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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最新修正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最新修正版)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時間:2019-01-01
開本: 其他 頁數(shù):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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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最新修正版) 版權(quán)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最新修正版) 本書特色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作出修改: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yīng)當(dāng)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作出修改:將第八條*款修改為:"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qū)全體有選舉權(quán)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chǎn)生;根據(jù)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chǎn)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最新修正版) 內(nèi)容簡介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yīng)當(dāng)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作出修改:    將第八條靠前款修改為:“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qū)全體有選舉權(quán)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chǎn)生;根據(jù)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chǎn)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最新修正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2)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4)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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