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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的視界

法律史的視界

作者:梁治平 著
出版社: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時間:2021-01-01
開本: 32開 頁數(shù): 436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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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的視界 版權信息

  • ISBN:9787559831842
  • 條形碼:9787559831842 ; 978-7-5598-3184-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史的視界 本書特色

本書是梁治平先生在法律史研究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專題文章結集。貫穿全書的核心論題是法律的文化根基以及在不同文明中法治的演進道路問題,進一步而言,要探討人類各大文明體在面對體現(xiàn)人性基本價值的共同問題時所采用的不同法理和治理手段、所積累的不同文化經驗,因此,差異甚大的中西方文明的法律體系成為極好的比較分析對象。在比較分析過程中,作者介紹了歷史學、人類學、哲學可運用于法律史的研究方法,特別深入探討了哲學詮釋學中的“視域融合”概念,并將自己融會貫通的文化比較分析法運用于多個論題的論證,這種清晰的梳理和打通學術經脈的方法,相當富于啟發(fā)性。文章涉獵法律方面不少精深專業(yè)的問題,然其學術視野之宏闊,歷史比較分析方法運用之熟稔,加之深入淺出的論述,令文章幾無艱澀之感。 本書體現(xiàn)出一種法律與文化相結合的研究法法,從的中西方古代法律史和法律傳統(tǒng)為切入點,打開法學研究的另外一種進路。作者學識廣博、視野開闊,結合史學、哲學、人類學等研究方法,對古今中外的法理和治理方面的諸多問題進行了精妙的闡述,比較研究了在不同時代、不同文化的社會中法律的文化根基,用法律史的視角展示了不同文明中法治的演進,旁征博引、觀察細致、反思深刻,在極具啟發(fā)性的同時兼具可讀性。

法律史的視界 內容簡介

本書是法學家梁治平的自選集。作者通過對自古羅馬以來的中西方古代法律史和法律傳統(tǒng)的細致研究,分析存在于古代法律制度背后的思想觀念和文化傳統(tǒng),比較不同歷史時期的不同社會在面對體現(xiàn)人性基本價值的共同問題時所采用的不同法理和治理手段、所積累的不同文化經驗,并在梳理這些傳統(tǒng)和現(xiàn)象的同時,探討法律的文化根基以及在不同文明中法治的演進道路問題,也由此反思中國傳統(tǒng)的法律觀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這些文章立足于法律文化觀,將法律現(xiàn)象置于更廣闊的歷史、社會和文化背景中去理解,聯(lián)系古今中外的法律傳統(tǒng)和法律現(xiàn)象,致力于對文化與法治的演進之道的追思。

法律史的視界 目錄

人類的法:千年回顧(代序)

中國古法概說

中國法律史上的民間法——兼論中國古代法律的多元復合格局

中國歷史上的習慣法

清代的習慣法與國家法

從“禮治”到“法治”?

