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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指導案例評注(第10輯)

中國知識產權指導案例評注(第10輯)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0-07-01
開本: 其他 頁數(shù): 524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中 圖 價:¥116.9(7.4折) 定價  ¥158.0 登錄后可看到會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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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指導案例評注(第10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09806
  • 條形碼:9787521609806 ; 978-7-5216-0980-6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知識產權指導案例評注(第10輯) 本書特色

評選典型案例 主審法官解讀 講解裁判尺度 每年“4 26”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高人民法院在各高級人民法院推薦的基礎上,向社會公布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10大案件和相關典型案例。 本叢書首次全文公布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案件和典型案例全文,并配以法官解讀評析。含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壟斷、以及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專利行政案件、商標行政案件、知識產權刑事等案件,幾乎涉及知識產權領域的所有新疑難問題。

中國知識產權指導案例評注(第10輯) 內容簡介

每年“4·26”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很高人民法院在各不錯人民法院推薦的基礎上,向社會公布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本書涵括2016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案件和典型案例,以及解讀評析。含侵權、著作權侵權、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商標授權確權、商標行政處罰、知識產權刑事等案件,幾乎涉及知識產權領域的所有典型疑難問題。

中國知識產權指導案例評注(第10輯) 目錄

2017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
一、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二、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三、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2017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一、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一)侵害專利權及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二)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
(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件
(四)不正當競爭、合同糾紛案件
(五)侵害植物新品種權、壟斷及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二、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一)專利行政案件
(二)商標行政案件
(三)其他行政案件
三、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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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指導案例評注(第10輯) 節(jié)選

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與廣州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 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y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兩案 ——閱讀提示:確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歸屬的考量因素 【裁判要旨】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對應現(xiàn)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混淆行為!钡诙椧(guī)定的“知名商品”和“特有包裝裝潢”之間具有互為表里、不可割裂的關系,只有使用了特有包裝裝潢的商品,才能夠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對象。抽象的商品名稱或無確定內涵的商品概念,脫離于包裝裝潢所依附的具體商品,缺乏可供評價的實際使用行為,不具有依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進行評價的意義。 在確定特有包裝裝潢的權益歸屬時,既要在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鼓勵誠實勞動,也應當尊重消費者基于包裝裝潢本身具有的顯著特征而客觀形成的對商品來源指向關系的認知。 