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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法視域下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理論與實踐:基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2020年司法判決觀察

團體法視域下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理論與實踐:基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2020年司法判決觀察

作者:林一
出版社: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出版時間:2021-08-01
開本: 其他 頁數(shù): 308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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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法視域下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理論與實踐:基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2020年司法判決觀察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3076159
  • 條形碼:9787513076159 ; 978-7-5130-7615-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團體法視域下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理論與實踐:基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2020年司法判決觀察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政法院校師生本書通過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2020年以來審理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以及與之密切關聯(lián)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的梳理分析,總結深圳地區(qū)法院針對股權轉讓糾紛的主要類型和裁判觀點,針對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理論研判,既強化對股權轉讓相關法律規(guī)則的準確理解和正確適用,提高裁判質量,切實保護股東、公司、債權人等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為司法服務經(jīng)濟提供助力;亦為當前正在進行的《公司法》的修訂完善奠定理論和實踐基礎。

團體法視域下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理論與實踐:基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2020年司法判決觀察 內(nèi)容簡介

伴隨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股權逐漸成為民商事主體很重要的財產(chǎn)形式之一,股權轉讓糾紛亦成為公司糾紛中占據(jù)半壁江山的主要案件類型,因其所涉及法律問題的復雜性程度遠超出一般民商事案件,引起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高度重視。受《公司法》改革和公司法理論發(fā)展的影響,股權轉讓糾紛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的裁判規(guī)則和裁判理念在不斷發(fā)生變化,審判實踐中對這些問題和裁判規(guī)則的認識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雖然很高法院頒行多部公司法司法解釋以幫助裁判者正確理解法律并促進裁判統(tǒng)一,但是在面對具體而復雜的公司股權轉讓案件時,仍然需要裁判者在解釋和適用法律時發(fā)揮個體智慧,妥當解決個性化案件。因此,研讀案例、比較分析裁判觀點、發(fā)現(xiàn)疏漏、提煉精要,進而完善規(guī)則,提高裁判質量,成為法律理論和應用研究的重要方法和路徑。地方法院尤其是中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具有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而不同地方區(qū)域因其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能力不同,所面對的股權轉讓類型以及爭議問題也有所不同。深圳是我國改革開放的很前沿,經(jīng)濟活躍程度高,商業(yè)創(chuàng)新能力強,因此法院在處理股權轉讓爭議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出裁判理念的前沿性和開放性。本研究通過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2020年以來審理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以及與之密切關聯(lián)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的梳理分析,總結深圳地區(qū)法院針對股權轉讓糾紛的主要類型和裁判觀點,針對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理論研判,既強化對股權轉讓相關法律規(guī)則的準確理解和正確適用,提高裁判質量,切實保護股東、公司、債權人等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為司法服務經(jīng)濟提供助力;亦為當前正在進行的《公司法》的修訂完善奠定理論和實踐基礎。

團體法視域下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理論與實踐:基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2020年司法判決觀察 目錄