法律實證主義在中國

法律的文化解釋

法律史的視界:旨趣、方法與范式

“事律”與“民法”之間——中國“民法史”研究再思考

評論與反思

英國普通法中的羅馬法因素

英國判例法

羅馬名人祠

查士丁尼和他的法典

羅馬法律中的希臘哲學

法律之文化觀

展開全部

法律史的視界 節(jié)選

人類的法:千年回顧(代序) 據史家記載,公元1000年前夕,歐洲人以為世界末日將至,甚至帝國公牘亦以“茲以世界末日行將來臨”等語開端,以至人心惶惶,不可終日,生產情緒低落,赴羅馬朝圣者絡繹于途。顯然,這不是一個適于討論法律問題的年代,既然塵世就要終結,人類法律與秩序的問題也就變得微不足道了。 然而,預告中的世界末日并未降臨,無論人們喜歡與否,塵世依舊,而在這個注定不完美的世界里,法律與秩序永遠是人們感到困惑但又必須面對和思考的基本問題。有意思的是,迄今為止人類法律史上影響*為廣泛而深遠的變化,就發(fā)生在過去的一千年里,而且起源于那個曾經深受“末日”觀念困擾的文明。 在進入這段曲折、漫長而又動人心魄的歷史之前,我們不妨先對公元1000年前后“世界”法律的圖景作一個遠距離的觀察。這種觀察雖然極為簡略和粗疏,但對我們了解過去一千年里發(fā)生在人類法律世界中的變化是有益和必要的。 實際上,與人類今天將要跨越“千年”的情形不同,上一次跨越“千年”并不是一個世界性事件。在基督教文明以外的其他地區(qū),人們完全不知道“千禧年”這回事。在當時業(yè)已發(fā)展出不同樣式和程度的文明的地區(qū),流行著不同的歷法。不同的人群用不同的方法計時,并且賦予時間變化以不同的意義。法律的情形也是如此。換言之,當時也無所謂世界性的法律。法律*廣闊的邊界由文明來劃定。在南亞和東南亞,印度的法律與印度文明一道,傳播到錫蘭、緬甸、暹羅、柬埔寨、蘇門答臘、爪哇和巴厘。在東亞,尤其是儒家文明所及的地區(qū)如朝鮮、日本和安南,以《唐律》為代表的成熟的古代法典體系被奉為楷模。而在伊斯蘭世界,盡管存在不同的學派,某種清晰可辨的一致性借由《古蘭經》而得到保證。據說一位14世紀的法官曾經漫游從摩洛哥到馬來亞的廣大地區(qū),卻沒有身在異鄉(xiāng)的感覺。自然,在相近的面貌下,活躍著各種地方性因素:語言、習俗、信仰、種族等。如果把各種不同類型的規(guī)范制度都考慮進去,毫無疑問,法律比歷法更加繁復多樣。這種情形一直延續(xù)到近世西方法律體系在世界范圍內的擴張之前。 把歐洲視為一個地區(qū),我們也能看到類似的圖景。不過,就在“末日”恐慌過去不久,那里至少發(fā)生了三個具有革命性意義的歷史事件。 **個事件是11世紀開始的所謂“教會革命”。這場革命不但產生了一個擁有自己疆界和法律體系的“教會帝國”,而且極大地刺激和帶動了世俗法律的發(fā)展,以至有史家認為,歐洲法律傳統(tǒng)正是濫觴于“教會革命”和教會法的崛起。 與教會法的發(fā)展同步,且同樣是以意大利為中心,12世紀開始了羅馬法復興運動。這場運動的意義不但表現(xiàn)為對一大筆寶貴的古代法律遺產的重新發(fā)現(xiàn),而且在于這樣一種法律觀念的確立,即法有其固有的職能和獨立性,且應當成為世俗社會發(fā)展的基礎。 我們要提到的第三個事件遠不具有前兩個事件那樣的規(guī)模,當時也不那么引人矚目,但其影響卻一樣深遠。1215年,一群英格蘭貴族迫使英王約翰簽署了一份文件,這份包含一個序言和六十三個條款的文件承認并且保護一系列“人民”所固有的不可隨意剝奪的權利。比如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若非根據本國法律且經由與自己同等身份之人的合法審判,任何自由人均不得遭逮捕、監(jiān)禁和流放,亦不得被剝奪其權利、財產和地位。這就是著名的《大憲章》。幾百年之后,《大憲章》成為英國人主張其權利和自由的無可置疑的依據,體現(xiàn)于其中的自由精神,更通過近世的政治理論和制度建構,對更多的國家、地區(qū)和人民產生影響。 16世紀,歐洲開始步入一個新時代。文藝復興、宗教改革、科學革命、地理大發(fā)現(xiàn)、羅馬法繼受運動、主權國家出現(xiàn)等,這些變化首先改變了歐洲社會的圖景,同時要求對自然、社會和人給以新的不同于過去的解釋。1670年,英人洛克提出一套立憲主義的政治理論,據此,政府基于人民的同意而進行統(tǒng)治,人民則保有對生命、自由和財產的不可轉讓的權利。1748年,法人孟德斯鳩在他的鴻篇巨制《論法的精神》中進一步闡明了保護自由之道,即以權力限制權力,通過分權與制衡的制度設計來保障個人自由。這是一個激動人心的時代,不但有大量激動人心的論辯,而且這些論辯激勵和引導人們行動,進而成為人們現(xiàn)實生活中堅實的一部分。 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重申了洛克關于政府權力源于和基于被統(tǒng)治者同意的信念,并且宣稱,人人生而平等,其不可轉讓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1787年的《美國憲法》遵循立憲主義和分權與制衡的原則,確立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足鼎立的國家結構。1791年被加入憲法的《權利法案》更詳細地列舉了公民基本權利和對政府權力的限制。 如火如荼的民主革命也發(fā)生在大西洋的這一邊。