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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訟學研究

明清訟學研究

作者:龔汝富著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出版時間:2008-12-01
開本: 大32開 頁數(shù): 332
讀者評分:5分1條評論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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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訟學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062640
  • 條形碼:9787100062640 ; 978-7-100-06264-0
  • 裝幀:60g膠版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明清訟學研究 本書特色

法學文庫已出書目
《(法律文化史譚)》
《(律學考)》
《(出土法律文獻研究)》
《(日耳曼法研究)》
《(20世紀比較法學)》
《(夏商西周法制史)》
《(權利表象及其私法處置規(guī)則
    一以善意取得和表見代理制度為中心考察)>
《(法的“一體”和“多元”)》
《(民法的起源
    一對古代西亞地區(qū)民事規(guī)范的解讀為
《(普通法的訴訟形式)》
《(明清訟學研究)》

明清訟學研究 內容簡介

明清時期,以訟師秘本為主要載體的民間訟學,發(fā)展成為中國古代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明清訟學以落魄文人為職業(yè)群體,以鄉(xiāng)村百姓為主要傳播對象,采摭律學成果,雜以刀筆珥語,假以公案判例,提煉撰狀技巧,兼容合成為一種訴訟攻防之術.它根植于鄉(xiāng)土社會,表達了基層民眾的話語方式,滿足了民間糾紛訴訟常備的法律知識,激發(fā)了鄉(xiāng)村民眾的訴訟熱情,不僅沖擊了中國古代無訟觀的價值理念,并對地方司法體制形成潛在的挑戰(zhàn)。盡管明清訟學一直受到官方的排斥和打擊,但它仍然以各種隱秘的方式存在著,并填充了正統(tǒng)學問所不備的訴訟實學的真空,成為民間日用應酬常識的草根法學,為了解我國古代鄉(xiāng)村民眾的法律知識形成及其處置糾紛的基本技巧,提供了生動例證。