目 錄
緒 論
一、國內(nèi)外研究現(xiàn)狀
(一)國內(nèi)觀點梳理
(二)外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發(fā)展動態(tài)
二、本書的觀點與價值
(一)基本觀點
(二)核心關注問題
(三)可能存在的創(chuàng)新
(四)學術價值與研究方法
**部分 團體法視域下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理論研判
**章 股東身份的認定標準:基于團體法的成員身份合意
一、公司的社團法人屬性與股東的成員身份
(一)公司的社團法人屬性與有限公司的團體偏向
(二)股東的成員身份
(三)股東身份的取得方式
二、股東意思的表達形式與公司意思表示的特殊構造
(一)股東意思的表達形式
(二)公司意思表示的特殊構造與多元化表達
三、股東身份認定的意思主義標準與形式外觀建構
(一)權利與外觀的“因變關系”:形式主義與意思主義的分野
(二)意思主義標準的正確解讀與區(qū)分適用
(三)形式外觀的雙重建構:以公司章程與工商登記為重心
第二章 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與效力判斷
一、股權的特征與性質:社員權及其異化
(一)股權的概念和特征
(二)股權的性質:以資本權為核心的社員權
二、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性質
(一)諾成性合同
(二)具有涉他性
(三)負擔行為而非處分行為
三、股權轉讓合同成立要件的特殊性
(一)股權轉讓合同成立的書面形式
(二)股權轉讓的價格要素在合同成立中的特殊意義
四、股權轉讓合同生效要件的特殊性
(一)公司同意作為股權轉讓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
(二)“批準”不再一般性作為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轉讓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
(三)“批準”對國有企業(y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的區(qū)別性影響
五、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判斷的特殊問題
(一)股權價格與價值背離時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判斷
(二)簽章的外觀效力與冒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判斷
(三)違反《公司法》第74條和第35條的股權回購合同效力判斷
第三章 股權轉讓中的權利變動模式建構:復合意思主義
一、股權變動模式建構必要性與方法:公司在股權變動中的特殊地位
(一)股權轉讓的內(nèi)涵與特征:成員權利的整體性變動
(二)股權變動模式獨立建構的必要性
(三)股權變動模式的建構方法
二、股權變動的復合意思主義模式建構與規(guī)則再造:以公司同意為中心
(一)股權變動模式評價與選擇
(二)股權轉讓的復合意思主義模式建構:合同生效與公司同意
(三)股權轉讓流程再造與規(guī)則重構:公司通知模式與合章性審查
(四)股權變動的條件與受讓人身份表彰:“公司同意”的擬制規(guī)則
第四章 同意權和優(yōu)先購買權對股權轉讓的效力影響
一、同意權和優(yōu)先購買權在公司法體系中的功能錯位與改造
(一)同意權和優(yōu)先購買權并行結構的功能錯位與矯正
(二)同意權的議價功能與定價權的多種配置:促進價格發(fā)現(xiàn)
二、同意權與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基于《公司法》第71條的理解
(一)同意權兼具知情權和議價權
(二)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性質的應然與實然:對反悔權的反對
(三)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和期限
三、侵害同意權和優(yōu)先購買權的法律救濟:《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21條反思與重構
(一)侵害優(yōu)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爭議與選擇:法定生效要件說
(二)救濟路徑選擇:《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21條解讀
(三)間接收購中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實現(xiàn)
第五章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
一、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理論基礎與基本分類
(一)股權變動的基本原則:自由、自治與限制
(二)實體性限制與程序性限制
(三)初始章程限制性規(guī)定與修訂章程限制性規(guī)定
二、公司章程極端性限制的效力解析:成員權利保護原則的辨證適用
(一)股權轉讓限制性規(guī)定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
(二)股權轉讓限制性規(guī)定不得剝奪股東退出公司的權利
(三)強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判斷
(四)修訂章程中增補設限條款對反對股東的效力:基于團體法的解讀
三、違反章程設限股權轉讓條款的法律效果:公司同意的附條件
第六章 外觀主義與股權善意取得:第三人保護的差序格局
一、多重外觀與第三人信賴的差序格局:真實權利人與第三人的平衡保護
(一)第三人的信賴差序:基于股東權利復雜性與外觀責任限制性
(二)權利外觀責任的德國法考察:在真實權利人與第三人之間“斡旋”
(三)第三人信賴利益保護的差序格局:外觀責任構成與登記外觀責任的異化
(四)第三人信賴利益保護的差序格局:非登記的權利外觀責任及差序協(xié)調(diào)
二、外觀責任與善意取得的關系與股權善意取得的制度性完善
(一)外觀主義與善意取得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
(二)股權善意取得適用的四種典型情形
(三)股權善意取得的制度性完善
第二部分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地方實踐(2009—2020年)
2009—2020年股權轉讓糾紛案件統(tǒng)計分析報告
一、2009—2020年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概況
(一)樣本來源與數(shù)量說明
(二)案件審理年份
(三)審理程序
(四)審理股權糾紛案件涉及類型分布
(五)《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條文的司法適用情況
(六)涉港、涉外的股權糾紛案件
二、樣本分析:裁判要旨與問題發(fā)現(xiàn)
(一)未變更工商登記對股權轉讓合同/行為的影響
(二)股權轉讓價格/財務狀況對股權轉讓合同的影響
(三)股權代持中代持關系的確認及股權轉讓相關問題
(四)股權回購的法律效力問題
(五)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
(六)同意權與優(yōu)先購買權相關問題
(七)股權的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八)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與效力相關問題
(九)股權轉讓合同解除相關問題
(十)股東資格確認的特殊問題
附錄1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索引
附錄2 其他案件索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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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法視域下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理論與實踐:基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2020年司法判決觀察 作者簡介

林一,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訪問學者,美國威斯康辛大學訪問學者。兼職中國商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國際經(jīng)濟法學會理事;遼寧省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理事;遼寧省法學會海商法學研究會理事;遼寧省法學會經(jīng)濟法學研究會理事;遼寧省法學會知識產(chǎn)權法研究會理事;遼寧省法學會金融法學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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