1789年,為革命激情燃燒的法國人發(fā)表了《人權與公民權宣言》。像美國《獨立宣言》一樣,它也重申了人生而自由平等的信條,確認了“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的“自然權利”,表明了立憲主義和分權原則的理念。繼之而來的,是一個比歷史上任何法律編纂事件都更加壯觀和影響深遠的法典編纂運動。 18世紀開始的法典編纂受了啟蒙理性的激蕩,要以體現(xiàn)理性原則的統(tǒng)一立法取代粗陋散亂的地方習慣,以統(tǒng)一的法制去鞏固新興的民族國家。正是憑借著國家權力和理性的權威這兩種力量,輔之以資本主義和工業(yè)化,近代法典編纂運動不但席卷歐陸,而且遠征世界。1804年,《法國民法典》面世,差不多一個世紀以后,《德國民法典》頒行。前者文辭優(yōu)美,明白曉暢;后者結構謹嚴,精密深奧。歐、亞、非以及拉美國家的法典無不出于此二者之一。因此,即使還在19世紀,曾一手主持制定《法國民法典》且一度以自己的名字為之命名的拿破侖一世就敢說:“我的光榮不在于打勝了四十場戰(zhàn)役,滑鐵盧會摧毀這么多的勝利,但不會被任何東西摧毀的,會永遠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毫無疑問,近代法典編纂是一個世界性事件,部分地經由這場運動,現(xiàn)代法律的“世界體系”誕生了。 1917年,俄國革命爆發(fā),革命后的政權向人類展示了一種新的法律理念,據此,法律被視為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階級專政的工具,其與抽象正義和平等觀念的傳統(tǒng)聯(lián)系被切斷。這種新的法律觀甫經確立,傳播迅速,影響廣泛,竟能在英美和歐陸兩大法律傳統(tǒng)之外成就另一大“法系”。孰料七十年后,世事丕變,與實現(xiàn)正義和保障權利等觀念緊密聯(lián)系的傳統(tǒng)法律觀重新取得支配地位。與此前不同的是,經此百年之變,人類彼此之間的相互依賴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在兩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人類對通過法律實現(xiàn)正義和保障權利的傳統(tǒng)觀念有了更新的了解和貢獻。 1945年,聯(lián)合國誕生。三年后,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并公布了《世界人權宣言》!缎浴妨信e了人類每一成員皆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并將保障和實現(xiàn)這些權利視為所有國家和國際政治組織的職責所在。此后五十年間,大量與保障人權有關的地區(qū)性和國際性文件被制定出來,其著者有《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1976)、《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1976)等。今天,越來越多的國家簽署了這些國際人權法律公約,或至少表示愿意接受其中的部分內容。與之相應,在國內法方面,人們對自由、平等、民主、人權、法治等價值和理念的訴求也愈益強烈,以至抵制自由民主制度的統(tǒng)治者也不得不在表面上接受它們。 回顧過去的一千年,我們清楚地看到,法律在傳播、移植、沖突和融合的過程中逾越文明的界線,不僅成為主權國家的,而且成為世界秩序的重要構成部分。毋庸諱言,西方文明在此過程中扮演了主導角色,而這只是因為,那個把“世界”帶給人類,從而將人類的命運緊緊聯(lián)系在一起的歷史性事件,即所謂“現(xiàn)代性”的出現(xiàn),始源于西方文明。然而,當現(xiàn)代性的后果展現(xiàn)于全世界,作為參與者,所有的國家、地區(qū)和人民都將參與決定自己的,同時也是人類的未來。因此,值此千年之交,我們也許應該問自己這樣一個問題:作為一個曾經創(chuàng)造出偉大法律傳統(tǒng)的文明,中國在未來的一千年里可能對世界的法律與秩序作出什么樣的貢獻?

法律史的視界 作者簡介

梁治平,1959年生,當代知名法學家。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史、法律文化、法律與社會。 1988年以來,先后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美國哈佛大學、法國高等社會科學院、美國高等研究院,以及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等學術機構訪問、講學和研究。現(xiàn)任中國藝術研究院藝術與人文高等研究院高級研究員。 著有《法辨》《法意與人情》《法律史的視界》《法律何為》《法律的文化解釋》等多種作品,譯有《法律與宗教》等,并主編《憲政譯叢》《法律文化研究文叢》及《洪范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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