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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雙品質”建設文庫科技風險規(guī)制過程中的行政法問題研究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雙品質”建設文庫科技風險規(guī)制過程中的行政法問題研究

作者:張哲飛
出版社: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時間:2020-06-01
開本: 16開 頁數: 316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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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雙品質”建設文庫科技風險規(guī)制過程中的行政法問題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216099363
  • 條形碼:9787216099363 ; 978-7-216-09936-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雙品質”建設文庫科技風險規(guī)制過程中的行政法問題研究 內容簡介

如何在規(guī)范行政權力合法運行的同時有效應對科技風險,回應公民對健康、環(huán)境與安全權利的訴求已經成為擺在各級政府面前的重要課題。從行政法視域研究科技風險規(guī)制過程問題旨在回應科技風險給國家、社會與公民帶來的諸多問題之現狀,為行政機關規(guī)制科技風險提供法治化路徑并助益其科學、合法、民主、高效地應對科技風險,也希冀擴展行政法的學科理論分支與實踐研究領域。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雙品質”建設文庫科技風險規(guī)制過程中的行政法問題研究 目錄

緒論
**章 科技風險規(guī)制過程中的行政法問題之厘定
**節(jié) 科技風險規(guī)制過程之厘定
第二節(jié) 科技風險規(guī)制的合理性基礎
第三節(jié) 科技風險規(guī)制過程中的行政法問題

第二章 科技風險議題設置制度的行政法之重塑
**節(jié) 我國科技風險議題設置實踐及其類型化
第二節(jié) 科技風險議題設置實踐困境之根由
第三節(jié) 域外科技風險議題設置法制實踐之借鑒
第四節(jié) 我國科技風險議題設置法制之重塑

第三章 科技風險標準制度的行政法之重構
**節(jié) 科技風險標準制度的合法性審視
第二節(jié) 科技風險標準制度缺陷的原因分析
第三節(jié) 科技風險標準制度重構的基本內容

第四章 科技風險評估制度的行政法之優(yōu)化
**節(jié) 現行科技風險評估制度的合法性審視
第二節(jié) 科技風險評估制度困境之緣由
第三節(jié) 科技風險評估基本原則之建構
第四節(jié) 優(yōu)化科技風險評估制度之內容

第五章 科技風險溝通制度的行政法再定位
**節(jié) 科技風險溝通制度的主要功能
第二節(jié) 科技風險溝通制度的合法性審視
第三節(jié) 科技風險溝通制度再定位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jié) 科技風險溝通制度再定位之內容

第六章 科技風險管理制度的行政法之再造
**節(jié) 科技風險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審視
第二節(jié) 科技風險管理制度再造的基本原理
第三節(jié) 科技風險管理制度再造的基本內容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展開全部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雙品質”建設文庫科技風險規(guī)制過程中的行政法問題研究 節(jié)選

  《科技風險規(guī)制過程中的行政法問題研究》:  現行法制規(guī)定的風險標準制定理路是自上而下的,從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標準制定實施統(tǒng)一管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標準制定工作,到省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本部門、本行業(yè)的標準制定工作。行政機關自上而下,單方單向的風險標準制定方式與科技風險規(guī)制的現實要求呈失配狀態(tài)! **,在傳統(tǒng)風險標準制定體制下,作為類行政立法活動的科技風險標準的制定以行政機關為主導,企業(yè)、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與公眾參與度有限。“每一個大型組織都會與那些同它打交道的其他社會機構產生或多或少的沖突。”科層制官僚體制無法避免的弊端就是權力的向上向中心集中,作為決策參與主體的企業(yè)、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與公眾無力介入決策內部,*后參與成為形式。長此以往,一方面,行政機關通常無法掌握科技發(fā)展的*新動態(tài),很難準確判斷具體技術的風險及其大小,隨意的、單方的科技風險標準制定常常與分散的公共利益產生沖突,導致行政與經濟效能不斷降低。另一方面,利益集團的俘獲進一步損害了科技風險標準的公正性。近年來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不斷鼓勵以企業(yè)為主的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參加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制訂,企業(yè)特別是大企業(yè)通過各種手段影響、干預行政機關的科技風險制定活動,造成的結果是,科技風險的不確定性被異化為大企業(yè)追逐私利的“借口”,公眾安全、公共利益被忽略。實踐中諸多關涉科技風險的國家標準遠遠落后于國外標準與國際標準,甚至個別領域的國家標準遲遲未出臺,不能說沒有利益集團干預的影響。例如,新修訂的《標準化法》第22條第1款規(guī)定:“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該法律的出臺正是國家鼓勵科技創(chuàng)新的政策驅動之結果,條文中提出了“安全性”,但在政府績效評定指標等制度與理念未轉變的情況下,如何保證法律實施中推廣、提高經濟效益等與安全的有機統(tǒng)一,仍是具體科技風險標準制定、適用中的現實問題! 〉诙,科技風險標準制定的審查機制與責任承擔機制不健全。當前我國行政法上的責任審查主體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中的上級機關與監(jiān)察機關。然而,這些制度運用于科技風險標準制定的審查卻面臨著審查難的問題。一方面,我國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權力機關,同時也是立法機關,理論上其可以審查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活動。然而,當前我國行政法制度下的科技風險標準的法律屬性仍不清晰,科技風險標準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包括直接授權與通過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間接授權),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無法基于憲法、立法法的規(guī)定審查科技風險標準制定這一類行政立法活動。另一方面,司法機關難以科技風險標準中的事實問題,對于復雜和技術性的問題,法院通常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此外,行政機關中的上級機關與監(jiān)察機關只能審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活動。對于下級行政機關是否制定、是否及時修訂和更新科技風險,上級行政機關通常難以準確判斷,也很難追求下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谌,科技風險標準制定程序規(guī)則不健全,主要表現為計劃編制程序規(guī)范缺失與標準修訂與更新程序規(guī)則效率過低。首先,當前的法律規(guī)定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由于科技風險的種類、屬性備不相同,有些科技風險需要行政機關快速反應并及時制定科技風險標準以便進行風險評估與管理,而有些科技風險則需要在明確的科學證據與審慎的政治考量后決定是否予以規(guī)制。但是,行政機關對于科技發(fā)展前沿動態(tài)的了解情況往往落后于企業(yè)、科研機構與高等院校,科技風險標準制定計劃的編制容易陷入“風吹哪頁讀哪頁”的隨機、無序境況。計劃編制的無序化直接導致科技風險標準制定的無序化,進而影響標準制定的效率與公正。其次,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13條規(guī)定了標準的修訂后,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以確認現行標準繼續(xù)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雙品質”建設文庫科技風險規(guī)制過程中的行政法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

  張哲飛,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應急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現任職于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策法規(guī)處,曾在《行政法學研究》《理論探討》《科技與法律》等刊物發(fā)表論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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