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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遷知識產權講演錄

王遷知識產權講演錄

作者:王遷 著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時間:2021-12-01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273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中 圖 價:¥54.7(7.6折) 定價  ¥72.0 登錄后可看到會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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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遷知識產權講演錄 版權信息

  • ISBN:9787208171961
  • 條形碼:9787208171961 ; 978-7-208-17196-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王遷知識產權講演錄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大眾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是作品嗎? 宣揚封建迷信的文章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買盜版書看侵犯著作權嗎? “速讀原著”等原著解說視頻是否侵權? 網(wǎng)絡主播在直播時唱歌侵權嗎?

王遷知識產權講演錄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一部知識產權演講集,收入王遷教授在2006-2020年間的12篇演講,內容涉及當時學界和業(yè)界熱議的話題,如2020年6月對我國生效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以及相關的表演者保護問題、人工智能與知識產權保護、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的保護、作品的認定與性、藝術表演團體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及防范、“避風港”的解釋與適用、網(wǎng)絡主播在直播中演唱音樂應如何定性以及《著作權法》的修改,等等。本書既可作為法科學生學習知識產權法的讀物,也便于普通大眾了解知識產權法的相關知識。

王遷知識產權講演錄 目錄

寫在前面的話·001


人工智能與知識產權保護·001

一、 人工智能帶來的知識產權問題·001

(一) 尋找真問題·002

(二) 尋找人工智能帶來的現(xiàn)實問題·003

(三) 尋找有科學證據(jù)支持的問題·004

二、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005

(一)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過程與性質·005

(二)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與人創(chuàng)作內容的區(qū)別·007


《民法典》與知識產權的定位·009

一、 《民法典》知識產權條款中“專有的權利”·009

(一) 引子:知識產權的作用是什么?·010

(二) “專有的權利”的含義和作用·011

二、 “專有的權利”與保護的客體·015

(一) “專有的權利”與著作權的自動保護·015

(二) “專有的權利”與演繹作品·021

(三) “專有的權利”與商標權的保護·025

(四) “專有的權利”與專利權的保護·029

三、 “專有的權利”的法定性·032

(一) 專有權利法定性的原因·033

(二) 權利法定與《著作權法》中的兜底權利 ·033


當前形勢下版權保護面臨的問題·036

一、 網(wǎng)絡主播與表演者權、著作權·036

(一) 網(wǎng)絡主播的權利·036

(二) 網(wǎng)絡主播表演作品與著作權侵權·040

二、 家庭娛樂與著作權侵權·042

(一) 表演與公開表演·042

(二) 在微信群、QQ群與微信朋友圈傳播的性質·044

三、 文字與圖片的轉載·044

(一) 不構成作品的時事新聞·045

(二) 對時事類文章的合理使用·046

(三) 報刊轉載法定許可 ·047

四、 在線教育與合理使用·051

(一) 課堂教學使用·052

(二) 網(wǎng)絡教學使用·053

(三) 教學中的適當引用·056

五、 現(xiàn)場問答·059


作品的認定與獨創(chuàng)性(上):作品的含義與獨創(chuàng)性的解釋·065

一、 什么是作品·065

二、 什么是“獨創(chuàng)”·068

(一) 對“獨”的要求·068

(二) 對“創(chuàng)”的要求·080


作品的認定與獨創(chuàng)性(下):思想、事實、實用功能與競技體育及獨創(chuàng)性的作用·089

三、 思想、事實、實用功能與競技體育·089

(一) 思想·089

(二) 事實與古文斷句 ·095

(三) 實用功能·101

(四) 競技體育·109

四、 獨創(chuàng)性的作用·109


《著作權法》修改中的五個問題:廣播權、作品的領域、作品類型法定、視聽作品

權利歸屬和廣播組織權·111

一、 對廣播權的修改·111

(一) 修改的背景和原因·111

(二) 修改的內容和作用·118

二、 對作品所在領域的修改·119

三、 對作品類型的修改·121

(一) 作品類型法定及其作用 ·122

(二) 作品類型與《伯爾尼公約》·129

(三) 取消“作品類型法定”的后果·132

四、 對視聽作品著作權歸屬的分類規(guī)定·135

(一) 保留的內容和修改的內容·135

(二) 電影、電視劇作品與“其他視聽作品”的劃分·137

(三) 作為職務作品的“其他視聽作品”·138

(四) 作為合作作品的“其他視聽作品”·140

(五) 同時作為職務作品與合作作品的“其他視聽作品”·143

(六) 不構成職務作品與合作作品的“其他視聽作品”·143

五、 對廣播組織權的修改·145

(一) 廣播組織權的客體:是節(jié)目還是載有節(jié)目的信號?·145

(二) 為廣播組織權增加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帶來的問題·149


改編、parody與“合理使用”