明清訟學研究 目錄


緒論
一、訟學
二、選題
**章 中國古代社會關于訴訟的價值理念
**節(jié) 訴訟的內涵與釋義
一、“訟”之含義
二、“訟”之解析
第二節(jié) 鼠雀之訟與甘棠理念
一、鼠有角,雀有牙
二、甘棠聽訟
第三節(jié) 健訟、速訟與息訟的現(xiàn)實基礎
一、珥筆健訟
二、訟貴速決
三、息訟有道
第二章 民間法律知識的形成與傳播
**節(jié) 民間法律知識形成的主要渠道
一、民間法律知識的形成
二、官方法律知識的普及與教育
第二節(jié) 從鄧析到嘩鬼訟師、惡訟師
一、鄧析之徒
二、鬼惡訟師
第三節(jié) 從《鄧析子》、《公孫龍子》到《鄧思賢》、嚷公理雜字》
一、《鄧析子》與《公孫龍子》
二、《鄧思賢》與《公理雜字》
第四節(jié) 訟師的寄托空間
一、書鋪、酒肆與茶館
二、歇家與私塾
第三章 明清法律職業(yè)與訟師形成之考察
**節(jié) 明清士人出路歧異與法律角色
一、士人多歧路
二、士紳的法律角色
第二節(jié) 刑名師爺與訟師的職業(yè)異同
一、刑名師爺
二、刑名師爺與訟師的博弈
第三節(jié) 訟師隊伍的層次考察
一、訟師之惡
二、良惡有別
第四節(jié) 職業(yè)訟師的標準及其流變
一、業(yè)余訟師
二、職業(yè)訟師
第四章 訟師秘本的制作及其基本內容
**節(jié) 訟師秘本的基本特質
一、流傳詭秘
二、取名玄乎
三、語言夸張
四、內容雷同
第二節(jié) 訟師秘本制作:經驗與素材
一、訟師秘本的經驗來源
二、訟師秘本的素材來源
第三節(jié) 現(xiàn)存訟師秘本的版本和內容述略
一、夫馬進等人的研究
二、補充若干版本
三、訟師秘本的主要內容
第五章 訟師秘本與其他法律著作之比較
**節(jié) 訟學的主要載體
一、構訟之書
二、訟師秘本對法律的解讀
第二節(jié) 與律學著作之比較
一、立場地位
二、價值觀念
三、解釋法律的方法
四、設定的讀者群體
第三節(jié) 與刑幕讀本之比較
一、秘密與公開
二、注重程式與意在決勝
三、詮釋規(guī)則與夸大其詞
四、富有個性與千篇一律
第四節(jié) 與案例判牘之比較
一、判牘中的情理法
二、訟師秘本對情理法的利用
第五節(jié) 與公案傳奇之比較
一、公案傳奇中的法律內容
二、與訟師秘本的內容關聯(lián)
第六章 訟師秘本對法律的理解及其技巧
**節(jié) 詮釋律例的一種靈活方式
一、本諸情理
二、貼近生活
三、別出心裁
第二節(jié) 理解法律的角度、目標與方法
一、致君澤民
二、奇正相生
三、解律有法
第三節(jié) 訟師秘本的邏輯
一、裝點情理
二、以輕作重
第四節(jié) 出奇制勝的訴訟技巧
一、訟不輕舉
二、智燭機先
第五節(jié) 訟師秘本常用術語
一、技巧術語
二、寫作技巧
三、語言技巧
第七章 明清時期國家對訟師秘本的厲禁
**節(jié) 訟師、訟師秘本、訟學對明清社會的沖擊
一、壞人心術,誘導險詐
二、信口雌黃,破壞團結
三、費時荒業(yè),破產傾家
四、囂訟公堂,拖累官府
第二節(jié) 明清時期國家對訟師與訟師秘本的認定
一、訟師的身份認定
二、訟師秘本的認定
第三節(jié) 明清時期國家對訟師秘本與訟師的查處一
一、天網恢恢,疏而有失
二、多管齊下,嚴厲打擊
第八章 明清訟學對司法制度的影響
**節(jié) 提高了民眾的法律知識
一、民間法律讀本
二、訴訟歷練
第二節(jié) 刺激了民眾參與訴訟的熱情
一、訴訟糾紛日增
二、從業(yè)者相習成風
三、家族團體訴訟盛行
四、訟案屢拖難結
第三節(jié) 對封建司法制度的潛在挑戰(zhàn)
一、積案難清
二、多方干預
三、學不濟用
第四節(jié) 對官方的司法審判改革形成壓力
一、砥礪官箴,端正觀念
二、改進制度,查漏補缺
附錄
九種訟師秘本目錄及部分內容摘錄
一、《珥筆肯綮》
二、《新鐫透膽寒》
三、《新刻法筆驚天雷》
四、《新刻校正音釋詞家便覽蕭曹遺筆》
五、《新刻法家蕭曹雪案鳴冤律兩便刀》
六、《警人新書(新刻法筆)》
七、《江西萬載佚名訟師底本(甲)》
八、《江西萬載佚名訟師底本(乙)》
九、《江西萬載佚名訟師底本(丙)》
參考文獻
后記
展開全部

