經學院研究決定,自2014年起改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由肖洪泳和蔣海松擔任聯(lián)席主編!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勝利召開。以“依法治國”作為主題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是中共黨史上的第1次。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1個關于加強法治建設的專門決定,為未來中國建設法治國家描繪出新的路線圖,法治中國建設步入新里程! 】的虾S醒裕骸胺蔡煜轮螅煌庵贫、義理兩端。”法治中國建設需要實踐推進,但亦需義理涵養(yǎng)。本刊特設“法治中國”專欄,力求集中對這一當代重大問題進行學術思辨,歡迎各方賢達就“法治中國”的歷史淵源、實施路徑、目標定位、中外對比、司法改革等相關問題踴躍投稿,亦歡迎結合各學科具體問題進行闡述。

岳麓法學評論-第12卷 目錄

專題研討:《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反思
夫妻共同債務規(guī)則之完善
把脈夫妻共同債務標準: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病”與“藥”
“二十四條”新規(guī)之后
社會性別視域下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guī)則之檢討
——析《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及補充規(guī)定
法必須堅持正義的價值取向
——以《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為例
司法改革場域中《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補充規(guī)定的法理研究
論《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謹慎適用
——以湖南地區(qū)的審判適用情況展開
破解離婚被負債,第24條補充規(guī)定無濟于事
民間借貸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兼評《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

法學專論
快播案的刑法教義學分析
我國國家秘密名實要件之法律解讀
——從法律功能論的視角
論網絡交易中的消費者隱私權保護
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撤銷權之行使
論我國特留份制度的完善
從政治性憲法實施的視角詮釋“良性違憲”
——基于學說史的對比考察

計量法學
法學實證研究經驗與展望
——第四屆數(shù)理一計量法學論壇綜述
法官員額制的結構改革批判
——基于江蘇法院的實證分析

域外譯文
分配正義、機會平等與職場中的性別不平等
[加]萊斯利.A.雅各布

法律書評
秩序是如何產生的
——讀《無需法律的秩序》
司法鏡像的生成、透視與解析
——評劉仁文《司法的細節(jié)》

學術沙龍
亞里士多德《政治學》讀書會紀要(上)
人性、法律、道德:羅爾求助事件多維反思

法苑隨筆
曇花一現(xiàn):漢晉間儒家治理的實踐與困境
法治公墓:祭奠法治英靈
看守所該歸誰管,權力不可任性
展開全部

岳麓法學評論-第12卷 節(jié)選

  《岳麓法學評論(第12卷)》:  一、“二十四條”是否與上位法構成沖突?  有權威人士在2月28日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指出:“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秉承了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是嚴格限定在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對法律適用問題作出的解釋,沒有超越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其理由是2001年修訂的現(xiàn)行《婚姻法》(以下簡稱“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與1980年《婚姻法》(以下簡稱“老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比較,刪除了“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边@一段!袄匣橐龇ā钡谌䲢l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倍靶禄橐龇ā钡谒氖粭l是這樣規(guī)定的:“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薄 」P者對這位權威人士給出的理由是不敢茍同的!靶禄橐龇ā眲h除“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這一句,是不是就表明“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單獨所負債務,就一律按共同債務處理”?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刪除這一句,并未改變對共同債務的定義!靶禄橐龇ā钡谒氖粭l規(guī)定的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還是“為共同生活所負”,只是考慮到家庭債務和事務的復雜性,可以交由糾紛裁判者依據(jù)法律精神和實際情況作出合理裁量! ∪绻僮鞲钊胍稽c的考察,我們便發(fā)現(xiàn):“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刪除了1950年與1980年《婚姻法》所明確的“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內容,主要是基于1993年的經合意共同償還規(guī)則已經突破一方債務由本人償還的規(guī)定和約定財產制下債務承擔主體的特殊規(guī)定。同時,由于1993年規(guī)定了經合意共同償還規(guī)則的《離婚財產分割意見》繼續(xù)有效,所以這一階段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處理出現(xiàn)了“誰使用誰償還原則”“經合意共償還”和“約定財產制下一方償還”并存的規(guī)則階段。而不是什么刪除了“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就意味著“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就共同債務”。這完全是斷章取義! ∮捎凇岸臈l”斷章取義,對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來了個顛覆性的更改: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共同債務處理。這種文字表述完全拋開上位法的已有表述,“另起爐灶”,在實質上對認定標準作出根本性的更改,兩者的沖突是顯而易見的,無論是文字表述還是實質內容都構成根本沖突。從“二十四條”頒布后的司法實踐來看,一些司法裁判人員處理這類糾紛就基本上只依據(jù)“二十四條”直接裁判,而把“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束之高閣。某些權威人士還說“二十四條”不違背上位法,“秉承了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這些老百姓都看得懂的文字,都明白的道理,卻要指白言黑,老百姓能相信嗎?  司法解釋本來只能對法律規(guī)定不清晰之處予以細化或明確,而不能對法律已有的明確規(guī)定作出更改!靶禄橐龇ǖ谒氖粭l”關于“共同債務”的表述就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這是十分清楚而明白的規(guī)定,司法解釋怎能把它解釋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呢?這樣去解釋法律,實質上是扭曲了法律,背離法律精神,這已經不是什么文字技術問題了,而是對法律規(guī)定的根本性的僭越和更改,是司法的越權擅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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