——《一個饅頭引發(fā)的血案》侵犯了《無極》的著作權嗎?·154

一、 對著作權侵權的三個錯誤認識·155

(一) 錯誤認識之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就不侵權·155

(二) 錯誤認識之二:利用他人作品創(chuàng)作出了新作品就不侵權·155

(三) 錯誤認識之三:只要促進了被利用作品的傳播就不侵權·156

二、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157

三、 改編權與“《饅頭血案》事件”·158

四、 “parody”(諷刺模仿)與合理使用·160

(一) 何謂“parody”(諷刺模仿)?·160

(二) “parody”(諷刺模仿)與認定合理使用的特殊性·164

五、 對“《饅頭血案》事件”的分析·166

(一) 《饅頭血案》是否侵犯改編權?·167

(二) 《饅頭血案》是否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168


“避風港”的解釋與適用·171

一、 “避風港”的來源·172

二、 “避風港”在我國的效力·174

(一) 免責條件與侵權構成·174

(二) 對今日頭條事件的分析·175

(三) 免責條件是免責的充分非必要條件·175


解讀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179

一、 專有權利與侵權認定·179

二、 復制權與信息網(wǎng)絡傳播·180

(一) 復制權對網(wǎng)絡傳播的適用性·180

(二) 復制權與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的關系·182

三、 發(fā)行權與信息網(wǎng)絡傳播·184

(一) 發(fā)行權與發(fā)行行為·184

(二) 發(fā)行權對網(wǎng)絡傳播的適用性·185

(三) 發(fā)行權用盡與網(wǎng)絡傳播的關系·187

四、 公開傳播權概述·190

五、 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針對的行為類型·193

(一) 交互式傳播與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194

(二) 非交互式傳播與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197

(三) 非交互式傳播的定性·198

六、 鄰接權人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201

(一) 表演者與錄制者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202

(二) 版式設計權與電子版本的網(wǎng)絡傳播·204

七、 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與“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205

(一) “個人選定的時間”·205

(二) “個人選定的地點”·205

(三) “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206

八、 現(xiàn)場問答·208


網(wǎng)絡主播在直播中演唱歌曲應如何定性·211

一、 直播中的演唱與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211

二、 直播中的演唱與表演權·211

(一) 《伯爾尼公約》中的表演權·212

(二) 我國《著作權法》中的表演權·213


“微信小程序案”和“通知與移除”規(guī)則·215

一、 “通知與移除”規(guī)則的由來·215

二、 “通知與移除”規(guī)則的適用范圍·216

三、 “通知與移除”規(guī)則與微信小程序·218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與表演者權的保護·220

一、 表演者保護的基本規(guī)則·220

(一) 表演者是作者嗎?·220

(二) 為什么要規(guī)定表演者權?·222

(三) 誰是表演者?·224

(四) 表演者何時享有表演者權?·227

二、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解決了什么問題?·229

(一) 國際條約對作者權和鄰接權的保護·229

(二) 國民待遇和互惠待遇·235

(三)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規(guī)定的新義務·238

三、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對我國的影響·239

(一) 拓展“表演者”的范圍·239

(二) 全面保護表演者的精神權利·239

(三) 對以視聽錄制品錄制的表演提供保護·240

(四) 我國依條約保護哪些表演者?·240

(五) 是否要求規(guī)定“視聽作品”?·241

(六) 我國對“廣播和向公眾傳播權”聲明保留的影響·241

(七) 對條約生效前已錄制的表演是否有保護義務?·244

(八) 對電影演員保護的影響·245

四、 現(xiàn)場問答·250


藝術表演團體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及防范·252

一、 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權·252

(一) 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權·252

(二) 何時無需許可?·253

(三) 誰負責獲得授權?·255

(四) 找對權利人獲得授權·255

二、 知道自己的權利:表演者權·257

(一) 何種行為產生表演者權?·257

(二) 表演者享有哪些權利?·258

三、 權利的歸屬·259

(一) 法人作品與權利的歸屬·260

(二) 職務作品與權利的歸屬·262

(三) 委托作品與權利的歸屬 ·264

(四) 與錄制者權的協(xié)調·266

四、 侵權問題·267

五、 現(xiàn)場問答·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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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遷知識產權講演錄 節(jié)選