明清訟學研究 節(jié)選

第二章 民間法律知識的形成與傳播
  **節(jié) 民間法律知識形成的主要渠道
 一、民間法律知識的形成
法學的存在就普通老百姓來說,就是怎樣把制度化的行為規(guī)范詮釋為日用常識,使之一目了然,進而潛移默化為一種生活習慣和人格養(yǎng)成。因此,越是接近民眾生活的法律學問,其宣傳和教育的方法就越是顯得通俗平實和豐富多彩。我國古代統(tǒng)治者對于以“刑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一直是抱著十分謹慎的態(tài)度:一方面法律是明主治國不可或缺的手段和工具,但又是圣人所“不尚”且應哀恤敬慎的“無冤刑祥”。這種整體法律價值觀的評估實是源于傳統(tǒng)儒家正統(tǒng)思想對人性論的基本回答:性善欲惡論決定了對個人必然要去惡從善,而對于群體則要消除害群之馬,弘揚正氣。善與惡、禮與刑、義與利、天理與人欲、君子與小人等一系列范疇構成了封建治道的基本框架,因而法律在其適用上存在差別,本身就體現(xiàn)了人性論在法律價值觀的基本判斷。與法律價值觀相適應,我國古代現(xiàn)實司法中有一個形而上學的范式,即秉公執(zhí)法、除暴安良的衙門老爺總是在天理、人情與國法之間反復權衡,稍微偏失其中一端,即招來天怒人怨,也為國法所不容。另一方面對于法律與民眾的現(xiàn)實關系,強調要廣為教諭,使之周知易曉,反對不教而誅。但通觀我國古代法律發(fā)展史,一個鮮明的事實是:法律體系越是完備復雜,越是遠離百姓的視野。在獲得法網“密而不漏”的好處同時,民間法律事務不得不求助于諸如“訟師”之類的非法的“法律職業(yè)者”。法律職業(yè)化的前提正是法律體系在日益復雜繁密之時,卻遠離了民眾。但封建統(tǒng)治階級并不樂意看到分化出來的法律職業(yè)者來分享法律資源和尊嚴權勢,因而我們所看到的歷史事實是,封建統(tǒng)治者總是想一相情愿地開展一項十分有趣的教化工作,把日益豐富的法律內容壓縮成更簡單的生活和處事規(guī)則,使老百姓耳熟能詳,而漠視日漸復雜的財產關系正促使人們不斷增強捍衛(wèi)財產權利的意識。尤其到封建社會后期的明清時期,如何讓老百姓熟悉和接受日益龐大復雜的律例體系,而又盡量減少甚至消除“訟師”對民間法律事務的非法干預,加大法律宣傳與教育力度勢在必行。通過接觸豐富的歷史材料,我們發(fā)現(xiàn)明清時期無論政府和民間,在傳播法律知識和開展法律教育方面,的確采取了許多積極措施,花費了不少心血,做出了一些成績:積累了相當多的歷史經驗,至今仍然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重視法律的宣傳與教育是我國古代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吨芏Y。秋官。大司寇》中就講到,每年“正月之吉”,大司徒、鄉(xiāng)大夫要向民眾懸法、頒法,其后州長、黨正、族師每年分別向屬民“讀法”二、五、十二次,閭胥甚至每逢集會就向群眾“讀法”;經過儒家改造過的《周禮》當然有理想主義的色彩,但是我國自古以來由鄉(xiāng)黨什伍所組成的民間社會,卻一直存在著集體教化、申明功過的傳統(tǒng),此即后來鄉(xiāng)約保甲之祖例。春秋戰(zhàn)國時期,伴隨著官府壟斷法律知識和教育資源的局面被打破,出現(xiàn)了私人詮釋法律并且講學授徒的現(xiàn)象!霸熘裥獭辈⒔虒W生“執(zhí)兩可之說”的鄧析可謂是我國古代*早的“法律職業(yè)者”。據(jù)《呂氏春秋.離謂》所載,鄧析“與民之有獄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褲。民之獻衣襦褲而學訟者,不可勝數(shù)!痹谖覈饨ㄈ寮艺y(tǒng)法律思想看來,鄧析也是教唆詞訟的訟師鼻祖。但無論怎樣評價,讓更多的老百姓了解他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范,顯然是非常迫切的事情。秦始皇以法家思想一統(tǒng)天下,實行“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治國方針。法條成為教材,法吏成為楷模,不可謂不重視法律,但終因法令繁密、民無措手足而二世遂亡。秦漢之際,劉邦鑒于秦朝刑法“密如凝脂”,便與百姓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實際上就是以*簡潔明了的語言表達與老百姓當時*切近和*起碼的法律要求。不僅如此,加強各級官吏學法用法,也是十分迫切的。三國魏明帝時,衛(wèi)覬就曾認為“百里長吏,皆宜知律”,并建議。請置律博士,轉相教授!甭刹┦恐O反映政府已經開始把官僚學習法律知識擺到了議事日程。但到隋代,由于出現(xiàn)個別律博士玩法弄律,舞文作弊,隋文帝將律博士和部曹明法、州縣律生一并停廢。盡管當時人們不可能思考到道德風險問題,但從整個社會中分化出來的法律職業(yè)階層是否能忠實于法律和民眾,已經開始受到懷疑。制定貼近民眾的簡潔明快的法律讓更為廣泛的人群學習掌握,不失為治道之先籌。律法簡約是我國古代立法的基本要求,如被稱為我國古代法典瑰寶的唐律就是以科條簡約而聞名,其中已經蘊含著方便老百姓知法守法的深刻用意。
