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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論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時間:2018-10-01
開本: 23cm 頁數: 337頁
本類榜單:教材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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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論 版權信息

民法總論 本書特色

我國正在編纂民法典,而作為民法典的首編——《民法總則》已經于2017年頒行,《民法總論(第四版)》第四版的修改正是依據《民法總則》而進行的。我國正在編纂民法典,而作為民法典的首編——《民法總則》已經于2017年頒行,《民法總論(第四版)》第四版的修改正是依據《民法總則》而進行的。
應該說,《民法總則》比較《民法通則》有很多變化,盡管沒有反映出自《民法通則》(1986年通過)以來全部的學術研究成果和司法經驗,但也反映了很多方面的變化。例如,成年監(jiān)護的增加、法人分類的變化、非法人組織的變化、明確規(guī)定意思表示、增加“虛假法律行為”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的適應對象進一步擴大等。這些變化當然有很多是進步的,但也有一些飽受學者詬病,例如,“法人的分類”,綜觀世界各國民法典,我國《民法總則》上的法人分類是復雜的,不僅把“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作為基本的法人分類,還規(guī)定了“特別法人”,而特別法人中不僅有公法人,還有私法人。傳統(tǒng)民法上的“財團法人”,可以說就是我國《民法總則》上的“捐助法人”,這類法人沒有營利法人意義上的“投資人”和“出資人”,沒有社員,但我國《民法總則》卻搞出了“決策機關”(《民法總則》第93條),基本上可以說違背了這一類法人設立的基本的宗旨。另外,《民法總則》在處理民法與商法的關系上,也值得考慮:這是在編纂民法典,在我國的立法體例中,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也許將來會有變化,商法可能會有法典),但《民法總則》基本上是按照“商民”的基本思路來展開,例如,在法人的排列中,把“營利法人”放在“非營利法人”的前面;“法人組織”也基本上是按照商法的理念設立,而非民法典的思路,例如,《民法總則》第104條規(guī)定:“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顯然,這些“非法人組織”不是民法中非營利性的非法人組織,而是按照營利性的非法人組織設計的。這些問題實際上是民法典編纂中需要考慮的重大問題。這些變化其實并沒有反映出自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以來的學理的研究成果。盡管我不是“純粹法學派”的擁躉者,但我卻認為實證法和“法教義學”應當是我們法學研究的基礎和基本方法,否則,每個人都可以隨便創(chuàng)造概念,學界和司法將難有共識,法學院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正因為如此,本次修改還是以《民法總則》為基礎,盡管《民法總則》的許多規(guī)定違反了“法教義學”,把學界多年達成的共識擊得粉碎,例如,捐助法人的“決策機關”,估計各大學的法學院沒有教師這樣去教學生:財團法人有決策機關。
我覺得,在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中,將來的民法典一定會對現行的《民法總則》作出修正,這也是我們所希望的。但在編纂修正之前,我們還是要按照《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來學習,但要按照民法的原理來理解,而不是不作出批評和解釋。
《民法總論(第四版)》在之前得到了廣大讀者的支持和厚愛,在此表示感謝。也希望各位讀者能夠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這將對《民法總論(第四版)》的修改提供極大的幫助。*后想真誠地說一句套話:《民法總論(第四版)》錯誤在所難免,望廣大讀者不吝賜教。