【案號】 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2號 二審:*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終字第2、3號 申請再審:*高人民法院(2018)*高法民申字第2487號 【案情與裁判】 2號案: 原告(上訴人):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加多寶公司) 被告(被上訴人):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yè)有限公司(廣藥集團的全資子公司,廣藥版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制造商,簡稱大健康公司) 3號案: 原告(被上訴人):廣州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王老吉”注冊商標的權利人,簡稱廣藥集團) 被告(上訴人):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 起訴與答辯 2號案(加多寶公司訴大健康公司): 原告加多寶公司起訴稱:一、1997年2月13日,鴻通(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道集團)與王老吉商標的原所有人廣州羊城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飲料分公司(以下簡稱羊城藥業(yè))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約定羊城藥業(yè)許可鴻道集團及其投資企業(yè)獨家使用王老吉商標生產紅色罐裝涼茶。2000年5月2日,鴻道集團與廣藥集團簽訂內容基本相同的《商標許可協(xié)議》。二、加多寶公司為鴻道集團在廣東東莞獨資設立的全資子公司,負責紅罐王老吉涼茶的生產和銷售。1997年6月14日,陳鴻道(鴻道集團董事長)取得紅罐王老吉涼茶外觀設計專利,并許可加多寶公司實施,用于生產王老吉涼茶。紅罐王老吉涼茶的產品配方也屬于加多寶公司所有。加多寶公司開始生產紅罐王老吉涼茶之初,市場上并無其他紅罐王老吉產品。經過加多寶公司十余年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大規(guī)模的宣傳推廣,紅罐王老吉涼茶成為知名品牌的同時,也與加多寶公司產生了特定的指向關系和識別功能。三、2012年6月起,大健康公司開始公開銷售其生產的紅罐王老吉涼茶,其產品的外包裝與加多寶公司生產的紅罐王老吉產品非常類似。大健康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對加多寶公司知名商品紅罐王老吉涼茶特有包裝裝潢的仿冒。請求法院判令大健康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與加多寶公司特有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裝裝潢,停止銷售帶有上述包裝裝潢的產品,并銷毀庫存;2.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3.賠償加多寶公司經濟損失3096萬元人民幣;4.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大健康公司辯稱:一、“王老吉”涼茶是本案中的知名商品。陳鴻道不是知名商品紅罐王老吉涼茶名稱、包裝、裝潢的所有權人。二、紅罐王老吉涼茶特有裝潢與“王老吉”商標具有不可分離性。知名商品權利人與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決定了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包裝裝潢*終歸屬于王老吉商標持有人。三、鴻道集團曾作為紅罐王老吉涼茶的經營者,但在許可合同期滿后,他就不再是經營者了,亦不再享有知名商品王老吉的任何權利。四、廣藥集團為知名商品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權利人,可以將商標許可給大健康公司,同時將知名商品上的特有裝潢使用權一并授予合法經營者大健康公司使用。加多寶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3號案(廣藥集團訴加多寶公司): 原告廣藥集團起訴稱:一、廣藥集團是核定使用在第32類無酒精飲料等商品上的第626155號等系列“王老吉”商標注冊人, 1992年至2009年期間,“王老吉”商標多次獲評廣州市、廣東省著名商標,并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二、2000年5月2日,廣藥集團曾與鴻道集團簽訂《商標許可協(xié)議書》,約定由廣藥集團許可鴻道集團生產及銷售紅色罐裝及紅色瓶裝王老吉涼茶,許可使用期限自2000年5月2日到2010年5月2日止。后經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裁決,鴻道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三、在雙方就商標許可協(xié)議發(fā)生爭議期間及仲裁裁決作出后,加多寶公司先后將原使用的兩面均為“王老吉”字樣的紅罐包裝裝潢改為一邊“王老吉”一邊“加多寶”,以及兩面均為“加多寶”字樣的紅罐包裝裝潢形式。四、“王老吉”紅色罐裝裝潢屬廣藥集團的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應受法律保護。鴻道集團、加多寶公司在失去許可使用“王老吉”商標之后,現(xiàn)生產和銷售的“加多寶”裝潢的紅罐飲料,在設計的文字、色彩、圖案及排列組合上與廣藥集團知名商品“王老吉”相似,其裝潢近似程度達到了足以引起與“王老吉”商品混淆,損害了廣藥集團對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享有的合法權益。故請求判令:1.鴻道集團、加多寶公司立即停止在罐裝涼茶上使用與廣藥集團“王老吉”涼茶特有包裝裝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裝裝潢;停止生產被控侵權產品并銷毀全部庫存等。2.判令鴻道集團、加多寶公司連帶賠償廣藥集團自2011年11月或12月始至本案終審判決作出前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5億元及合理維權費用100萬元。3.公開發(fā)布聲明,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4.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后廣藥集團撤回對鴻道集團的起訴。 被告加多寶公司辯稱:一、加多寶公司多年來生產銷售的紅色罐裝涼茶商品是知名商品,該知名商品具有特有的包裝裝潢,上述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的權利人為加多寶公司,而非廣藥集團。二、現(xiàn)有證據(jù)證明,本案包裝裝潢從創(chuàng)意、設計、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到作為包裝裝潢使用均由加多寶公司一方完成,廣藥集團從未參與其中。