明代朱元璋在閱覽《律令直解》時,對大理寺卿周禎等人反復叮囑:“律令之設,所以使人不犯法!苯馄淞x,頒之郡縣,使民家喻產曉。”“今吾以《律令直解》遍行,人人通曉則犯法自少矣”。洪武十九年五月,為申明游民之禁,“命戶部板刻訓辭,戶相傳遞以示警戒!焙槲涠甓拢煸坝纸讨I六科給事中說:“爾等朝夕在朝廷觀法議刑,犯者必以法斷之,使不善者人人思過相勸為善,則庶幾刑措不用。奈何小人玩法罔畏,今朕欲爾等父兄、伯叔來朝觀朕所行,歸諭鄉(xiāng)里,使民無犯王法,皆知所勸,實為美事!庇罉范瓿勺嬖诼犎〈罄硭鲁甲喾Q“市民以小秤交易者,請論違制律”后,有一段話耐人尋味:“上向工部臣曰:‘小之禁已申明否?’對曰:‘文移諸司矣!唬骸裰I于市否?’對曰:‘官府雖有令,民固未悉知之,民知令則不犯,令不從則加刑。不令而刑之,不仁。其釋之!薄f明法令在統(tǒng)治者心目中并不僅僅是“文移諸司”的具文,而應該是向老百姓“申明”、“榜諭”過的規(guī)則,讓民眾有法可依,知法而后守法。洪武二年五月,明太祖命各省府州縣建立申明亭,“凡一鄉(xiāng)勸善懲惡、申明教化之事,俱在此懲戒”。因而政府各級官吏向屬民申明、榜諭、講解律令便成為一項重要的職責,并寫進了律典中。
明清時期是我國封建法律體系不斷復雜化的階段,由于科舉制度將法律摒棄于考試內容之外,因而,現(xiàn)實的法律知識不僅不易為百姓所知曉,就廣大知識階層來說也是非常陌生的。其實,這一現(xiàn)象早在宋代就已經出現(xiàn)了,“頃有一士人,忘其名,初以進士登科,后為法官至刑部侍郎,嘗有表曰:‘臣本實儒生,初非法吏,清朝奪其素守,白首困于丹書,雖以文辭自名者無以過也!,有的官僚甚至放歌“訟庭鉤距非吾事,吏案煩苛都可卻!边@種輕視法律和恥為法吏的風氣,到清代仍然沒有根本的變化。在正統(tǒng)儒家道學看來,法律之學仍被認為是刻薄寡恩的學問,是士子不屑于齒的:“刑名之學,如韓子所著書,慘刻寡恩,為天地所惡,學者寓目如芒刺,著之胸中如毒藥。士有出人才智,即當困厄時,亦必有以自見”。其后果造成由科舉起家的官僚集團在天理仁義方面滔滔不絕,而對法律知識和司法實踐卻顯得一籌莫展的尷尬局面。有鑒于此,清代楊潮觀《刑律》就曾呼吁,“若將律令頒布學宮,俾與《五經》并行誦習,闈場試士判式從新,務明乎律之意,無泥于律之文。設為疑難之端,愛觀剖斷之識,黜其昧妄,簡其精明。”但長期積淀的“政治文明”并不因為遭遇現(xiàn)實的沖擊就會改變它的運行軌道,社會只要形成一個穩(wěn)定的利益階層,而且該階層能夠代表當時整個社會的總體水平,這個制度也就可能合理地繼續(xù)存在下去。當科舉落榜的知識分子在百般無奈中轉習法律而成為幕吏師爺或劣衿訟師時,他們往往又成為衙門內外玩法害民的蠹蟲,似乎官府和百姓被他們玩弄于股掌之中。如何采取切實有效的宣傳教育形式讓官員和老百姓了解現(xiàn)實法律知識,從而避免受玩法者戲弄,便成為統(tǒng)治者必須重視和迫切需要解決的治道難題。
二、官方法律知識的普及與教育
通過對現(xiàn)存的大量歷史材料的分析研究,我們有理由肯定明清統(tǒng)治階級在這一方面做了許多的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了一系列普及法律知識和開展法律教育的活動。
一是對各級政府官僚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吳元年十二月,朱元璋曾就制定律令事告誡李善長等群臣,“卿等既讀書,于律亦不可不通”。
  ……

明清訟學研究 作者簡介

龔汝富,1965年生,江西宜豐人。江西師范大學教育學學士(1988年)、北京大學歷史學碩士(1 994年)、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2005年),曾任江西財經大學學報副主編、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學院副院長兼法律碩士教育中心主任,F(xiàn)為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江西省中青年學科帶頭人、新世紀百千萬人才、首批省情教育專家。主要從事江西地方經濟、法律文獻的收集、整理與研究,發(fā)表學術論文近百篇。

商品評論(1條)
  • 主題:新秀學者出專著

    新秀學者出專著,考證翔實論證足。以今法古不落俗,研究可能開新路。(送打油詩一首)

    2018/2/8 20:22:49
    讀者:201***(購買過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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