民法總論 內容簡介

我國正在編纂民法典,而作為民法典的首編——《民法總則》已經于2017年頒行,《民法總論(第四版)》第四版的修改正是依據《民法總則》而進行的。 應該說,《民法總則》比較《民法通則》有很多變化,盡管沒有反映出自《民法通則》(1986年通過)以來全部的學術研究成果和司法經驗,但也反映了很多方面的變化。例如,成年監(jiān)護的增加、法人分類的變化、非法人組織的變化、明確規(guī)定意思表示、增加“虛假法律行為”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的適應對象進一步擴大等。這些變化當然有很多是進步的,但也有一些飽受學者詬病,例如,“法人的分類”,綜觀世界各國民法典,我國《民法總則》上的法人分類是復雜的,不僅把“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作為基本的法人分類,還規(guī)定了“特別法人”,而特別法人中不僅有公法人,還有私法人。傳統(tǒng)民法上的“財團法人”,可以說就是我國《民法總則》上的“捐助法人”,這類法人沒有營利法人意義上的“投資人”和“出資人”,沒有社員,但我國《民法總則》卻搞出了“決策機關”(《民法總則》第93條),基本上可以說違背了這一類法人設立的基本的宗旨。另外,《民法總則》在處理民法與商法的關系上,也值得考慮:這是在編纂民法典,在我國的立法體例中,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也許將來會有變化,商法可能會有法典),但《民法總則》基本上是按照“商民”的基本思路來展開,例如,在法人的排列中,把“營利法人”放在“非營利法人”的前面;“法人組織”也基本上是按照商法的理念設立,而非民法典的思路,例如,《民法總則》第104條規(guī)定:“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憋@然,這些“非法人組織”不是民法中非營利性的非法人組織,而是按照營利性的非法人組織設計的。這些問題實際上是民法典編纂中需要考慮的重大問題。這些變化其實并沒有反映出自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以來的學理的研究成果。盡管我不是“純粹法學派”的擁躉者,但我卻認為實證法和“法教義學”應當是我們法學研究的基礎和基本方法,否則,每個人都可以隨便創(chuàng)造概念,學界和司法將難有共識,法學院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正因為如此,本次修改還是以《民法總則》為基礎,盡管《民法總則》的許多規(guī)定違反了“法教義學”,把學界多年達成的共識擊得粉碎,例如,捐助法人的“決策機關”,估計各大學的法學院沒有教師這樣去教學生:財團法人有決策機關。 我覺得,在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中,將來的民法典一定會對現行的《民法總則》作出修正,這也是我們所希望的。但在編纂修正之前,我們還是要按照《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來學習,但要按照民法的原理來理解,而不是不作出批評和解釋。 《民法總論(第四版)》在之前得到了廣大讀者的支持和厚愛,在此表示感謝。也希望各位讀者能夠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這將對《民法總論(第四版)》的修改提供極大的幫助。*后想真誠地說一句套話:《民法總論(第四版)》錯誤在所難免,望廣大讀者不吝賜教。

民法總論 目錄

**編 緒論 **章 民法概述 **節(jié) 民法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jié) 民法在私法體系中的地位 第三節(jié) 民法的法律淵源 第四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 第五節(jié) 民法的構造與基本內容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則 **節(jié) 民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jié) 意思自治原則 第三節(jié) 私有財產權神圣原則 第四節(jié) 權利本位原則 第五節(jié) 民事主體地位平等 第六節(jié) 誠實信用原則 第三章 民事權利通論 **節(jié) 民事權利的概述 第二節(jié) 民事權利的分類 第三節(jié) 請求權體系 第四節(jié) 抗辯權體系 第五節(jié) 支配權體系 第六節(jié) 形成權體系 第七節(jié) 權利主體、權利的取得與喪失 第八節(jié) 民事權利的限制 第九節(jié) 權利的實現 第二編 民事主體及其法律屬性 **章 民事主體概述 **節(jié) 民事主體概念及形式結構 第二節(jié) 民事主體的法律標志——權利能力 第三節(jié) 民事主體的理性標志——行為能力 第二章 自然人 **節(jié) 自然人的主體性基礎 第二節(jié) 自然人的人格權 第三節(jié) 自然人的其他法律屬性 第四節(jié)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 法人 **節(jié) 法人的概述 第二節(jié) 法人的一般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營利法人 第四節(jié) 非營利性法人 第五節(jié) 特殊法人 …… 第三編 法律行為與代理 第四編 民法上的時間及確定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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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論 作者簡介

李永軍,男,1964年10月生,山東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曾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破產法起草小組成員。1995年獲國家博士后優(yōu)秀研究獎;1998年獲霍英東科研基金資助;1997~1998年被評為中國政法大學優(yōu)秀教師;2000年被評為曾憲梓教學獎一等獎;2001年被列入北京市—百人工程”培養(yǎng)人選;2002年被評為“受學生歡迎的教師”“杰出青年教師”,并獲得“杰出青年教師基金”獎勵。代表性作品有:《合同法》《合同法原理》《破產法律制度》《破產重整制度研究》《票據法原理與實務》等。發(fā)表學術論文數十篇,主要有:“我國民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權行為嗎?”“契約效力的根源及其正當化說明理論”“我國合同法是否需要獨立的預期違約制度——對我國正在起草的合同法草案增加英美法預期違約制度的質疑”“論破產法上的免責制度”“中國新破產法起草中的主要問題”“重申破產法的私法精神”“私法中的人文主義及其衰落”“論商法的傳統(tǒng)與理性基礎”“論商事合伙的特質與法律地位”“論合同解釋對當事人自治否定的正當性與矯正性制度安排”“論權利能力的本質”“論債法中的本土化概念對統(tǒng)一的債法救濟體系之影響”“論優(yōu)先購買權的性質與效力——對我國《合同法》第230條及最高法院關于租賃的司法解釋的評述”“論監(jiān)護人對被監(jiān)護入侵權行為的'替代責任'“被監(jiān)護人受到侵害時法律救濟的理論與實證考察”“論債的科學性與統(tǒng)一性”“自然之債源流考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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