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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述評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述評

出版社: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時間:2024-03-01
開本: 16開 頁數: 571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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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述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3088688
  • 條形碼:9787513088688 ; 978-7-5130-8868-8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述評 本書特色

原著對國際民用航空法進行了逐條的解讀,內容全面詳細,具有國際視野。本書可以作為航空領域相關人員的案頭書。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述評 內容簡介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也稱《芝加哥公約》(Chicago Convention),為管理世界航空運輸奠定了法律基礎,是國際民航組織的憲法。1944年12月7日,由52個國家在芝加哥共同簽署。本書是航空法方面較為知名的專家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全面解讀。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述評 目錄

目 錄
**部分 空中航行
**章 公約的一般原則和適用
**條 主權
第二條 領土
第三條 民用航空器和國家航空器
第三條 分條
第四條 民用航空器濫用
第二章 在締約國領土上飛行
第五條 不定期飛行的權利
第六條 定期航班
第七條 國內載運權
第八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
第九條 禁區(qū)
第十條 在設關機場降落
第十一條 空中規(guī)章的適用
第十二條 空中規(guī)則
第十三條 入境及放行規(guī)章
第十四條 防止疾病傳播
第十五條 機場費用和類似費用
第十六條 對航空器的檢查
第三章 航空器的國籍
第十七條 航空器的國籍
第十八條 雙重登記
第十九條 管理登記的國家法律
第二十條 標志的展示
第二十一條 登記的報告
第四章 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簡化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海關和移民程序
第二十四條 關稅
第二十五條 航空器遇險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 不因專利權的主張而扣押航空器
第二十八條 航行設施和標準制度
第五章 航空器應具備的條件
第二十九條 航空器應備文件
第三十條 航空器無線電設備
第三十一條 適航證
第三十二條 人員執(zhí)照
第三十三條 承認證書及執(zhí)照
第三十四條 航行記錄簿
第三十五條 貨物限制
第三十六條 照相機
第六章 國際標準及其建議措施
第三十七條 國際標準及程序的采用
第三十八條 背離國際標準和程序
第三十九條 證書及執(zhí)照的簽注
第四十條 簽注證書和執(zhí)照的效力
第四十一條 現行適航標準的承認
第四十二條 合格人員現行標準的承認
第二部分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第七章 組織
第四十三條 名稱和組成
第四十四條 目的
第四十五條 永久地址
第四十六條 大會**屆會議
第四十七條 法律能力
第八章 大會
第四十八條 大會會議和表決
第四十九條 大會的權力和職責
第九章 理事會
第五十條 理事會的組成和選舉
第五十一條 理事會主席
第五十二條 理事會的表決
第五十三條 無表決權參加會議
第五十四條 理事會必須履行的職能
第五十五條 理事會可以行使的職能
第十章 航行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 委員會的提名和任命
第五十七條 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一章 人事
第五十八條 人員的任命
第五十九條 人員的國際性
第六十條 人員的豁免和特權
第十二章 財政
第六十一條 預算和開支分攤
第六十二條 中止表決權
第六十三條 代表團及其他代表的費用
第十三章 其他國際協(xié)議
第六十四條 有關安全的協(xié)議
第六十五條 與其他國際機構訂立協(xié)議
第六十六條 關于其他協(xié)定的職能
第三部分 國際航空運輸
第十四章 資料和報告
第六十七條 向理事會送交報告
第十五章 機場及其他航行設施
第六十八條 行路和機場的指定
第六十九條 航行設施的改進
第七十條 提供航行設施費用
第七十一條 理事會對航行設施的提供和維護
第七十二條 土地的取得或使用
第七十三條 開支和經費的分攤
第七十四條 技術援助和收入的利用
第七十五條 從理事會接收設備
第七十六條 款項的退還
第十六章 聯(lián)營組織和合營航班
第七十七條 允許聯(lián)合經營組織
第七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能
第七十九條 參加經營組織
第四部分 *后條款
第十七章 其他航空協(xié)定和協(xié)議
第八十條 巴黎公約和哈瓦那公約
第八十一條 現行協(xié)定的登記
第八十二條 廢除與本公約抵觸的協(xié)議
第八十三條 新協(xié)議的登記
第八十三條分條 職責和義務的轉移
第十八章 爭端和違約
第八十四條 爭端的解決
第八十五條 仲裁程序
第八十六條 上訴
第八十七條 對空運企業(yè)不遵守規(guī)定的處罰
第八十八條 對締約國不遵守規(guī)定的處罰
第十九章 戰(zhàn)爭
第八十九條 戰(zhàn)爭和緊急狀態(tài)
第二十章 附件
第九十條 附件的通過和修正
第二十一章 批準、加入、修正和退出
第九十一條 公約的批準
第九十二條 公約的加入
第九十三條 準許其他國家參加
第九十三條 分條
第九十四條 公約的修正
第九十五條 退出公約
第二十二章 定義
第九十六條
公約的簽署
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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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述評 作者簡介

原著作者:Ruwantissa Abeyratne,國際民航組織的高級法律官員,荷蘭萊頓大學兼職教授 譯 者:王 瀚:西北政法大學二級教授,陜西省三秦學者特聘教授;張絲路:大連海事大學國際法博士,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講師;潘俊武: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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