三、加多寶公司生產的紅罐涼茶知名商品是傳承王澤邦后人的正宗配方,消費者對于廣藥集團委托生產的綠盒涼茶和加多寶公司生產的紅罐涼茶業(yè)已形成明確的區(qū)分識別,應當尊重、確認這一事實。四、加多寶公司是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權利人已經生效判決明確認定。五、廣藥集團無權主張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雙方在《商標許可協(xié)議》中約定,廣藥集團及其下屬企業(yè)不能使用紅色作為涼茶包裝裝潢顏色,只能生產綠色紙包裝涼茶。在2012年6月前,廣藥集團及其下屬企業(yè)從未生產或委托生產過任何一罐紅罐涼茶,亦沒有對涉案知名商品的生產和宣傳作出任何貢獻,無權針對涉案知名商品享有任何權利,加多寶公司對涉案包裝裝潢的使用亦非來源于廣藥集團的授權。六、商標權與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權是相互獨立、分別行使的權利,廣藥集團、大健康公司將商標權擴大保護至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并認為本案包裝裝潢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是依托于商標而實現(xiàn)的觀點顯然是錯誤的。七、廣藥集團所提賠償經濟損失、合理支出以及消除不良影響等訴訟請求均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廣藥集團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 (一)本案所涉相關公司的情況 1996年8月7日,在原廣州羊城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礎上,廣藥集團正式成立,王老吉商標等無形資產劃歸廣藥集團持有,2012年2月28日,廣藥集團成立全資子公司大健康公司。 鴻道集團于1995年9月設立東莞鴻道公司,該公司于1998年8月注銷。其后,鴻道集團于1998年9月設立東莞加多寶公司。東莞加多寶公司于2000年5月變更企業(yè)名稱為廣東加多寶公司(即本案中的加多寶公司)。目前,鴻道集團在國內共設有廣東加多寶公司、加多寶中國公司、浙江加多寶公司、杭州加多寶公司、福建加多寶公司及武漢加多寶公司六家公司。 (二)有關“王老吉”商標的注冊情況 廣藥集團名下現(xiàn)共有核定使用在第37類“涼茶”商品上的第328241號“”、第32類“無酒精飲料”等商品上的第626155號“” 、第3980709號“”及第9095940號“ ”注冊商標,現(xiàn)上述商標均在有效期內。本案雙方商標許可協(xié)議僅涉及第626155號“”注冊商標。 (三)廣藥集團經營王老吉牌涼茶的情況,以及王老吉品牌所獲得的榮譽 1991年5月9日起,廣州羊城藥廠開始研究并確定可供工業(yè)生產的王老吉牌涼茶飲料配方、工藝技術條件及設備要求。1992年3月24日,廣東省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所審批同意生產、銷售“王老吉”牌清涼茶產品。 1992年起,廣州羊城藥廠的“王老吉”商標被認定為1992年廣東省著名商標,此后連續(xù)被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1993年3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羊城藥業(yè)“王老吉牌”商標為“廣州市著名商標”稱號,此后連續(xù)被認定為廣州市著名商標。2005年8月起,王老吉涼茶被認定為廣東省食品文化遺產——“涼茶的配方及專用術語”之一。2009年4月24日,商標局認定廣藥集團使用在第32類無酒精飲料商品上的“王老吉”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2010年11月10日,北京名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廣藥集團的“王老吉”品牌的價值為1080.15億元人民幣。 (四)有關王老吉商標許可使用情況 1995年3月28日,羊城藥業(yè)與鴻道集團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羊城藥業(yè)許可鴻道集團獨家使用第626155號注冊商標,限于紅色紙包裝清涼茶飲料,雙方在各自生產的清涼茶商品上的所有包裝圖案和顏色均不得與另一方相同,產品包裝及商標使用樣板經羊城藥業(yè)認可才可生產。鴻道集團使用上述商標有效期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2003年1月。 1995年9月l4日,羊城藥業(yè)與鴻道集團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補充協(xié)議(一)》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補充協(xié)議(二)》,主要是對1995年3月28日《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許可使用期限及商標許可使用費進行了補充約定。其中,許可使用期限自1995年9月14日至2003年1月止。 1997年2月13日,羊城藥業(yè)與鴻道集團簽訂了《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其中約定:確認鴻道集團已于1995年從羊城藥業(yè)處取得獨家使用“王老吉”紅色紙包裝和鐵罐裝涼茶飲料的使用權;鴻道集團享有獨家使用“王老吉”商標生產銷售紅色紙包裝、鐵罐裝涼茶飲料的使用權。羊城藥業(yè)的包裝設計圖案不得與鴻道集團生產的“被許可商品”相同。許可期限自1997年2月13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 2000年5月2日,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簽訂了《商標許可協(xié)議》,鴻道集團在紅色罐裝、瓶裝王老吉涼茶獨占使用 “王老吉”商標,使用期限自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鴻道集團可以以自身名義采取任何法律手段,制止任何侵權行為。 