對著作權侵權的三個錯誤認識 在講述我的觀點之前,我首先要給大家指出目前在網(wǎng)絡上甚至在其他媒體上非常流行的三個錯誤觀點。如果大家不能清醒地認識和擺脫這三個流行的錯誤觀點,我們的討論就沒法進行。 (一)錯誤認識之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就不侵權 現(xiàn)在,我們來看**個有關《饅頭血案》是否侵權的錯誤觀點。這個錯誤觀點就是:胡戈制作的《饅頭血案》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因此不構成對《無極》著作權的侵犯。這個觀點正確嗎?大家注意,這個觀點是錯誤的。為什么錯誤呢?因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與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之間并沒有直接的必然的聯(lián)系。的確,在法律作出某些特殊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作品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是,在更多情況下,不管有沒有以營利為目的,只要不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以特定方式去進行了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一樣構成著作權侵權。給大家舉個例子,如果我做了一個個人網(wǎng)站,然后我把市面上*流行的音樂和*新*火的好萊塢大片統(tǒng)統(tǒng)放在我的個人網(wǎng)站上供大家免費下載,請大家注意,我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營利性動機,我提供的是免費下載,我不收大家一分錢,同時我也不接受任何商業(yè)贊助,不放任何商業(yè)廣告,百分之百的純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個人網(wǎng)站,這樣提供音樂和大片的免費下載,請大家回答:是不是侵權行為?( 場下很多同學回答“是”) 當然是,毫無疑問是,如果不是的話,我們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就沒有任何意義。所以請大家一定要糾正的錯誤觀念就是: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就不是侵權。 更何況,我們不要忘了,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的權利,不但有財產權利,或稱為經(jīng)濟權利;還有人身權利,或稱為精神權利,比方說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利根本不包含財產內容,以說要構成對人身權利或精神權利的侵犯,更不需要以營利為目的。這是**個錯誤觀念,大家一定要擺脫。 (二)錯誤認識之二:利用他人作品創(chuàng)作出了新作品就不侵權 現(xiàn)在我們來看第二個錯誤觀念。有人說《饅頭血案》本身就是一部十分有創(chuàng)意、十分成功的新作品。它不侵犯《無極》的著作權。這個觀點聽起來似乎也有點道理,我們著作權法立法的目的之一不就是要促進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嗎?這部短片既然已經(jīng)構成了一部十分成功的新作品,怎么能夠說它還侵權呢?問題在于,是否創(chuàng)作出了新作品與未經(jīng)許可利用他人作品進行創(chuàng)作是否構成侵權之間也沒有必然的關系。也就是說,侵權和創(chuàng)作出作品二者可以并存。給大家舉個例子,假如有人寫出了一部非常成功的小說,比如說《大長今》,在市場上賣。我們假設一名漫畫家未經(jīng)《大長今》這部小說作者同意將這部小說改編成漫畫在市場上出售。請問他的行為侵不侵權?( 場下回答“是”) 當然是侵權的。漫畫家的確是創(chuàng)造出了新作品,也就是漫畫。漫畫本身是作品,它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但是漫畫家未經(jīng)《大長今》著作權人許可,用《大長今》的故事去創(chuàng)作漫畫并出版侵權嗎?我說是侵權的。侵了什么權?侵犯了改編權。改編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重要經(jīng)濟權利之一。它的意思是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不得對作品進行改編和后續(xù)利用,否則構成侵權。所以我們說,不能講因為《饅頭血案》是作品,甚至是十分成功的作品,就說《饅頭血案》對《無極》畫面的利用不能夠構成侵權。這是第二個錯誤觀點。 (三)錯誤認識之三:只要促進了被利用作品的傳播就不侵權 第三個錯誤觀點可能更加流行。它說:《饅頭血案》不但沒有影響《無極》的票房,反而促使更多的人去電影院看《無極》,所以說《饅頭血案》不侵權。(聽眾笑)這個說法聽上去也有一定道理。大家知道,《無極》這部電影出來之后,有的人對這部電影根本不感興趣,一點都不想付80元錢到電影院去看。而《饅頭血案》出來之后,激發(fā)了他觀賞《無極》的興趣,他反而買了電影票去看《無極》。也有的人先看《饅頭血案》,發(fā)現(xiàn)看不懂,別人就說,必須先看了《無極》之后才會發(fā)現(xiàn)《饅頭血案 》 為什么這么逗 。 