2002年11月27日,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簽訂《“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xié)議》(以下稱2002年補充協(xié)議),將2000年許可協(xié)議的許可期限從l0年變更為20年,自2000年5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 2003年3月3日,廣藥集團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鴻道集團在浙江省、廣東省內以自身名義對侵犯“王老吉”商標的進行訴訟等活動,授權期限為2003年3月3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 2003年6月10日,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簽訂《關于“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以下稱2003年補充協(xié)議,2003年補充協(xié)議與2002年補充協(xié)議合稱兩份補充協(xié)議),兩份補充協(xié)議主要對續(xù)展注冊和商標許可備案問題進行了約定。 (五)本案所涉包裝裝潢情況 1995年12月18日,陳鴻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飲料盒標帖”的外觀設計專利,1997年2月12日予以公開,公開號為CN3054638,申請?zhí)枮?5318534.6,請求保護色彩。 1996年6月5日,陳鴻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罐貼”的外觀設計專利,1997年7月2日予以公開,公開號為CN3059953,申請?zhí)枮?6305519.4,請求保護色彩,該外觀設計專利見附圖(略)。 2012年8月15日,潘良生(系新靈印刷設計公司獨資東主)出具聲明稱,其為陳鴻道設計了許多罐裝、紙盒裝、瓶裝的項目,紅罐王老吉包裝從1995年開始設計,1995年為**階段設計,1996年2月為第二階段設計,1998年7月為第三階段設計。 2012年9月19日,原南方飲料廠董事長梁世和出具個人聲明稱:1990年7月1日至1999年10月15日,該廠受東莞鴻道公司委托,加工使用紅色利樂紙包裝盒的清涼茶產品。 2003年5月15日,廣東國際容器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證明鴻道集團所屬東莞鴻道公司于1996年5月1日開始,一直委托其制造紅色“王老吉”空罐至今。 (六)1995年以來王老吉涼茶的產銷量、廣告宣傳、獲得的榮譽等 2002年8月25日,溫州有線電視臺廣告部出具證明稱:1997年至2002年9月,加多寶公司在該臺投放紅色罐裝“王老吉”廣告費共計3095944.8元。2003年,鴻道集團投資數(shù)億元首次競標拿到中央電視臺3個黃金時段“標王”廣告播放權,啟動“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品牌廣告語宣傳,以后長達近十年時間在中央電視臺不間斷進行廣告投放。此后,還在央視先后推出“怕上火喝王老吉”“正宗涼茶,加多寶出品”等廣告詞。 根據(jù)加多寶公司提供的《加多寶集團歷年支出的建廠、廣告、促銷費用》的數(shù)據(jù),1998年至2011年上半年,加多寶集團為生產和銷售紅罐王老吉產品,共支出建廠、廣告、促銷費用各22.2億元、32.8億元、29.5億元,共計84.5億元。加多寶集團歷年參加各種慈善、公益活動所支出的費用合計3.09億元,其中,2008年汶川大地震時捐助1億元,2010年玉樹大地震時捐助1.1億元。 2005年8月24日,加多寶公司的涼茶配方被認定為廣東省食品文化遺產。此后,加多寶公司及紅色罐裝王老吉涼茶先后獲得多項榮譽。2008年度至2012年度,加多寶集團生產的罐裝王老吉飲料連續(xù)名列中國行業(yè)企業(yè)信息發(fā)布中心頒給的上年度全國罐裝飲料市場銷售額**名。2008年4月,加多寶集團生產的紅色罐裝王老吉涼茶飲料獲得“中華民族涼茶行業(yè)**品牌”稱號。 2013年3月26日,涼茶創(chuàng)始人王澤邦先生第五代玄孫王健儀女士攜家族成員在深圳召開“涼茶創(chuàng)始人王澤邦后人媒體見面會”。王氏家族發(fā)表聯(lián)合聲明,表示從未將祖?zhèn)髅胤绞谟鑿V藥集團使用。同時,王健儀對廣藥集團濫用王澤邦及其他先祖的肖像注冊商標及利用其先祖的名字、涼茶創(chuàng)始年份進行廣告宣傳等行為表示強烈抗議,或將會依法律程序捍衛(wèi)家族的合法權利。 (七)有關判決及仲裁裁決情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加多寶公司訴三水華力飲料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一案,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第212號判決,認定:“王老吉”罐裝涼茶飲料在廣東地區(qū)應屬知名商品。本案中,“王老吉”罐裝涼茶飲料上的裝潢,在文字、色彩、圖案及其排列組合上,設計獨特,該裝潢底色、圖案與其名稱融為一體,具有顯著的區(qū)別性特征,并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為該商品所特有,應為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東莞鴻道公司于1996年起開始在罐裝“王老吉”涼茶飲料上使用本案訟爭的裝潢標識,并投入大量的廣告宣傳,使該商品成為知名商品,該裝潢在“王老吉”罐裝涼茶飲料上的使用時間明顯早于三水華力公司使用的時間,加多寶公司是“王老吉”罐裝涼茶飲料的合法經營者,繼受了該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權,故其是本案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權的權利主體,可以認定加多寶公司對其使用的“王老吉”罐裝涼茶飲料的裝潢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權。 2012年5月9日,根據(jù)廣藥集團的申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2012)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40號《裁決書》,以《“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xié)議》和《關于“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的簽訂與廣藥集團原副董事長李益民的受賄行為有關,系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為由,宣告上述兩份協(xié)議無效;鴻道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 (八)有關產品目前使用的包裝裝潢情況 糾紛發(fā)生前加多寶公司生產的“王老吉”紅罐包裝裝潢的涼茶產品,見附圖(略)。 從2011年12月開始,加多寶公司生產、銷售一面標注有“王老吉”、另一面標注有“加多寶”的紅罐包裝裝潢的涼茶產品,見附圖(略)。 從2012年5月10日開始,加多寶公司生產、銷售兩面均標注有“加多寶”紅罐包裝裝潢的涼茶產品,見附圖(略)。 廣藥集團于2012年6月3日在北京八達嶺長城舉行紅色易拉罐裝王老吉涼茶的新裝上市活動,見附圖(略)。該產品由大健康公司生產。 (九)廣藥集團及加多寶公司請求對方賠償經濟損失的依據(jù) 根據(jù)廣藥集團和加多寶公司的申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對加多寶公司及大健康公司生產銷售紅罐王老吉涼茶產品期間的財務會計賬冊進行了審計。審計結論為:加多寶公司在2012年5月10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間紅罐涼茶產、銷量及利潤數(shù)據(jù)如下:1.生產紅罐涼茶1139560331罐;2.銷售紅罐涼茶1107818863罐;3.銷售毛利:940967603.38元;4.利潤總額:42719811.54元;5.凈利潤(稅后利潤):32039858.65元。大健康公司在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間紅罐涼茶產、銷量及利潤數(shù)據(jù)如下:1.生產紅罐涼茶1455826536罐;2.銷售紅罐涼茶1293149988罐;3.銷售毛利:1217946221.09元;4.利潤總額:174199825.22元;5.凈利潤:130589868.91元。 一審判理和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的權益享有者應為廣藥集團,大健康公司經廣藥集團授權生產銷售的紅罐涼茶不構成侵權。由于加多寶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裝裝潢權益,故其生產銷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寶”和兩面“加多寶”的紅罐涼茶均構成侵權。一審法院遂判令加多寶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廣藥集團經濟損失1.5億元及合理維權費用26萬余元。 上訴與答辯 加多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向*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為: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從創(chuàng)意、設計到實際用于商品生產和宣傳推廣,直至成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均是源于加多寶公司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的行為,并與加多寶公司建立了穩(wěn)定而唯一的聯(lián)系,且上述事實已經被在先的生效判決予以確認。商標權與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權是由不同法律予以保護的兩種平等、獨立的權利,二者之間不存在從屬或包含關系。 二審判理和結果 *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中的知名商品為“紅罐王老吉涼茶”,在紅罐王老吉涼茶產品的罐體上包括“黃色王老吉文字、紅色底色等色彩、圖案及其排列組合等組成部分在內的整體內容”,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均主張對紅罐王老吉涼茶的特有包裝裝潢享有權益,具體而言,作為“王老吉”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廣藥集團認為,因“王老吉”商標是包裝裝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并發(fā)揮了指示商品來源的顯著識別作用,消費者當然會認為紅罐王老吉涼茶來源于“王老吉”商標的權利人,而配方、口味并不會影響消費者對商品的識別和判斷。作為紅罐王老吉涼茶曾經的實際經營者,加多寶公司認為,包裝裝潢權益與“王老吉”商標權的歸屬問題各自獨立,互不影響。消費者喜愛的是由加多寶公司生產并選用特定配方的紅罐王老吉涼茶,本案包裝裝潢由加多寶公司使用并與前述商品緊密結合,包裝裝潢的相關權益應歸屬于加多寶公司。*高人民法院對此認為,結合紅罐王老吉涼茶的歷史發(fā)展過程、雙方的合作背景、消費者的認知及公平原則的考量,因廣藥集團及其前身、加多寶公司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均對涉案包裝裝潢權益的形成、發(fā)展和商譽建樹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將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完全判歸一方所有,均會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并可能損及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在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尊重消費者認知并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由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共同享有。在此基礎上,廣藥集團所稱加多寶公司生產銷售的紅罐涼茶商品,以及加多寶公司所稱大健康公司根據(jù)廣藥集團授權生產銷售的紅罐涼茶商品構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的主張,均不能成立,對廣藥集團及加多寶公司的訴訟請求均予以駁回。 ......

中國知識產權指導案例評注(第10輯) 作者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負責審理知識產權和競爭民事案件、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不服下級人民法院有關前兩項所列案件生效裁判的審判監(jiān)督案件(包括對再審申請的審查和再審審理)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就有關前兩項所列案件向本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但本庭裁判的案件除外)以及涉及知識產權爭議的請示、復議案件。負責對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和壟斷案件審判工作的調研、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負責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工作,具體承擔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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