所以這人為了看明白《饅頭血案》也要去看《無極》。這樣一來不是恰恰增加了《無極》的票房收入嗎?并沒有給《無極》著作權人帶來經(jīng)濟上的損害啊。如果大家覺得這個說法有道理,我給大家舉個例子。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知道錢鐘書先生。都知道他的著名小說《圍城》。其實在1990年以前,不但很少有人知道錢鐘書,知道《圍城》的人更是少得可憐。我相信,當年人民文學出版社出版的《圍城》銷量也一定寥寥!秶恰肥鞘裁磿r候開始火爆的呢?是在1990年上海電視臺將《圍城》改編成了劇本,拍成了電視劇,在全國放映!秶恰芬灰怪g在全國走紅。大家都知道了那句名言:“城里的人想走出去,城外的人想走進來!彪娨晞〉臒岵ヒ鹆诵≌f 《圍城》銷量的猛增。那時才叫洛城紙貴,不但正版的《圍城》買不到,連盜版的《圍城》 都被搶購一空。當時是人民文學出版社和各大盜版印刷廠一齊加班加點印刷《圍城》,堪稱我國小說出版史上的奇跡。讓我們假設:上海電視臺對《圍城》的改編和拍攝行為根本沒有經(jīng)過錢鐘書先生的許可,那么這種行為有沒有影響錢鐘書先生的經(jīng)濟利益呢?有沒有降低小說《圍城》的銷量呢?不但沒有,反而上百倍上千倍地增加了小說《圍城》的銷量。錢鐘書先生一定從版稅中獲得了可觀的經(jīng)濟利益。那么大家說上海電視臺的這種行為到底侵不侵權?它沒有以任何直接的方式損害錢鐘書的經(jīng)濟利益,反而極大地增加了他的經(jīng)濟收入。同時還給他帶來了日后20年享用不盡的名望。大家覺得是侵權嗎?當然是侵權!未經(jīng)許可對他人作品進行改編和后續(xù)利用,當然是侵權的。其中到底有沒有對錢鐘書先生的經(jīng)濟損害呢?有的!只不過這種經(jīng)濟損害不是直接的,而是潛在的。電視劇《圍城》的放映雖然和小說《圍城》的銷售沒有形成直接的競爭,但是錢鐘書對小說《圍城》是享有改編權和攝制電影權的。本來要拿他的小說改拍成電視劇,應該得到錢鐘書先生的許可,同時要付費,F(xiàn)在沒有經(jīng)過他的許可,沒有付費就擅自對他的小說進行改編和拍攝,剝奪了錢鐘書先生本來能從改編電影市場,用電影界的術語來說也就是衍生作品市場獲得許可費的潛在利益。一旦拍攝完成播放之后,錢鐘書先生也就沒法許可第二個人去改編拍攝相同的電視劇了。也就是說這個衍生作品市場本來是屬于錢鐘書先生的。這塊市場的利潤本來應該全部歸錢鐘書先生所有。未經(jīng)許可就對《圍城》進行改編和拍攝,也就搶占了錢鐘書先生本來就該衍生市場所能獲得的經(jīng)濟利益。所以按假設的情形,電視臺的行為是侵權的。

王遷知識產權講演錄 作者簡介

王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入選“萬人計劃”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青年學者項目、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并被授予“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評第九屆全國杰出青年法學家、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全國知識產權保護蕞具影響力人物、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中國版權卓越成就者、全國優(yōu)秀教師、霍英東青年教師獎一等獎、上海市先進工作者,獲得上海市五一勞動獎章。兼任中國版權協(xié)會副理事長和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等多家法院和檢察院的咨詢專家,《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專家委員會成員;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2012年《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和2013年《馬拉喀什條約》外交會議中,擔任起草委員會成員和中國代表團成員。 主持兩項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多項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課題和教育部課題、司法部課題和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規(guī)劃課題等省部級課題,以及國家版權局、文化部等部委委托的大量課題。獨著《版權法對技術措施的保護和規(guī)制研究》《網(wǎng)絡環(huán)境中的著作權保護研究》《〈視聽表演北京條約〉釋義》和《論“基因歧視”及其法律對策》,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學術刊物上發(fā)表學術論文和評論百余篇。研究成果曾獲教育部高?茖W研究優(yōu)秀成果二等獎、中國法學優(yōu)秀成果獎、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和錢端生法學優(yōu)秀成果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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